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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提交讨论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4:44: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全市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相关单位以及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资质的个人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地在克拉玛依区准噶尔路1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执行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

(二)制订全市行业标准,协助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对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人才进行业务协调、政策咨询、专业督导和服务评估。开展全市社工注册管理工作。

(三)积极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法维护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及相关服务,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水平。

(五)宣传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发展社会工作文化,塑造社会工作专业形象,提升行业地位。组织和承办各类社会工作宣传活动。

(六)开展社会工作理论研究,承接相关课题研究,推进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社会工作发展的理论体系和工作体系建设。

(七)组织行业交流,开展同国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学术交流、培训及项目合作。

(八)开展行业评估论证、资质考核、行业调查、行业统计等事项。

(九)承办政府、企业及其他单位委托的社会工作相关事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为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社会工作相关单位。 个人会员为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取得社会工作专业资质或从事社会工作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直接从事社会工作、在社会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及社会各界热心社会工作的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单位会员:提交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或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个人会员:提交克拉玛依市社会工作协会个人会员申请表和身份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复印件。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推荐或介绍新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宣传社会工作,促进本市社会工作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的;

(四)被撤销或注销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吊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退出协会,向协会提交书面退会申请。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严重程度,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并决定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案;

(六)对协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协会会员按照规定程序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须按照程序补选。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处分或除名;

(六)决定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等事项;

(七)决定副秘书长、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顾问,推荐名誉会长、名誉顾问,授予荣誉称号;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宜。

第二十四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工作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协会其它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协会档案材料;

(四)行使理事会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熟悉行业情况,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社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成立初期可兼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根据需要设立名誉会长、顾问。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

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协会工作,组织研究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

(六)组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并负责抓好分管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会长如因故不能履行职务超过六个月的,可召开理事会,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一名代理会长,留待会员代表

大会表决通过正式产生会长。

第三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罢免程序。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罢免需经1/3以上理事提议,并经出席理事会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自动提出书面辞职的,报秘书处备案并书面通报理事会即生效。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通过;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办事机构、各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向会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成员任期相同。

第四十条 本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及专业特点,依法

设立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分支或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程序:

(一)由协会秘书处提出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

(二)政府资助;

(三)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

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的财产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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