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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资质审批指南1

发布时间:2020-03-03 03:22: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民办职业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和变更许可(A01)

二、行政许可内容

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和名称、层次、类别及举办者的变更审批。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第五十

三、五十

四、五十五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该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办学条件。 (1)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

九、十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附件。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算;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

三、五十

四、五十五条。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筹设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 修改程序; (4)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拟开设专业(职业、工种)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采用教材; (7)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三年以上)合同书;

(8)各项管理制度的资料,主要有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9)办学场所符合消防、安全、环保、卫生要求的证明;

(10)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正式样表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

四、十八条。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和相关资料;

2、举办者的变更:举办者变更的申请报告,财务清算资料,培训学校决策机构同意的相关资料;

3、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培训学校的决策机构提供的相关报告和相应资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十四条。

七、申请表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下载网址:

八、行政许可受理及决定机关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和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决定。

2、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组织专家评估----反馈意见----再组织评估----核准----核发办学许可证

3、申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核准。

十、行政许可时限

1、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申请筹设的,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在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申请正式设立的,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分立、合并和变更

自申请材料提交完整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

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学校未依法终止前一直有效。 十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许可证方可开展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

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

四、年检年审 无年检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可向市监察局投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

六、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夏秋),

13:00---16:40(冬春)。

受理地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处(劳动大厦四楼)。电话:62590987 监督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网站:http://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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