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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0:52:0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九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金融法概述

货币资金的融通简称金融,一般指同货币流通与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企业等社会组织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等筹集资金,称为直接资金融通;通过银行为中心的金融机构收集资金,称为间接资金融通。金融活动包括货币发行,金银和外汇管理,存款、贷款和个人储蓄,票据贴现,汇兑往来,信托投资,金融租赁,代募证券等。

金融法,是按照国家的意志规定有关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关系是指银行组织和其他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和金融管理的过程中,同社会上其他金融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与货币流通、银行信用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关系。金融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金融是调动和配置社会资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以银行为中心的金融关系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中央银行等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组织管理、调控金融活动产生的金融管理关系,一类是专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相互之间及其与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资金融通关系。

我国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货币法、金银管理法、外汇管理法、信贷法、证券法、票据法和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节 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一)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2.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三)人民银行的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3.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4.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5.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的业务包括: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金融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第二节 银行法

一、中央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一)人民银行的职责

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

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8.经理国库;

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

2.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三)人民银行的业务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2.根据需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

3.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

4.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支付结算规则。

5.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禁止的业务包括: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金融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1.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2.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3.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4.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5.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6.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7.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8.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9.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三、外汇管理法律规定

(一)外汇与外汇管理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5)其他外汇资产。

这些外汇形式均为现汇,是可以即时作为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外汇管理是一个国家政府为平衡国际收支和维持本国汇率而对外汇进出实行的限制性措施。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制度是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3号发布,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四日修正的外汇管理条例。

(二)经常项目外汇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对于经常项目外汇,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1.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4.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5.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三)资本项目外汇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2.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3.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4.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5.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2.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

(五)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汇率是用另一国的货币单位来表示一国的货币单位的价格,所以又称为汇价。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四章 会计与金融法律制度

完善法律制度,改进金融生态

《中级经济法》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习题)[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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