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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川市庙头镇“三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8:47: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汉川市庙头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称“三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村级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审计办法》、孝感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农田水利设施、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林、旱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第五条 为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镇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简称“三资办”),主要负责“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镇依托镇财经所组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具体做好“三资”管理服务工作。“三资办”设主任、副主任,分别由镇政府镇长和分管财经领导兼任;“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设主任,由财经所所长兼任。村一级由村民委员会承担日常的“三资”管理工作,村理财小组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的日常监督。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核算和管理事项,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委托管理。其中资金实行会计和出纳委托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双代理,资产、资源实行登记、建台、建档管理。

第二章 “三资”管理

第七条 资金管理。

(一)“三资”代理服务流程: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实行账、权、钱分管制度,即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代管村级资金、代记账,资金使用由村委会提议并形成书面报告,驻村干部核实后由村会计负责上报镇“三资办”,经“三资办”审批后由“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办理资金入账、拨付等手续,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由村会计负责收入上报、现金支取、结算和报账。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全额纳入“三资”代理服务范围,严禁设账外账、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

(二)重大项目立项投资实行报告制度,大额工程必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审核,实行公开招标。

(三)严格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借款,杜绝高利借款,定期清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及时结算,控制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新债。

(四)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坚持及时、定期公开,确保公开内容真实准确,随时受理村民查询。

(五)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借支、垫支,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严禁公款私存;因公领款必须经领导批准,在公务活动结束十天内及时结清。

(六)村委会严格实行备用金限额领用制度。一般村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规模较大、收支较多及较偏远的村,经镇 “三资办”批准后,备用金限额可适当提高。

(七)村民委员会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建立健全招待费、差旅费、通讯费限额报销制度对差旅费实行严格控制,确有必要的,须经镇“三资办”批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八)村民委员会要严格遵守票据管理制度,收款统一使用 “汉川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或税务发票,禁止使用其它收款收据,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支出票据除支付农户零星支出、误工工资、村干部工资报酬等款项外,原则上应该取得有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行业正规票据。

(九)村民委员会收款收据由村报账员统一保管。各村必须用完上一本后才可以换取下一本。同时由镇“三资”服务中心登记号码等事项。 第八条 资产管理。

(一)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统一设置村级资产管理台账,防止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承包、租赁、出售、拍卖等,必须向镇“三资办”提出申请,由镇 “三资办”审核后,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处理。

(三)定期盘点、清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资产不受损失。 第九条 资源管理。

(一)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逐一建立台账,注明各种资源的数量、性质,实行动态管理。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必须按照“三资”代理服务工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价发包,并签订规范的书面承包合同,归档管理。

(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发包期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三资”会计核算必须坚持镇委托代理服务制,电算化记账。会计科目及会计账簿按市财政局制定的会计制度和市农村经营管理局的要求设置。

第十一条 镇 “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设置专职或兼职会计1名,负责监督和管理各村账日记载:设置专职或兼职出纳员1名,负责监督和办理各村现金收支业务。各村会计协助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管理本村财务,承担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章 “三资”经营制度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促进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时,涉及重大事项的,事先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征求村民群众意见。 第十四条 重大集体资产、资源招标、出租、发包、入股,应报镇 “三资办”、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保护和合法经营集体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参与下,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本村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但同等条件下,本村村民享有优先权。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资源在出租、发包时,应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应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镇“三资办”及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民委员会集体讨论后,递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三资”重大事项合同签订、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镇 “三资办”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一般不得与其他单位(个人)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特殊情况确实需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应报镇 “三资办”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报镇 “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外投资项目,以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 “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不得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为其他单位(个人)提供抵押和担保,不得对外出借集体资金,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确需出借集体资金的,应报镇“三资”办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三资”出租、发包、入股经营的重大事项,事先必须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向群众公开征求意见,事后及时向群众公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镇 “三资办”在“三资”管理中指导监督不力,出现“三资”管理混乱现象,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庙头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上级文件、法规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上级文件、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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