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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

发布时间:2020-03-03 08:25: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改革进程

1994 年以来, 山西、山东、河北、江苏、福建、海南等13 个省份、130 多个地区( 市) 进行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而全国大多数地方和单位未开展这项工作, 尚处于等待、观望状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践办法

1.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对象主要分为三类:1.财政适当补助、经费完全自理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机关、社会团体、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2.机关、所有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3.除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型的事业单位职工、离退休职人员。 2.筹集养老保险费标准

目前, 各地按照“ 以支定收, 略有结余, 留有部分积累” 的原则确定缴费标准, 但由于各地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结构的差异, 采用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都不统一。 3.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待遇计发

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 大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个人账户。待遇计发方面, 由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中没有对退休费计发办法进行改革。 4.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基金拨付

目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大多数仍由单位发放, 日常管理也由单位负责, 社会化服务程度低。基金拨付方法基本上是采用“ 全额计算, 差额结算, 余额上缴、缺额拨付” 办法。

存在的问题

政策滞后,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机关机构改革的深入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面临着一系列新问题。如:

1、乡镇聘用制干部参保前的工龄不视同参保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保前的工龄可视同参保年限的矛盾;

2、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金额与其本人缴费额度不挂钩,出现只要工龄相同都拿一样的养老金的现象;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建立个人账户,致使企业职工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相互流动时其个人账户上的养老保险金无法衔接;

4、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其职工的养老保险转移缺乏具体的操作方法;

5、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仍实行双基数征收,在人事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退休后缴费没有经费来源;

6、对于档案在区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工作人员,其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发放标准无法确定。以上问题,既阻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也阻碍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征收基数、比例不统一

基数方面, 有的地方按人事部门核定的档案工资为基数征收, 有的地方按工资总额为基数征收, 有的地方执行“双基数”, 有的按“单基数”征收。

比例方面, 从全国试点地方看, 有的高达40%, 甚至更高, 而有的只有20%左右, 多数在25%~33%。现行制度规定, 凡缴费满15 年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执行中, 企业改制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普遍认为缴费满15 年就可不缴费, 导致缴费中断, 给收缴工作带来极大困难。缴费满15 年都可享受社会平均工资20%替代率的养老金, 使缴费和待遇挂钩的激励作用不明显, 在享受同等替代率养老金的前提下, 参保人员千方百计地少缴费和不缴费。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不健全

目前,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为2%~8%, 多数地方在2%左右。不少地方不建立个人账户, 而企业养老保险统一从1996 年1 月开始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比例为8%, 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11%。这种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的不统一, 造成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人员在流动过程中养老保险关系难以衔接, 影响了人才正常流动。

覆盖面小,社会统筹水平低,保险基金负担沉重

按现行政策规定,目前启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这相对于全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其覆盖面太小。并且自1996年8月启动以后,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较少,而退休人员逐渐增多。据预测,到2010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将进入一个退休高峰,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基金将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

16届3中全会提出了“积极探索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要求; 《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08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全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上海、浙江、广东、山西、重庆5省市进行试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08〕10 号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根据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需要,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逐步建立起独立于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 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 ,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二)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本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本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 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标准由各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本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 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本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三)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得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五)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待条件具备时,与企业职工墓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使用。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投资运营,确保安全,实现保值增值。要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工作。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到机关或企业时,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印[2001]13号)规定执行。

解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1、《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及条件?

解读:根据国发[2008]10号文规定,《试点方案》在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浙江省、山西省试点。这些城市在进行试点之前,必须先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确定具体适用的事业单位后才能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从现已公布的《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现行的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

3、公益类事业单位。

其中只有公益类事业单位才是《试点方案》适用的对象,其它两类事业单位前者要撤销与国家机关合并,后者则进行事业单位改制成为企业。

2、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改制成为企业后,改制前已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如何领取养老金?

解读: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实质上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国发[1997]26号文规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实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简单地说改制前如果某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是两仟元,事业单位改制进入社保后从第一个月起其养老金的标准不得低于两仟元,并在今后按照社保的规定调整养老金,不再执行事业单位增加退休工资的规定。

国发[1997]26号文规定不仅适用于《试点方案》的城市,且在全国范围内均适用。

3、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如何缴纳?缴纳工资基数有无限制?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缴纳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在国务院没有下达新的文件之前,缴费工资基数根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其中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

4、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否提前支出?

解读:个人账户储存额由于只能用于个人养老,故不能提前支出。如参保人逝世,其个人账户的储存余额可依法继承。

5、基本养老金依法领取的条件?基本养老金的金额如何计算?

解读: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对象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的不同,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一、《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

二、《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

三、《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

第一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简称老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仍然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也就是说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社保机构领取的养老金,从第一个月起均不得低于原来的退休工资标准。之前人们猜疑《试点方案》实施后,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将按企业退休人员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并降低养老金的说法是对《试点方案》的误解。

事实上从《试点方案》内容可以明显看出,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对于已退休人员,国家采取完全保留原待遇标准的政策。这与之前的国发[1997]26号文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后,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政策相一致

第三种情况 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新人),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泛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退休当年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积。如:某工作人员当年缴费工资为3000元,而当地当年上年度岗平工资为2000元,其当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3000元/2000元=1.5,之后将历年缴费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精确到月)即为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将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泛指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退休时间的不同,将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规定的对应月份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该金额标准退休后既不增加也不减少,直至发放到本人逝世。

举例:如某一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在《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并同时缴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35年后达到退休年龄退休。

其退休时上年度岗平工资为x元,缴纳养老保险历年平均缴费指数化系数为T,个人账户储存额为Y元;其退休年龄为60岁,按规定其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份为139月,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35年。

其领取养老金的金额计算公式为:

[(x元+x元*T)/2]*35年*1%+(Y元/139月)

第二种情况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简称中人),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所谓过渡性养老金,就是补偿这一阶段退休人员由于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短,如仅按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必然存在与前期退休人员在养老金上的差距,支付过渡性养老金的目的在于弥补这一差距,这也是试点城市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必须要严格、准确制定的标准之一。但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的金额是逐年减少,并逐步与《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金标准相衔接。

7、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是否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解读: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公益性事业单位主要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 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基础研究、群众体育、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职责依法取得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不能自主支配。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全额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全额承担。

第二类 面向全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的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其公益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政府规定,其他业务活动项目与收费标准接受政府指导;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服务性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由地方财政不同程度地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应由地方财政按拨款的比例承担。

第三类 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所需经费主要来自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以及社会力量投入等,实行经费自理;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视其所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支持。

由于这类事业单位的相关开支主要实行经费自理,只有在承担政府有关公益任务的情况下,地方财政才给予相应拨款,因而缴纳养老保险单位承担部分主要由事业单位负担。

8、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是否发给基本养老金?

解读:《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同样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9、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如何调整?

解读:现阶段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按照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公益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进入社保后,国务院在没有出台新的文件之前,仍按社保的规定增加养老金。

10、什么是职业年金?它具体起什么作用?

解读:职业年金实质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它是为了避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后工资收入降低对自己生活的影响,而在基本养老金之外增加的一项退休收入。

职业年金与企业年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年金是在企业具备负担能力的情况下为职工增加的补充养老保险;而职业年金是对每个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一项社会保险福利,这种福利具有强制性,事业单位必须办理并缴纳。而企业是否为职工办理企业年金由企业自主决定,不具有强制性。

11、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是否实行省级统筹?养老保险基金如何建账?

解读:事业单位养老金是否实行省级统筹,根据试点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实施。如果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即以市或地区为统筹单位。

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现阶段独立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分别管理、使用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养老保险如何办理转移手续?

解读:如在同一统筹地区调动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如果跨统筹地区调动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到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工作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国家机关的相关规定计发退休工资。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由社保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国家机关办法计发的退休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安排或者其它原因到企业工作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企业,并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事业单位退休金之争

退休金每年最多差两万

近年来,由于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健全及完全覆盖,退休人员待遇问题逐渐凸现,成为社会热点之一。国家为纾解民困,也相继推出了多项政策法规。

例如,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退休公务员的工资也随之得到一定程度的上调。再如,2007年,为了解决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金差距过大、早期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偏低等问题,国家做出了逐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标准,2008-2010年“连涨三年”的决定。

而当公务员退休金和企业退休金“普涨”之时,处于“中间段”的事业单位退休金却一直“按兵不动”。

“退休教职工比当地同级别的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年收入最多低了两万多元。”南京大学陈骏校长:2008年退休的教职工退休金金额为例做了一项测算(见图表)。

从数字比较可以看出,江苏省退休公务员的退休收入要远远高于同一行政级别的南京大学退休教职工,江苏省级机关科长的退休收入与南京大学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教职工的收入相差无几。”------陈骏

部属高校:“不堪重负”

导致大学退休教师工资相较偏低的原因之一是2006年进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中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金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而目前,按照全国统一的做法,教育部对部属高校发放的退休金是按学校每位退休人员年拨款13400元拨给学校,剩余部分退休金要学校自筹。

“南京大学目前大约有2500名退休教师,每年自筹金额高达7000多万元。这样下去,学校不堪重负,没有办法也无能为力再增加退休教职工的退休金。”------陈骏校长。由于部属高校经费紧张,自2007年以来就没有给退休人员增加过退休金。

其实,不仅是南京大学,据记者多方了解,东南大学、天津大学、浙江大学等都存在类似问题,退休教职工普遍对此问题反映强烈。 科研院所:退休工资低一半

其实,不仅是高校,国务院智囊机构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也存在类似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厅级干部,假如在行政部门退休,退休工资是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退休的一倍

导致工资差别的主要原因是2006年工资改革后,公务员工资普遍上涨,目前在职的司局级公务员大概每月拿到6000—8000元。但是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一直没有向前推进。

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工资标准都是比照公务员工资标准建立起来的,在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前,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一直是统一的工资标准。而2006年工资改革成为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差距的一个分水岭。

2006年,国家决定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同时改革和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2006年7月1日,我国公务员开始实行新的工资制度。这是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经历的第四次大的工资制度改革(前三次分别在1956年、1985年和1993 年)。 同月,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也开始酝酿,并提出了涉及全国130万个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的总体目标: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宏观调控机制。

但是,在2006年工资改革后至今,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依然是“犹抱琵琶半遮面”,迟迟未能出台。 改革:向左向右?

近段时间,事业单位退休金改革的讨论一直不绝于耳,表现尤为激烈的是在2008两会召开期间,全国政协教育界等77名委员联名提案,建议暂时停止在教师队伍中进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起因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式下发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下调至与企业一致。

其实,2006年已经有事业单位改革的总方案,但是到现在还没有完全落实的主要原因是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事业单位哪些应该保留,以及是否还要继续保留原来的整体布局,事业单位应该往哪个方向发展等问题,到现在仍在探讨。 目前已经有比如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党校、北京市委党校等事业单位,在参照公务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质疑的焦点: 改革意味着长期与机关公务员挂钩、处于较高水平的大部分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金不再单纯由国家财政负担,而是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质疑的焦点,并非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的大幅降低,而是改革设计者——公务员群体本身未能成为改革的对象,致使公众对改革所能达致的公平性产生疑虑,引发了社会各方不少质疑。

为什么非要改革

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有的事业单位对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追求,偏离了公共服务这个公共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此外,已经形成的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结构在改革中很难被打破,成为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阻力。这些问题影响了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改革加以解决。

2011年3月全国“两会”过后, 中编办、人保部等相关部委正在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这一文件一并制定的还有一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这两份文件将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性文件。

两个文件主旨是在分类改革基础上,明确提出改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聘任制、绩效工资和岗位管理,由此逐步推进改革。

按此文件部署,今年事业单位全部转为聘用制。在推进工资改革过程中,“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获得的财政支持将会逐步减少,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将会被最终推向市场,不过在此之前,仍将获得一定的“过渡期”。而“参公”和“全额拨款”类的事业单位,短期内相对较为“保险”。此外,5年内一些事业单位还将被重组或剥离。

改革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确、运行高效、治理完善、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公益服务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 改革主要思路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机制体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是事业单位如何定性、运营、监管,

目前的分类改革将符合企业属性的事业单位划入企业类,将符合政府属性的划为行政机构,对于剩下的这一部分组织的性质和运行机制,仍没有形成清晰的共识。 可概括为“甩掉两头、留下中坚 ”

留下中坚’也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留下,而是要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进行整体的优化、提升、改造。

这其中包括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加强监督等若干“重塑”项目, 这一系列改革,无不是为了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

“分类部分解决了分钱的问题,靠近政府的多给钱,靠近企业的少给钱,而真正的事业单位按什么方式组成?按什么机制运行?应该怎么监管?这三个问题有了答案,事业单位改革的答案就有了。”

---- 《21世纪经济报道》 按照本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时间表,改革将用5年时间完成,分类改革将剥离行政和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剩下的是以高校、医院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这对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理念,将决定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

公益分类

根据此次分类改革部署,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分为两类。

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

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性医疗等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在改革方案中被划入公益二类。这类事业单位将根据财务收支状况,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高等教育并不是义务教育,存在市场竞争,经费由政府提供的比重可以少一点,市场多一点。但是不管拿多少,这些组织是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事业单位改革不可能用企业改革的思路解决,我们过去的改革恰恰是这个思路,让高校去创收,让各个机构养活自己,这个思路是不对的。”-----董克用 不能让这部分事业单位赚钱纳税,因为公益类的事业单位要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这些产品不应通过市场机制取得。这些问题解决的关键就在于去行政化 大学和公立医院应该是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应实现管办分开。

国家应尽快将监督管理类和经营服务类机构从事业单位分离,恢复事业单位本来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属性。

事业单位机构夹在政府和市场之间的,运作方式与二者均不同。既要避免统一薪酬,调动竞争积极性,又要有一定的市场规则约束,保证其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而对于改革后的事业单位,在脱离行政指导的前提下,如何保证它能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在改革的同时考虑相关立法。

可以取消事业单位的称呼,建立统一的非营利性组织,这样有利于给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平等待遇。

目前中央对事业单位改革很坚定,接下来的操作路径就是事业单位养老、工伤、医疗全部社会化,改革过程采取“新人有新办法,中人有中办法,老人有老办法”的方式,对应不同的制度安排。

浅谈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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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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