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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

发布时间:2020-03-01 22:38:1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在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过程中,关于价格又很多名称,而且有其不同的含义。我依据《FIDIC》编制的1987年第四版和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以及国际惯例和各部委的施工合同范本,就有关价格的含义理解如下:

1、中标价和合同价等。

(1)投标价。投标价是指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完成招标项目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投标报价。

(2)中标价。中标价是指经过算术修正的,并在中标通知书中申明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价格。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无算术错误时,投标价就是中标价。

(3)合同价。合同价是指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中列明的合同价格。如果是以单价合同形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各种价格的总计即为合同价。如果扣除备用金(是为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预见和计日工的费用,以及包括变更、索赔、风险、违约补偿和附加项目等准备的金额),即为有效合同价。合同价就是中标价,因为这个价格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也就是说,潜在的中标人的价格,报高的不降,报少的不补,漏项的价格也不补。当然也不能通过竞争性谈判降低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依此作为授予合同的条件(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能是把中标价经过修正(增加或减少部分项目费用)后的签约的合同价格。上述“特殊的情况”是指,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签订协议书之前,由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改变,经合同双方协商改变了“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而作为合同价。”例如我经历的鲁布革水电站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于在签订协议书之前,国家税务局免除了投标人的施工设备进口税,所以业主接受的投标价格减去此税额,即为合同价。

(4)结算的有效合同价。是指与有效合同价相对应的项目,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核实完成的工作量(完成的项目价款)。

(5)结算合同价。是指承包人为完成招标项目的设计(如果有的话)、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有效合同价、变更和附加项目费、法律和物价调整费、索赔、计日工和不可预见费等。

2、有效合同价的调整。他是指是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工程量增减或变更的原因引起的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格。当与有效合同价格相对应的项目实际支付价格,即结算的有效合同价。在项目竣工时,这个价格与有效合同价格对比变化超过±15%时,超过的部分进行调整。这样规定的依据是《FIDIC》1987年编制的施工合同条件(该规定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取消了)和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编制的GF—2000—0208《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定的,国际惯例也是如此。

严格的讲“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就应是中标价。签约合同价在合同实施时才是变化的,因为合同价不包括变更、索赔、风险和价格调整等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减少。这个题目以前也讨论过,如1785条目。

以上仅是本人的看法,仅供参考。希以后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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