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桥镇司法所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
一、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群众涉及法律援助的来信、来访;
二、受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申请、登记,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报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有权处理的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对有关部门移送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法律援助事项进行审查,并通报审查结果;
五、接待群众要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语言文明,依法办事,不徇私情,不压制、推诿、拖延,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或接受吃请;
六、律援助对象:
1、未成年孤儿、社会孤老、经济特困老人及残疾人员;
2、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有物质困难条件的居民;
3、其他不能够支付聘请律师或办理公证所需费用的法人和居民;
4、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由法院指定刑事辩护的被告人。
七、法律援助的范围:
1、刑事案件;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法律事项;
3、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或请求合法待遇的法律事项;
4、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6、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7、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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