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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2 15:20:1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林地承包合同

发包方: 省 县 镇 村

组,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代人: ,身份证号号: 。

承包方: 省 县 镇 村

组 村民,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代人: ,身份证号号: 。

为了培育和合理使用森林土地资源,促进林业生产的大力发展, 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将坐落在 县 镇 村 的林地(山地),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经林业部门实地勾绘,林地总面积为 亩,四界是:东至 ,南至 ,西至 , 北至 。

第二条 承包期限

承包期为 年 个月,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承包费及支付方法

该地块的承包费每年每亩为 元(人民币)。乙方从 年 月 日开始于每年的 月 日前直接给付到方。甲方在收取承包费时,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给乙方。除收取承包费之外,甲方无权以任何名义要求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承包地块的移交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及时处理该地块上的树木,竹林及其他 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自本合同签订后,无论甲方是否作出移交,均视为该地块已移交给乙方,乙方有权进驻该地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合法的前提下,有权无偿在该地块范围内开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其他林业设施,并拥有合法权,其所需投资由乙方自行解决。

该地块一经移交给乙方接管,乙方既有权依法处理该地块上遗 留的树木、竹林及其他甲方认为有价值的地上物,甲方无权提出异议,并不得据此要求乙方补偿。

第五条、承包经营权及投资收益权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拥有充分的自主经营权,有排除来自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不法干预。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承包范围内从事不利于乙方生产经营的活动,包括砍伐林木、开荒垦地、采石、构筑固定设施等。

承包经营期间,乙方在该地块上的投资及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并受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六条承包地块的经营权确认

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前,双方对签订合同的地块的权属及 是否有纠纷,四至范围,签订合同的地块是否签订过其他合同进行确认,如遇到上述情况,甲方必须把以前全部签订的合同解除,解决该地块存在的争议和纠纷,双方才签订本合同,否则,因上述问题与乙方签订的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七条、征(用)地补偿

承包经营期间,该地块因国家建设需要被征(占)用的,在征 (占)用地单位支付的补偿费中,属于乙方投入的固定设施、林地、青苗补偿费等部分,归乙方所有;属于土地补偿费部分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承包优先权及延期

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如甲方将该地块继续对外发包,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发包给乙方经营,并重新订立新一轮经营合同;如甲方终止该地块对外发包或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应同意将承包范围内未达到砍伐期的林木,自动延续到该轮砍伐期结束或将该等林木按照市场价评估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承包经营期间,双方应共同遵守和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 一方违约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不得单方擅自解除合同,如单方解除合同,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守约方交付违约金 元,并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缴交承包款给甲方,如逾期缴交承包款,则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日万分之四交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甲方,直至付清应交的承包款为止。如超过6个月尚未付清应交的承包款,则视为乙方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理。

3、如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手续不合法或因甲方发包的林地权属不清产生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则视为甲方违约,按合同第九条第1款处罚。

第十条、其他约定

1、承包经营期间,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协调与当地政府部门、其他单位和组织及村民的关系,为乙方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如因承包范围内出现权属纠纷或甲方未尽责妥善处理纠纷,致使乙方生产受阻或造成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2、乙方开发荒山,需使用甲方已经形成的公路或便道,由甲方 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如需新开进山公路或修林道及其经营需要的林业设施需占用水田或旱地,甲方应给与提供方便或协调。

3、承包经营期间,当乙方种植的林木需要砍伐时,甲方应当为 乙方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以便乙方向有关部门办理砍伐手续。

第十一条 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包括:

1、地形图(四至界限图)即红线图;

2、林权证或山林权属证明;

3、村民集体决议;

4、村民签字册;

5、承包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合同附件中,凡涉应当由双方确认的附件,可与本合同同时 签署确认,也可以在本合同生效后另行签署确认。

第十二条、合同解除与纠纷解决方式

在承包期间,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执行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发生纠纷,可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由政府部门调解,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协商或调解不成,可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在具备条件时,共同向甲方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权属登记,将承包山场的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登记于乙方名下。

办理手续以乙方为主,甲方积极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镇政府、村委会及见证单位各存档一份。 发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在场人:

见证单位:(盖章)

承包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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