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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金融支持调查

发布时间:2020-03-01 20:01: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摘要: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之一。本文以唐山市为例,就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金融支持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剖析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改革 土地流转 金融支持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模式特点

(一)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近年来,唐山市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相继出台和实施了《唐山市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体系工作方案》、《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等系列政策措施,并强化组织协调和服务,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截至2012年末,全市完成了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建设,共建成流转交易机构211个,形成了市、县、乡、村四级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建立健全了土地流转信息报送、发布、档案管理、登记备案等制度。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严格“提出申请—审核登记—信息发布—组织交易—成交签约—归档”程序,推行统一的流转合同文本,指导流转主体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建立了唐山市农村土地流转信息网页,实时发布流转信息、流转动态、典型经验,公示流转指南、政策法规、流转机构等,指导和服务全市农村土地流转。截至2012年末,全市753.33万亩耕地有129.17万亩进行了流转,土地流转率17.1%,比2008年的3.3%提高了约13.8个百分点,比2009年的3.8%提高了13.3个百分点,比2010年的10.3%提高了6.8个百分点,比2011年的14.5%提高了2.6个百分点,一年一个新台阶,呈现较快增长态势。通过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面积90.1万亩,土地规模流转率达到69.8%。

(二)土地流转模式及特点。唐山市农村土地流转有多种模式:一是土地股份制。即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收益靠分红。二是组织农民带地入社,形成“企业+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农业龙头企业吸收农民带地成立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统一提供优质农资,统一进行技术指导,农业龙头企业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收购产品,一个生产周期结束后,按协议约定进行利润分红。三是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经营模式。农民以户为单位,以土地入社,把承包土地全部或部分交给合作社经营管理,年底享受销售农产品利润及分红。四是“土地银行”。农民自愿把全部或部分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土地银行将这些土地进行打包、重新规划或适度开发,并进入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然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土地增值情况再将土地租给土地需求者。农民获取相应的租金收入或收益分红,土地又能实现规模化经营。五是转包和出租。即农民将承包地转包给种养殖大户,或出租给农业企业等。全市以转包和出租形式流转达109.35万亩,占全部流转面积的85%。

二、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

(一)出台配套金融政策,引导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市、县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金融创新力度支持现代农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改革试点“县级”三农金融事业部执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各商业银行深化支农模式改革和支农金融产品创新,鼓励金融机构依托担保公司,优先为土地流转形成规模的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支持。鼓励涉农金融机构依法开展权属清晰、风险可控的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四荒地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和可转让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信贷支持和服务。

(二)建立支持土地流转的相关投融资体系。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意见》(农政发〔2012〕2号)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运行管理办法》(农政发〔2012〕3号),着力建设现代农业投融资机制,努力满足农村信贷需求,拓展农村土地流转的融投资渠道,积极稳健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综合农业示范园区等提供金融支持。截至2012年末,全市小额贷款公司总数达到54家,比上年末增加15家,注册资金总计34.1亿元,从业人员763人,2012年累计发放贷款49.3亿元,年末贷款余额29.9亿元;全市共有融资性担保机构104家,2012年全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额达到21.34亿元,比上年增加9.81亿元,增长85.08%。

(三)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力度不断增强。据对辖内8个县区调查统计,2012年,银行业机构累计投放农村土地流转相关的贷款21222万元,比上年增长30%,主要投向涉及规模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生态园区、种植和养殖大户,流转土地35万亩,带动农民就业11万人。如玉田县农福缘农民专业合作社,由6个发起人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1260万元,实现流转土地248亩,主要从事蔬菜、瓜果种植销售、新技术、新产品的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玉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给予200万元贷款支持,购买优质种子,引进种植了新品种的蔬菜、水果,使该专业合作社经济效益有了质的飞跃,2012年末,该合作社资产达1838万元,负债405万元,所有者权益为1433万元,营业收入高达1347万元,利润总额达162万元。

三、农村土地流转及金融支持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土地流转环境有待优化。因农村养老、医疗、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等原因,大多数农民把土地作为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即使从事其他行业可以获取一定收入的农民,相当一部分不愿放弃土地,把它当成“退路田”,担心受让方经济实力,项目是否有长效性,对兑现租金和土地恢复有顾虑。相当多数的农村劳动力打工或从事二三产业的同时,利用工余时间从事种植业,种地只求保口粮,不求高收益。据统计,当前农民收入中的70%来源于非农产业,再加上国家取消农业税、向农民发放种粮直接补贴和综合补贴,调动了农民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户转出土地。再因,农业生产周期长、自然和市场风险大、比较效益低,农业投资存在自然和市场的“双重风险”,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对通过土地流转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存在顾虑,同时也担心农民法制意识淡薄,单方毁约。

(二)金融机构支持土地流转的作用有待增强。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步伐较快,但与城市相比,农村金融服务仍然滞后。银行机构发放涉及土地流转的相关贷款微乎其微,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力度明显不足。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的意见,强调农业发展银行对中储粮粮食合同收购贷款业务进行大力支持,而作为农业示范区试点县的玉田县粮食储备库具备优良的仓储设施以及科学的管理经验,目前却不能承担国家储备粮收储业务。农业银行虽然有土地流转项目贷款业务,但其审批权限在农总行,审批环节多、时间长,获得此类贷款很难。农村信用社发放的贷款主要是涉及规模土地流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综合生态园区、种植和养殖大户等承贷主体的生产经营贷款。

(三)土地流转潜在风险高,金融机构“恐贷”。一是农村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目前土地流转采用的方式是委托乡镇村统一组织流转和农户自行流转两种途径。农户自行流转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地方,包括口头协议、协议内容不规范、协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等等,土地流转承包经营纠纷隐患较多。二是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目前,绝大部分涉农保险产品无利可图甚至是亏本,加之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还不到位,影响到保险机构开发涉农保险产品、扩大农业保险范围的积极性。三是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流转土地抵押权益较难实现。《担保法》规定“耕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人对土地相对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可抵押”,因而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上的诸项抵押登记自始失去法律保护,金融机构在开办承包土地增值(土地使用权与改造投入)授信业务时也就存在违法之嫌。一旦贷款违约,与贷款农户签订“未按期还贷款由信用社收回抵押土地另行转包并收取地租,贷款还清的下一种植期归还土地”等类似协议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巨大风险,一旦经营户出现贷款违约,银行难以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同时,也存在县域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登记部门,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园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不包括林地)价值评估主观判断成分较大,实际价值往往较难认定。

(四)金融创新力度不足,贷款期限与实际需求矛盾。当前农村创新贷款产品主要是面向种养殖业和粮食收购,与当前农业由小农经营向现代农业转换的时代特点不相适应。特别是金融机构用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应收账款、农产品认证品牌等非货币化资产开展权证抵(质)押等贷款业务尚未起步,金融信贷产品很大程度上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同时也存在贷款供给和需求期限不匹配的问题,银行发放的支持土地流转相关贷款的期限基本上为一年期,而流转后的土地大都用于规模化特色种植、养殖,资金投入的回报期较长,存在贷款短期化与需求长期化的矛盾。据调查,土地流转前,农户贷款的期限多为1年,基本能满足粮食生产要求,土地流转后,由于苗木、果树等生长周期多为3-5年,贷款期限大多需3年以上。

(五)农村投融资机制与土地流转需求不适应。一是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各新型金融组织管理条块分割,缺少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管理部门各受上级对口领导管辖,投融资效率不高。二是政府资金短缺,财政负担过重。传统的农业大县财政收入偏低,而现行的投融资模式对财政的依存度较高,特别是农业投资担保公司完全依靠财政直接投入,财政负担加重。三是农村金融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农业作为受自然因素、市场因素影响较深的产业,农业风险特别是养殖业风险较大,农业贷款潜在风险较高。然而,目前农村贷款风险的分担机制不完善,信贷风险集聚在贷款发放银行。风险分担机制不完善,制约了金融机构对现代农业发展长期、大额等新的资金需求支持的积极性,难以调动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规模养殖业、农村小企业等发放信贷的主观能动性。四是缺少金融支持土地流转贷款相关优惠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贷款缺少像实施民族贸易企业利差补贴政策。当前的农业贷款利率普遍过高,农村信用社一般按基准利率上浮120%,只对设施农业贷款才实行基准利率上浮30%的优惠政策。利率过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户对贷款的需求和农村土地流转。

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建议

(一)加强政策引导、服务和保障。一是出台鼓励支持政策。建议国家、省、市、县四级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财政奖补力度,调动规模经营主体和农民的积极性,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同时,加强指导和管理,指导建立村级土地流转台帐,加强流转合同等资料的归档管理。指导做好土地流转的信息搜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等项服务,特别是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二是建立土地流转风险调控机制。建立土地流转风险基金,县(区)财政每年根据土地流转情况,从财政支农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对因自然灾害等给流转双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时,由业主每年缴纳一定的风险保证金,降低业主经营不善而带给农户的风险。三是进一步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养老保险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包括农村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把长期以来农民主要依靠土地作为保障转向依靠基金式的社会保险和保障上来,使农民放心走出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进而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发展

二、三产业,增加就业机会。构建城市化发展战略,提高农村城市化水平,为农业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的空间和载体。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形成农业劳动力就业的吸纳机制。

(二)发挥金融机构支农主力军作用。一是增加农村金融市场供给主体和层次,适应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农业发展银行应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重点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增加符合土地流转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农业银行应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要求,以龙头企业为重点,主动承担起商业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重任;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坚持其主要服务“三农”的定位,以中小客户为重点支持对象,继续发挥其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此外,应继续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管制,使其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是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满足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户对资金的需求。商业银行应通过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方式,满足农村土地流转之后经营户对投入资金的需求。如通过金融租赁方式,解决承包经营户对农业机械设备的需求。可以直接购买农业机械设备,把设备租给规模经营者,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金融机构通过向租赁公司贷款,增加租赁公司农业机械设备的比重,满足土地流转经营户对农业机械设备的需求。相关部门要做好流转土地的规范和确权工作,探索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模式。农经局等相关部门应积极做好农村土地的规范工作,最大限度地将自行流转转变为委托流转。出台对土地流转方面银行贷款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农村房屋抵押信贷业务。同时人民银行尽快出台金融机构支持农业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如采取再贷款、利率优惠和窗口指导等间接调控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地流转的扶持。

三是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建立金融支持土地流转长效机制。对涉农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放宽其对涉农贷款的呆帐核销条件,对因实行对农贷款利息优惠而导致的损失给予财政贴息;鼓励县域金融机构吸取存款留归当地用于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对当年发放土地流转贷款新增额超过一定比例的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建立与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联动机制,对信用乡镇、信用企业、信用农户在贷款利率、抵押率设定上给予适当倾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三)继续完善农村现代农业投融资体制。加强和规范农村新型金融组织建设管理,对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资金合作社、互助社、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新型金融统一由地方政府规划管理,规范监管,解决条块管理分割,监管信息不畅的问题。统一规范支持农村新型金融组织的政策,深化和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点布局和拓展业务面,加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充分发挥为农服务的作用。积极发展直接融资,通过股票市场直接融资是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一条有效途径。对在现代农业中起关键作用的龙头企业的上市筹资给予政策倾斜,在同等条件下允许龙头企业优先上市筹资,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应当允许有相当资本金、资产规模和良好资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共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开发推广基金、粮食集约化生产基金等。建立现代农业风险投资机制。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现代农业风险投资公司,对现代农业项目提供风险资金支持,并对现代农业风险投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评审筛选,明确各利益主体的产权关系,保证投资的顺利回收。

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材料)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信用社关于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汇报

农村土地征用制度改革及对策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再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研究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若干重大问题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金融支持调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及金融支持调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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