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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介绍(材料)

发布时间:2020-03-02 17:03:3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保 密 工 作 各 项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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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单位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全面规范单位的保密工作,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涉密人员分类和等级界定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涉密人员是指在工作中产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触国家秘密的人员。

第三条 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为一般涉密人员。

第四条 单位根据涉密人员工作任务、工作岗位和职责范围的实际涉密情况综合界定其涉密等级。

第五条 涉密人员的涉密等级界定,由有关部门根据承担工作任务人员的实际涉密情况,提出名单,部门负责人审核确定后,报送单位领导审批并存档备案。

第六条 单位对涉密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涉密人员所在部门根据涉密人员实际工作岗位、工作任务、职责范围的变化,及时

- 3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申请调动的,经单位同意,先将其调离涉密岗位,待脱密期满,经单位相关领导批准,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尚在脱密期内需要办理调动手续的特殊情况,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涉密人员在脱密期一般不得辞职。对于确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坚持申请辞职的非核心涉密人员,经单位批准,在其人事档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脱密期,并签订保密承诺书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不得擅自离职。若本人要求辞职的,按涉密人员辞职规定办理手续。对不回单位又拒不履行保密义务和手续的,通过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调动、辞职会使国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胁的和国家另有规定不得辞职的,单位可不予批准。

第六章 职责划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密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涉密人员资格审查和等级审定、调动离职等进行批准,并按照小组分工抓好督促落实工作。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 涉密人员资格审查;

(二) 根据部门初审意见进行涉密人员登记审定和变更;

(三) 组织和安排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

(四) 组织涉密人员保密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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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

定义

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条

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1.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单位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专用文件柜中保管。不需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 7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登记表。

3.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登记表,履行审批手续。

5.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登记表。

第五条

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1.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单位保密领导小组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复制∕打印。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

6.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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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公文拟稿时要依法定密。各部门具体承办人员要依据保密范围,对工作中产生的事项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拟定密级,并提出定密依据。

第二条 拟稿人必须在文稿密级栏内拟定密级,如属国家秘密事项,则按所需保密等级定为“秘密”、“机密”或“绝密”(本局定密后需报区保密局审批);如系公开事项,则定“无密”;如属内部事项,则定“内部”,不得使之处于空白。区分的标准和依据是《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对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的公文,应依据有关期限规定确定保密期限。除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 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 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以年记;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记。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如“秘密★5年”)。

第四条 审核文稿内容的同时,一要审查是否确定了密级;二要审查所定密级是否准确。分管领导签发文稿的同时审批密级,办公室人员在编号、文印时再次对密级把关。在此过程中,凡密级不合格者,皆退回拟稿人,并重新审核、签发。

第五条 文件密级一经确立,其传递、核稿、签发、盖印、封发、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均需履行严格的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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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

第一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由保密员负责。因特殊情况,保密员不在单位时,由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收发应采用保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发)文登记簿进行登记,以规范管理。登记的项目一般包括收(发)文时间、收(发)文单位、文件字号、文件标题、秘密等级、文件份数、收(发)文编号(即按年度编排顺序号)等。各项登记均应准确,无误。

第三条 收发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签收手续,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

第四条 接收秘密文件、资料的程序如下:

(一)首先要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并将件数、发送编号、密级、收件单位与送件单位进行认真对照,核实无误后,在回执清单上签上姓名、日期和加盖文件收发专用印章,证明已经收到。

(二)签收后即打开包装,检查是否存在错发或数量不对等现象。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发出单位查询,防止漏失。如无差错,应随即在收文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在文件、资料的首页上方加盖本单位的收(发)文印章,并填上收文编号和日期。

第五条 对外发出秘密文件、资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范围。程序如下:

- 13第三条 传阅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传-阅时必须采取直传方式,不得在阅读人之间自由传阅,保密员要随时掌握文件、资料的去向。

第四条 阅读人不得擅自留存、摘抄传阅的秘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 传达秘密文件、资料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章 秘密文件、资料的复印

第一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得复印,如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应当经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条 复印制发机关、单位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应当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条 密码电报严禁复印。

第四条 复印秘密文件、资料,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第五条 复印秘密文件、资料,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应当标明复印的机关、单位、份数和日期及编号,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

第六条 汇编秘密文件、资料,要请示原制发单位,经批准后方可汇编。汇编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且要按照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进行标志和管理。

- 15第八条 要建立定期的文件清理制度,定期做好文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按政府有关要求集中清退和销毁文件,文件的清退与销毁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文件销毁时需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文件。

第九条 秘密文件、资料的销毁,由单位保密员按国家保密部门指定的销毁地点进行销毁,并须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 17第七条

为涉密会议拟定的文件草稿,用后统一由主办部门及时收回。需保存的,应标明相应的密级归档保管;无需保存的,造册登记后销毁;

第八条

涉密会议期间发现文件丢失或被窃,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第九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会议场所、住地进行保密检查,不得有文件、笔记本等遗漏。

- 19第一条

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场所。一般应在内部符合涉密要求的场所召开,也可以选择具备良好保密环境,软件和硬件均符合保密要求的宾馆、饭店等,涉密会议一般不应在接待境外人员的宾馆、饭店召开。

第二条

对参与组织和服务工作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明确会议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责任和义务,确定会议保密工作的责任人。

第三条

做好涉密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起草、印制分发和保管等环节中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对会议住地、会场及其他活动场所的保密环境和将要提供会议使用的通信、办公、扩音设备的保密性能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制定与会人员必须遵守的保密纪律。

第三章

会议期间保密工作

第一条 以口头或者文字的方式向与会人员宣布会议保密纪律或者保密守则,对与会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条

清理或者控制无关人员,设立警戒范围,开会期间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检查核对进入会场的人员身份。

第三条

巡视会议场所、住地,检查有无违反保密规定、保密纪律的行为和泄密隐患。

第四条

在大会或者讨论结束时,对会场和代表住地进行检查,防止遗留会议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五条

休会期间,需要集中保管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由会议工作人员负责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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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网络保密管理制度

为加强单位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的管理,保障办公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计算机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是指处理、存储和传输涉密信息的单机、笔记本电脑、涉密信息系统及涉密网络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各部门、下属单位。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不允许进行各种形式的有线及无线的网络连接,不允许使用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进行操作。

第四条 涉密网络由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接入管理,不允许私自将笔记本电脑、小交换机、无线设备接入涉密网点。

第五条 涉密网络需要使用移动介质前,应先检查移动介质是否存在病毒、木马等恶意程序。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所在的场所,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防盗门和报警器及监控设备等必要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该场所。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及涉密网络设备需要维修的,必须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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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计算机由单位统一购买,并按工作性质确立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由设备管理中心建立台帐,登记配发,并负责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第二条 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时查杀病毒。

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与国际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必须实现物理隔离。

第四条 连接党政内网的计算机,坚持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第五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专人负责,坚持“专机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按计算机分级保护规定确定密级后,不能处理高密级信息。

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只能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能交叉使用。

第八条 用涉密计算机处理的信息在打印输出时,打印出的文件应当按照相应密级文件管理,打印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废页等过程文件应按保密要求及时销毁。

第九条 严禁用非涉密计算机以任何形式制作、存储、处理、发布、传递涉密信息。

- 25第九条 移动存储介质因使用人员岗位变动、使用期满等原因交回时,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登记备案、妥善保管;需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连同有关登记表格一并按时归档。

第十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处理,确保有关内容和数据不可恢复。禁止将未经技术处理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或进行公益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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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和工作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视频、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及半导体介质等各类物品。

第二条 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不定期将需销毁载体进行登记、造册,经领导签字后,派2人以上送厦门市国家保密局统一销毁。

第三条 涉密载体的销毁范围:

1、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

2、淘汰、报废或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通信和办公设备;

3、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

4、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离岗(退休、调离、辞职、辞退等)时清退的秘密文件、资料;

5、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

6、经批准可复制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的复制品;

7、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密载体。

第四条 禁止未经批准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非法捐赠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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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区政府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二条 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在公共信息网站上提供或者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将电子版信息交由信息公开人员发布。未按程序、未经审批而发布的信息由发布者负责。

第三条 除新闻媒体已公开发表的信息外,本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供的上网信息应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第四条 本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五条 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第六条 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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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区委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区保密局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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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小学各项规章制度

小学各项规章制度

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

护林防火各项规章制度

检验科各项规章制度

工会各项规章制度

病理科各项规章制度

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

疾控中心各项规章制度

保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介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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