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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1 19:1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东省检察文化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时间:2011-03-12 10:0

5作者:卢金增 鲁检研

新闻来源:正义网

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是党中央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高检院在2007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文化建设巡礼会议上对检察文化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山东省检察机关近年来不断加大检察文化建设,营造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

一、山东省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据调查,当前山东省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有以下特点:

(一)由自发逐步走向自觉。山东省检察机关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起步比较早。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一些检察机关就开始为解决制约检察工作发展的一些问题,自发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子。90年代中后期,一些院借鉴先进企业文化理论,积极探索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文化模式。乳山市院多年前提出了以“快乐检察”为核心的文化育检模式,成为该省检察文化建设早期取得的重要成果。2002年3月,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明确提出了“检察文化建设”的任务,检察文化建设作为一种管理理念和规范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在检察机关被一再提及并倡导。2004年初秋,检察日报社在乳山举办“全国检察文化论坛”,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和交流。之后,青岛市市南区院、烟台市芝罘区院等先后提出了“阳光检察”、“绿洲文化”的建设思路。2007年11月,高检院召开的全国检察文化建设巡礼会议上对检察文化建设作出了部署。山东省院党组高度重视,2008年初,研究制定了《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组织人员到南方考察学习,确定了七个试点院,并举办了专题研讨会,该省的检察文化建设日益走上自觉。

(二)逐步向纵深发展。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发展过程,是一个对检察文化和检察文化建设的认识和实践不断深化的过程。起初检察文化建设基本上被视同检察机关业余文化活动,后来发展为一种先进的检察管理理念和方式,而今越来越多地在检察文化是一种法律文化上达成共识,检察文化建设从单纯的机关文化活动转而渗透到检察机关的全面建设。这种“深化”主要表现为:一是更加重视检察精神的总结和提升。许多院提出了本院的“检察精神”和“院训”,使其成为凝聚力量和推进工作的强大精神支柱,并以此为基础,努力创建体现本地工作特色和亮点的检察文化品牌。烟台市芝罘区院提出的“绿洲文化”,在当地党政机关引起了强烈反响。二是更加重视现代执法理念的培养和养成,强调思维方式和执法观念的转变,强调执法为民和人性化执法理念,强调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等。山东省院党组明确提出了“深化六项建设,推进六个创新”的工作思路,突出强调了“推进思维方式和执法观念的创新”。全省检察机关通过开展主题教育、先进事迹报告会、巡回演讲团和以案析理等活动,促进这些先进执法理念入脑入心,有力地指导和推动了执法实践。三是更加重视队伍管理的人文化和亲情化。近年来,有些院结合制定实施管理规范,对检察队伍实施人性化、亲情化管理,使检察管理由制度层面和机制层面,上升到了文化层面,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济南槐荫、章丘、鱼台等院开展了感恩教育、暖心工程活动,重视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待遇,为其建立健康档案、送生日蛋糕,进行节日家访等,增强了队伍的凝聚力。四是更加重视环境的美化和熏陶作用。许多院从建办公楼伊始,其设计、规划就注重体现建筑文化和法律文化特点,通过特色雕塑和浮雕、特色庭院和文体场所等,彰显独特的文化品味。邹城市院开辟了200余米鹅卵石“健康径”,99棵松树林“天然氧吧”,修建了品位高雅的文化长廊和文化展室,使其成为干警提高素质和陶冶情操的园地。

(三)注重发挥对检察工作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注重发挥检察文化在提升检察业务能力和队伍素质方面的积极作用。各地积极探索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工作的结合点,以检察理念文化建设为切入点,努力推动检察业务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经常性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检察人员转变执法观念和思维方式,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关注民生、和谐执法、接受监督等司法理念运用到执法办案之中,彰显了司法的文明和进步。同时,探索通过廉政建设、教育培训、检察宣传、检察文艺等途径和方式,把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检察文化建设来推动检察队伍建设。淄博市、临沂市兰山区等院通过开办网上廉政专栏、建立廉政文化长廊等形式,传播廉政文化。各级院还以创建“学习型”检察院为载体,建立“培训、练兵、考核”层进式培训模式,苦练基本功。侦监部门推行岗位练兵考评模式,公诉部门组织模拟法庭,民行部门举办论辩赛,警务部门开展大比武,各有特色。济宁市院2008年开展了“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活动,成效明显。另外,检察宣传和检察文艺也不断深入发展,激发了广大检察人员的生机与活力,提升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

(四)具有鲜明的区域特色。许多院根据本地历史、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特点,吸收和借鉴优秀地域文化,培育了具有自身鲜明特色的检察院文化。在传统文化积淀深厚的地区,检察文化建设呈现出鲜明的传统文化特点。如济宁市院处于儒家文化的发源地,其把儒家思想融入检察文化,提出了“和谐检察”的检察文化建设思路。邹城市院吸收孟子思想的精华,提出了“养浩然气,唱正气歌,做大丈夫,走创新路”的检察文化建设理念。淄博处于齐文化的发祥地,汲取以“变革、开放、务实、包容”为主要内容的“齐文化”精髓,打造出具有浓郁地方色彩的检察品牌。有些院还把本地名人的优良传统和检察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凸现了本院检察文化建设的特色。鱼台县院把鱼台籍孝圣闵子骞的“孝贤感恩”思想与检察文化有机结合,大力弘扬传统的孝贤文化。桓台县院以弘扬被称为“一代廉吏”的桓台籍清代刑部尚书王渔洋的廉政思想为基础,突出了检察文化建设的渔洋廉政文化特色。而临沂市则继承光荣的革命传统,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了“沂蒙检察精神”。荣成市院濒临大海,深受海洋文化的启发,提出了“心件兴检”,着力塑造“豪迈、虚怀、执著、锐意”的团队气质。济南市槐荫区院注重对都市文化的借鉴,在办公楼一楼大厅大型紫铜浮雕中嵌入了“高速公路”的标志,寓意检察工作要公平与效率兼顾,充分体现了都市文化的特色。

(五)呈现多样性。除了受地域文化影响而表现出不同特色外,检察文化建设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内容、表现形式、作用功能、实现途径和载体等多个方面。从内容上看,各地检察文化建设基本上渗透到了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比如思想建设、职业道德建设、素质能力建设、形象建设等。从表现形式上看,既有呈现为理念状态的各种院训、检察精神、共同愿景、部门执法理念,也有体现为制度规范的各种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还有表现为“物化”状态、风格多样的办公设施,特别是群众性的业余文化活动更是丰富多彩。从作用功能上看,有的院注重组织建设,增强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有的院注重队伍素质的提高,提高整体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有的院注重文化的熏陶作用,着力改善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等等。从实现途径和载体上看,除了传统的主题教育、教育培训、宣传、文艺、环境优化外,许多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如临沂开通了检察文化网,新泰、平邑成立了检察官艺术团,临沭县院创作了院歌等。

(六)注重文化的宣示性。在检察文化建设中,各地注重通过具有宣示性的载体或形式,发挥检察文化“潜移默化”的教化作用。许多院总结提炼出本院的检察精神、院训、共同愿景,通过制作墙上法律文化标示、工作台历等形式向检察人员展示检察文化,发挥其影响力,激发检察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章丘市院提出了“学会欣赏对方,懂得感恩社会,提倡快乐工作,追求友情发展”的工作理念,并把这些短言隽语设置在局域网首页,以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有的通过修建特色办公设施、庭院、荣誉室、教育走廊、雕塑、文化长廊等,如邹城市院正门竖立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泰山刻石,莱州市院门前放置了镌刻着“公正”的石鼎,临沂市院门前矗立着象征明辨善恶的“独角兽”,来展示检察文化或者检察院文化的内涵。通过与新闻媒体联合开设专栏、组织向灾区捐款、救助失学儿童、结对帮扶贫困村等活动,展示和提升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通过举办新春联欢会、文体活动月,成立文学创作、演讲辩论、书画摄影等文艺团体,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活动,激发检察人员的活力,展现检察人员的良好精神风貌。

在检察文化建设的探索发展中,各地也遇到了一些困惑、困难和问题。一是对什么是检察文化、如何建设检察文化,感到不好把握。有的把检察文化等同于检察文艺,或者检察人员的娱乐健身活动。有的认为检察文化看不见摸不着,如何建设无所适从。二是有的地方检察文化建设有“表面化”现象,办公楼、庭院等“硬件”设施投入很大,但是对检察精神、执法理念等“软件”却重视不够。三是有的院在文化建设上没有脱离搞专项活动的思维,就“文化”抓“文化”,与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结合得不够紧密。四是个别院对检察文化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和安排,存在被动应付、等待观望等思想。这些问题有待于加强研究,并随着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入推进而逐步解决。

二、关于检察文化及检察文化建设的理论思考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

“文化”是一个多义的概念。据统计,目前关于文化的定义有200多个。对检察文化内涵的界定也观点不一,但基本上是围绕检察职能界定的。概括地看,可以从三大方面把握检察文化的内涵。一是从类属上看,即从检察文化与国家文化、服饰饮食文化、法院文化等范畴的比较看,检察文化作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应当归属于社会主流文化;与服饰饮食文化不同,检察文化属于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与法院文化比,既有共同点,都归属于法律文化,具有基本共同的价值理念,又有不同处,突出表现为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差异。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机关建设紧密相连,从管理学角度看,与企业文化相对,检察文化在某种意义上又可看作为一种机关文化。二是从外延上来看,检察文化可以分为广义、中义和狭义三种。广义上的检察文化,通常指检察官群体在长期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体现检察特点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的总和。中义上的检察文化,通常指检察官群体在长期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体现检察特点的检察观念形态及其与之关联的物质载体,本质上属于精神财富的范畴。狭义上的检察文化,通常指检察观念形态。其中,中义上的检察文化观比较符合目前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三是从状态上来看,检察文化有静态和动态之分。静态的检察文化表现为检察精神、执法理念、道德准则、规范制度、物质设施等要素,而动态的检察文化则表现为检察执法行为、检察管理活动、检察文体娱乐活动等。检察文化建设是动态检察文化建设和静态检察文化建设的统一。

(二)检察文化的结构(体系)

关于检察文化的结构,主要有二分法、三分法、四分法、五分法等不同认识。二分法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三分法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精神文化、检察物质文化和检察制度文化。四分法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精神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行为文化。五分法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精神文化、检察观念(理念)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行为文化,也有的五分法把检察文化划分为检察精神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管理文化和检察行为文化。这些划分主要借鉴了法律文化和企业文化的理论。从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要求出发,我们认为,把检察文化分为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中层的检察制度文化和检察管理文化,浅层的检察行为文化和表层的检察物质文化,更为适宜。主要理由是:

1、检察文化具有文化的基本特征,包括精神因素和物质因素这一点毋庸置疑。与此相适应,可以把检察文化分为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不过这里的检察精神文化和检察物质文化的概念不是二分法意义上使用的。所谓检察精神文化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受一定的执法思想、文化背景和意识形态影响而长期形成的一种精神和文化观念。检察物质文化是由检察机关的各种设备环境和检察干警在工作中使用的物质载体所构成的器物文化,是一种以物质形态为主的表层检察文化,是检察文化在物质上的凝结。

2、检察文化以检察制度为依托,是检察职能履行过程中衍生的,因而检察制度本身就是检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这种以检察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文化,就是检察制度文化。检察制度文化决定着检察文化的本质,是区别于其他法律文化的关键内容。

3、检察管理文化已经成为检察文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检察文化建设的实践来看,早期的检察文化建设基本上是一种组织管理文化建设。而且多年来检察系统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已经形成了比较丰富的涉及检察工作的管理文化。因此,检察管理文化有必要作为专门的组成部分进行研究和探索。

4、检察文化不是一种抽象玄虚的东西,它必然要通过一定行为和活动来展现出来,而这种行为和活动中必然表现或创造出一种文化。这种文化我们就称其为检察行为文化。它包括执法办案行为、行政管理行为、教育培训行为、人际交往行为、公务交往行为和文娱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三)检察文化的核心

检察文化的核心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认识,一是“精神核心论”,二是“制度核心论”。“精神核心论”认为,检察文化的核心是检察精神文化。理由是,从一般意义上来说,检察文化结构上都可以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部分。其中物质文化的主体是“物”,精神文化的主体是“人”,由于“人”处于主体地位,因而检察文化的核心应当是精神文化。也有人认为,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由表层的物质文化、中层的制度文化和深层次的认知(精神、理念)文化组成,其中认知文化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制度核心论”认为,检察文化的核心是检察制度文化。主要理由是:检察文化是随着检察制度的产生而产生,随着检察制度的发展而发展的。一定意义上,检察文化是检察权运行制度的总和。检察权运行制度构成检察文化的本质内核,从而使检察文化区别于法院文化、警察文化、律师文化。“精神核心论”和“制度核心论”是在不同条件下基于不同思维角度而作出的判断。可以说,从检察事业的整体和长远发展来思考,检察制度文化无疑是检察文化的核心;而从检察机关建设角度,检察精神文化才是检察文化的核心。

(四)检察文化的若干关系

1、检察文化与国家文化的关系

广义上说,国家文化是一个民族在长期历史实践中形成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一个民族国家政治文化的元素,理应属于国家文化的组成部分,一方面受国家文化建设发展方针政策的指导和影响,另一方面其存在和发展也促进了国家文化的丰富和发展。同时,也要看到,通常意义上,文化是与经济、政治相对应的观念形态,而检察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因而检察文化建设也要受到国家民主法治思想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既要重视检察文化的文化品格,又要注重检察文化的政治和法律属性。

2、检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西方文化的关系

检察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必然受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我国现行检察制度就吸收了中国历史上御史制度的精华。我国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对检察执法思想和执法者素质的提升也是潜移默化的。如传统的民本思想、和谐理念、“仁政”观念等,至今影响着执法司法的思维和行为方式。当然,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需要进行批判地继承。

从检察文化与西方文化的关系看,近代检察制度是西方制度和文化的产物,但由于东西方文化和制度的不同,中国形成了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检察制度。新中国建立后,检察制度深受前苏联的影响,之后特别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移植借鉴了许多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同时也吸收了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立足中国国情,在全球化的渗透中贯通中外,恐怕是检察文化建设不可避免的路径,这需要我们运用智慧很好地处理制度移植与本土资源的有机结合。

3、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的关系

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业务建设相互联系,不能割裂。文化是土壤,队伍是树干,业务是果实,只有土壤肥沃了,树干才能永远挺拔而不折,才能结出丰硕的果实。检察文化建设只有与检察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才能显示出它的强大生命力,否则很可能成为与现实无涉的死文化。具体来说,检察业务建设与检察文化建设的关系,可形象地比作皮和毛的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只有以业务建设为依托,检察文化建设才具有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离开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神圣使命和职能,检察文化便无从谈起,便会失去重心而无正确导向、群体融合、凝聚人心的文化功能,其文化标志性功能就会荡然无存”。检察业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检察文化发展的程度和水平。检察职能履行本身就是检察文化形成的重要前提,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方式等直接构成检察文化的来源,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保障,而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是检验检察文化是否先进的重要标准。

关于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队伍建设。美国学者威廉?詹姆斯曾说:“人的思想是万物之因。你播种一种观念,就收获一种行为;播种一种行为,就收获一种习惯;播种一种习惯,就收获一种性格;播种一种性格,就收获一种命运。总之,一切都始于你的观念。”让检察人员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而检察文化建设是促成这种理念养成的重要手段之一。先进的检察文化对检察队伍建设无疑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检察文化建设在作用于检察人员时,更强调检察人员对检察制度内涵的把握和检察人员的行为、形象等外在形式,而队伍建设作用于检察人员时,更强调检察人员内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

4、物质性检察文化与非物质性检察文化的关系

检察文化结构包括物质性因素和非物质性因素,相应地检察文化可分为物质性检察文化和非物质性检察文化。物质性检察文化是指检察机关的办公设施、检徽、检察服饰等“物”的因素,而非物质性检察文化是指检察精神、检察制度、检察机关的执法理念、价值追求等“人”的因素。两者中,非物质性检察文化处于主导地位,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指导和支配着物质文化建设;物质性检察文化处于从属地位,是非物质性文化的物化形式和载体,制约和影响非物质性检察文化的发展。检察文化建设既要重视物质性检察文化建设,更要重视非物质性检察文化建设,特别要避免不必要的“形象工程”。

5、检察文化的整合提升和创新发展的关系

检察文化具有丰富的内涵,加之检察文化建设总体处于探索阶段,取得的成果尚比较分散、不成系统,更加有必要对检察文化不断进行整合和提升。通过不断整合和提升,使检察人员在检察文化的一些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有更加明晰的把握,也使检察文化既坚守深厚的历史沉淀,又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散发出清新的时代气息。同时,有效的整合提升本身就是一种创新,创新发展是建立在对已有文化建设成果的整合提升的基础之上的。整合提升和创新发展密切相关,彼此影响,互相制约。在检察文化建设过程中,整合提升和创新发展工作应当同步发展,齐头并进。

三、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的思考与建议

检察文化建设是适应检察机关建设实践而兴起的新生事物,对检察文化的探索和思考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文化建设具有丰富的内涵,涵盖检察思想政治建设、执法理念建设、行为规范建设、职业形象建设等,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检察文化建设既不能泛化,也不能虚无化。加强检察文化建设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政法意识形态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把检察文化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检察文化塑造精神、凝聚力量、提高素质、树立形象、推动工作的功能和作用。结合检察实际和检察文化的特点,今后检察文化建设应当着力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以核心价值为主导,努力培育检察精神文化。 检察精神文化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要素,是检察文化的深层次的表现。检察精神文化的培育除了检察人员的自我养成外,加强以检察文化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的专题检察文化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明确和坚持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巩固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使检察队伍在思想上产生为之奉献的精神自觉,有效防范和抵制来自各方面的负面影响,是检察文化建设在不断发展的实践中需要切实解决的重大问题。坚持检察文化的核心价值体系为主导,就是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队伍,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凝聚力量,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执法实践,用以“忠诚、公正、清廉、严明”为核心的职业精神和以开拓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鼓舞斗志。为此建议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进一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坚持不懈地进行爱国主义和检察职业道德教育,自觉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坚持不懈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广大检察人员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二是重视正确执法思想、执法理念的培育和养成。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其培育和养成有赖于检察人员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法律意识、法律传统和检察实践等的准确理解和深刻把握。要通过加强检察工作主题教育和业务知识学习,并结合执法办案实践,采取案例研讨、检察论坛、专家讲座、法学沙龙、参观交流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使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先进的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并使之内化于心,外践于行。三是总结和提炼积极向上的“检察精神”和检察院“院训”。各级院要结合实际,总结提炼“检察精神”或检察院“院训”,机关各部门要总结提炼“部门工作理念”并在执法实践和工作中鲜明地坚守这些理念。要动员检察人员人人参与,真正使“检察精神”和“部门理念”的讨论形成过程,成为大家对检察理念文化的探寻过程、理解过程和接受过程。要注重发挥地域文化优势,积极挖掘培育特色检察文化精神,注重打造检察文化品牌,充分发挥检察精神文化对检察队伍和检察工作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二)推动检察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繁荣检察制度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是检察文化的基石。加强制度文化建设,是推动检察文化发展和繁荣的关键所在。一是要履行好宪法法律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能。我国宪法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并赋予了检察机关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力。充分认识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认真执行好宪法法律的规定,发挥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是检察制度创新的前提。二是要探索有效的检察工作机制。在总结办案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改进执法办案方式为突破口,在法律的框架内探索有效的工作机制,不断推动检察制度创新。三是要深入扎实推进检察改革。改革是突破检察体制机制性障碍,实现检察制度自我发展和完善的必由之路。检察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高检院的统一部署,自上而下,稳步推进,确保司法改革的整体性。按照高检院的总体改革部署,各级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搞一些改革试点,为推动检察改革奠定实践基础。特别是要加强检察理论研究,及时提出立法建议,为检察改革提供有益参考。

(三)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素质,着力塑造检察行为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是检察精神文化的外化,也是检察文化发展程度的鲜明标志。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应当从着力塑造人的行为、提高检察队伍素质入手。一是做到公正清廉。公正廉洁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保持公正廉洁的职业操守,是检察官执法办案的道德底线。加强廉政文化建设,不仅要加强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更要深入落实中央惩防并举的廉政体系,加强有针对性的思想教育,强化廉政法规党纪教育,坚持经常性的警示教育,确保检察队伍的公正廉洁。二是培养文明执法行为。文明执法行为是先进执法思想和执法理念的外化。除了加强执法理念教育外,还要制定和落实文明执法规范,明确对执法行为的规范约束,确保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提升检察官的职业形象。为此建议省院研究制定检察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为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供依据。三是加强经常性专业化培训。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的高低,往往是人们判断检察人员或群体素质的重要依据。加强对检察官的职业培训,是提升检察官素质的重要途径。各级院要教育检察人员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把学习融入工作、生活之中,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和“学习生活化、生活学习化”。要在坚持正规化培训和岗位练兵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如组织开展“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年”活动,全面系统地进行全员大练兵。在培训的内容上更加全面、广泛。如政治、法律、经济、外语、计算机、文学艺术等各方面的知识和技能都应当纳入培训范围。四是建设和谐机关。人际交往是检察行为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建设和谐机关,增强检察人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充分展示检察机关的良好执法形象,是检察行为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各种关系,努力实现机关内部、机关与外部执法环境、检察人员之间的和谐相处。五是强化检察宣传。检察宣传是展现检察形象的最直接的方式和途径。强化检察宣传,是加强检察行为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要继续加大对先进典型、模范人物和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和模范的示范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检察工作的宣传,增强检察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努力提升检察机关社会形象。

(四)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有力提升检察管理文化。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检察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具有引导行为、凝聚人心、激励斗志和无形约束等功能。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比较重视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检察管理水平,有力地促进了检察工作的发展。今后应当以规范化建设为总抓手,积极借鉴现代先进的管理经验,探索实现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有效管理方式,不断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绩效考核机制,进一步充实检察管理文化。作为管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管理文化无疑具有一般管理文化的共性。但是检察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决定了检察管理文化必然具有一定的职业色彩。因此在加强检察管理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体现检察管理文化的职业(司法)属性。就检察管理本身来说,其主要包括检察业务管理、检察队伍管理和检察行政管理。虽然这三部分的职业色彩程度有所不同,但是同样应当注意按照检察特点和检察工作规律进行组织管理活动。一是业务管理要体现司法属性。业务管理不能采取纯行政的方式,而要体现检察规律。特别是对案件质量的管理、业务考评指标的设置等,要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如目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存在的行政化倾向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改进。二是队伍管理要体现亲情化、人性化。人性化、亲情化管理,能够提高队伍凝聚力和创造力,激发队伍活力,被实践证明是加强队伍管理的一条有效经验。各地在加强队伍管理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这方面的经验,探索实现队伍管理的有效方式和方法。要坚持以人为本,从理解、尊重、培养人的角度出发,采取教育、启发、诱导、熏陶、激励等多种方式,培养大家的命运共同感和工作责任感,把检察人员的内在潜能和创造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成为检察事业发展的不竭源泉。三是检察行政管理要符合检察工作特点,体现优质和高效。检察行政管理作为履行检察职能的辅助性手段,要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特点,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要积极探索分类管理的试点改革,可以把检察行政管理作为改革突破口,首先实现司法业务和司法行政管理的分离,在此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加强检察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为实现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后勤保障。

(五)创新检察文化的物质载体,大力发展检察物质文化。检察物质文化是检察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物质基础。检察物质文化建设既包括着眼于当前和未来的物质文化建设,也包括对检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就检察物质文化建设而言,目前应当着力做好以下几点:一是环境文化建设。环境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最重要的物质载体,也是能够体现检察文化的最直观的表现,特别是工作环境建设对检察人员的成长显得更为重要。各地要积极利用民族文化、法律文化和地方文化的丰富资源,建造一些具有时代性、实用性和群众性的庭院文化设施和活动场所,精心营造检察文化环境,使大家工作有心情、休闲有去处、娱乐有空间。同时,建立“荣誉室”、“教育走廊”、“文化长廊”等,注重通过展示检察成就、悬挂激励警示图片标语字画、设置先进人物宣传栏和学习园地等方式,营造积极向上、情趣健康的文化氛围。二是网络文化建设。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球,网络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渗透和影响,同时也为检察文化建设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各级院要高度重视检察网络文化建设,从实际出发建立网络交流平台和联动机制,积极占领网上舆论阵地。要善于利用网络手段,积极探索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载体,不断拓展检察文化的发展空间和传播渠道,不断推动检察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就目前情况来说,就是要有效利用检察局域网这个平台和载体,通过信息发布、创建电子杂志、开设网上文化园地、网上阅览室、网络论坛、博客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网络在信息交流、资源共享、舆论引导和文化传播等方面的功能。三是检察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不断整理和保存检察物质文化遗产,是发展检察文化的重要途径。各级院要通过设立检察史展室、举办检察史图片展、撰写检察史志、整理检察档案文件、收集保存检察标志(制服、徽章等)等方式,继承和发展检察物质文化遗产,为检察事业的发展和检察文化的研究和开发创造条件。当然,加强检察文化建设特别是物质文化建设,离不开一定的经费保障。因此各地在加强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加大经费投入,夯实检察文化建设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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