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县动物防疫证照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全省动物防疫证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省兽医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防疫证照的管理工作,各市地兽医卫生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动物防疫证照的管理工作。
三、各用证单位必须使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动物防疫证明,各市地兽医卫生监督所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下年度的领用计划及全部贷款报送省兽医卫生监督所。
四、各市地、县(市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证照的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证照,严格领取手续,实行领用、回收登记制度。
五、动物防疫证照实行逐级发放管理制度。
六、书证必须按农业部统一规定规范填写及应用。
动物防疫合格证必须用蓝、黑墨水钢笔或打印方法填写。直联单书证必须用圆珠笔复写方法填写。横联单用钢笔填写。
七、出具票证要填写规范,字迹工整,清晰易辩,证物相符。
八、严禁出具伪证,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动物防疫证照。
九、出证存根或副本保存两年以上,书证存根的销售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涉及财务管理的须按财务部门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出具或使用伪造动物防疫证照视为无效证,除按规定重新出证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伪证、伪造、涂改、转让证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处理。
邹平县畜牧局
《邹平县动物防疫证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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