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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的概念

发布时间:2020-03-02 03:2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检察的概念:一种由特定的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及维护法律实施的司法职能。 特征:主动性,独立性,规范性,强制性

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客观公正,检察独立,检察一体化,检务公开原则,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

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而不附属于其他国家机关

内设机构: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业务机构(侦查监督机构,公诉,反贪污贿赂,渎职侵犯检察,检所检察,民事行政检察,刑事诉讼,控告检察,职务犯罪预防,检察技术机构,法律政策研究室)

检察权的含义;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行使的以国家名义追诉一切犯罪,查处特定主体犯罪,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的职能活动是否合法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检察院的职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批准和逮捕权,公诉权,立案监督和侦查权,刑事审判监督权,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监督权,检察解释权,提出议案权。

检察机关的立案;人民检察院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和犯罪的规定,对发现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和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的自首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认为有犯

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检察机关的立案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立案条件:认为有犯罪事实,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犯罪已经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初查:即立案前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线索在决定立案之前进行的分析判断和必须的调查活动

初查的方法:法定的初查方法(书面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实践中的方法(接谈察访法;借车行路法;以案隐案法;化装调查法;耳目内线法;秘录音像法;张网布控法)

检察机关侦查的概念: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 拘留的适用条件: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拘留期限:十日可延长一至四日 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

中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逮捕的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事实的,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概念: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及其他业务活动,对侦查活动的成效进行整体评判,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检查督导制约等。 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提出纠正意见(口头和书面形式);追究刑事责任

公诉的概念:依法享有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国家机关,对自行侦查或者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依法代表国家向审判机关请求确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公诉的特征: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刑事追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是国家追诉权的表现形式;是一种刑罚的请求权;目的是为了依法追究犯罪,维护法治秩序,保障权利

不起诉的种类;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刑事抗诉的概念: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并依法改判的诉讼

活动

刑事抗诉的意义: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未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的抗诉具有阻止该判决裁定生效的效力;抗诉必然引起人民法院对判决裁定的二审或再审程序;刑事抗诉可以保证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的途径:出席法庭;庭外调查;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和裁定

民事行政检察;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活动

民事行政检察的特征: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是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方式是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检察意见,提出抗诉的法定后果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刑罚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

检所检查:指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以及劳动教养机关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收监的概念;监狱按照法定程序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收押入监的活动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诉讼的范围:不服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XXXXXXXXXXXXXXXXXX

刑事赔偿的概念: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检察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法律制度。

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另外检察机关作为赔偿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发】第15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害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毁灭罪证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强制措施的特点;适用主体的法定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内容的人身强制性;适用目的的预防性或者保障性;适用时间的临时性。

第二审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点;1共同点抗诉的对象都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法律效果都是引起人民法院的再次审判程序;性质和目的相同都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公共利益。2区别抗诉对象的法律效力不同,第二审针对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的,审判监督是针对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权提出的机关不同,第二审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人民按错院提出,仅限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审判监督的抗诉除最高院外,只有

上级对下级有错误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权提出,地方各级无权提出;抗诉所针对的人民法院的级别不同,二审是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则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其他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法院提出;审理的程序不同,二审的裁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同级人民检察院不能抗诉,审判监督的案件适用不同程序;提出抗诉的期限不同,二审期限,不服判决的的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抗诉期限为五日,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没有期限限制,原则上有错即可提出。 公诉和自诉的区别;追诉的主体不同;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追诉程序不同;审理期限要求不同;追诉的原则不同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案件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意义,法官只能机械的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来衡量证据的可靠程度,并作出判断结论,而不能按照自己的认识来分析和判断证据的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喝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以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现代各国普遍承认和运用的一项诉讼制度,它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争议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之时,如果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结果。 司法认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裁定的形式直接确认特定事实

的真实性及时平息没有合理根据的争议,确保审判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证人证言;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向司法机关陈述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内容。

证据的意义;证据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证据是揭露当事人捏造事实强词夺理,促其如实陈述的有力工具;证据是进行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生动材料;证据是当事人论证自己主张和要求的重要论据;证据是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履行应尽责任的重要根据。

证据的三性;客观,关联,合法 证人的特点:证人是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一般是自然人;证人是陈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的人。

物证和书证的异同点:相同点-相同的表现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同一种物品物书证可转换;区别-书证有主观性物证是客观的范畴;书证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事实,物证只能证明片段;保存固定的方法不同,书证可用复印等方式,物证方法不尽相同;两种证据的证明方法不同,物证以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以记载的内容证明;在有的情况下单个的书证可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来源;分析被害人陈述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审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审查被害人的精神状态,政治觉悟思想

品质等;对幼年被害人陈述进行审查判断,应充分注意幼年人的特点。

鉴定结论的特点:结论的意见性;结论的派生性;结论的科学性;结论的不作法律评价。 诉讼证明的特征和构成环节:证明的主体是诉讼主体;证明对象的诉讼客体或案件事实;证明必须按照法定的范围程序和标准进行。环节: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方法;证明程序。

推定的意义: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证明对象,加速诉讼的进程;可以消除对推定的事实举证和证明困难;可以是当事人合理分担举证责任。

推定的概念:当确定某一方事实存在时,就应当据以假定另一事实的存在,而这种推定的事实不用加以证明。

证明标准(任务):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求达到的程度或标准。

诉讼证明: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证明对象的证据。

间接证据: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能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共同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鉴定结论: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委托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

作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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