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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0:33: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车辆驾驶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工作制度化,以此保证公司行车安全,避免人身事故和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为公司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经营环境和秩序,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依据《道路交通法》,以及地方政府相关法规政策,结合车辆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学习

第一条 驾驶员应当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为乘客、提供安全、及时、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

第二条 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驾驶员发现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

第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的,须配两名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

第四条 公司将不定时、经常性的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和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不得上车。

第三章 安全驾驶操作制度

第五条 对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要求做到“八不”。即:“不超载超限、不超速行车、不强行超车、不开带病车、不开情绪车、不开急躁车、不开冒险车、不酒后开车”。保证精力充沛,谨慎驾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和交通运输法规。

1 第六条 做好危险路段记录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七条 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第八条 做到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反操作规程。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警、抢救伤员和货物财产,协助事故调查。

第十条 不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

第四章 安全驾驶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一条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隐患整改、应急预案、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议精神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做好出车前、停车后的准备、检查工作,确保行车安全,发现隐患要及时修复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 载客时严查超载和擅自装载危险品。

第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装置、灯光信号、证件。

第十五条 检查驾驶员是否带病或疲劳开车,是否违反安全驾驶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安全有效。

第五章 车辆维修保养

第十七条 配专人对公司配车辆进行日常的安全管理,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发现故障及时向公司。

第十八条 专管员建立车辆检查、维修、保养档案,详细记载车辆检查、维修、保养情况。

2 第十九条平时发现问题驾驶人员要及时报告。专管员对车辆每月要进行的全面安全检查,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排除不了应及时报修。

第二十条 检修费用应附驾驶员签字的工料单,注明车号、故障原因,符合报销条件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送修配厂修理、保养,不得擅自更换、增加零部件和车内装潢。

第二十二条 车辆报废要及时到财务办理资产消号手续,准确及时地掌握车辆在用情况。

第六章 交通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第一步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应汇报公司领导。

第二十四条 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情节很轻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自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现场,同时应汇报公司领导,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二十六条 如果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救治,但在移动现场前,必须将因移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第二十七条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

3 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七章 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车辆的年度检验、上户、转籍、技术检测、维护保养由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凡我公司的客、货营运车辆均应参加保险,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驾驶员人身意外险。

第三十条 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必须按规定进行升级维护,配备各种有效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如灭火器、防滑链、防扩网、铁锹等。

第三十一条 车辆必生故障必须及时修复,特别是危及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如制动、转向、轮胎、灯光装置等。严禁车辆带病出厂、出站。

第三十二条 严禁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速行驶。

第三十三条 车辆在运行途中,驾驶员应主动做好车辆的自检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四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乱停乱放。

第三十五条 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

1、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

2、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

3、严禁酒后回车、疲劳行车;

4、严禁超员、超载行驶;

5、严禁车辆带病行驶;

6、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车;

7、严禁车未停稳时上下乘客;

8、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

9、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和发动机运转中加油;

10、严禁直流供油、严禁冬季明火烤车;

11、严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驶。

第八章 车辆审验

第三十六条 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1、车辆每季进行一次二级维护,维修厂必须具有西安市交通部门核准资格的修配厂。

2、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后,司机要将二级维护单交到公司备案,再到西安市莲湖区运输管理所签章。

3、严禁车辆不进厂检测而取得二级维护单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发现查实,除了重新进行二级维护外,公司将对司机进行罚款。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第三十七条 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第九章 车辆报废制度

第三十八条 车辆超期使用,主要总成部件磨损腐蚀或严重损坏,性能工况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

第三十九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第四十条 经过三次大修以上,且零部件损坏严重的老旧车。

第四十一条 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 第四十二条 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第四十三条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法规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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