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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 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发布时间:2020-03-03 02:00: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

(八)

着力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万鹏吉

今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是自九七刑法实施以来首次涉及总则、意义最为重大的刑法修正案,也是一部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立法和司法规律的刑法修正案。检察机关应当深刻理解、正确把握该修正案,做到准确适用法律,提升法律监督能力。下面笔者就该修正案的学习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对刑法修正案

(八)的具体认识

(一)刑法修正案

(八)的特色

1、结构更紧凑

本次修正案共有50条,既涉及刑法总则部分,又涉及刑法分则部分。总则部分主要包括刑罚制度和刑罚执行制度,分则方面则包括个罪罪名的增减变动、罪状的补充完善和罪刑的修改。修改后的刑法无论在总则还是分则方面,体系结构更趋紧凑。

一是针对我国刑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本次修正案对刑罚中的主刑作了适当调整,使各主刑的轻重均衡,衔接紧密。原来,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本次修改后,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限制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提高了数罪并罚的最高刑期,基本做到了死刑与生刑轻重相均衡。

二是修改后刑罚执行体系趋于紧凑。如针对多年来实践中对管制、缓刑、假释的监管不力情况,修正案

(八)完善管制刑及缓刑、假释的执行方式,明确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等犯罪分子实行社

1 区矫正。

三是个罪的罪刑结构趋于紧凑,加大了对个别犯罪的惩处力度。如在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内容纳入该条,刑法第249条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作了明确界定,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同时,增加规定财产刑,对这类犯罪除处以自由刑外,还可以并处罚金、没收财产。在完善罪名界定的同时,完善了附加刑,使刑种结构更为紧凑。

2、操作性更强

一是以前我国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达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的死刑从未适用过,可以说是刑法中个罪的多余条款,本次修改使刑法条款更切合司法实际,增强了刑法规范的实用性。二是如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也做了类似规定,提升了管制、缓刑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了刑罚的严肃性和适用性。

3、表述更完善

从本次刑法修正案可以看出,立法者的刑事立法经验更加丰富,立法技术不断优化。刑法修正案

(八)的出台,使得刑罚结构更加合理化,文字表述更为准确化,条文规定更加科学化。如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修改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2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细化了适用缓刑的条件,明确以“再犯罪”、“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作为标准,使缓刑宣告更易于实践操作。

(二)本次修正案的价值体现

1、凸显以人为本

在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后,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执政理念进一步显现。这一点也在刑法修正案

(八)中得到体现。

针对我国一是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对某些犯罪的惩处力度。当前出现的新的情况,以及考量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的内容,修改刑法第244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将法定最高刑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将为强迫劳动的个人或者单位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二是为加强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修改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将刑法第141条第1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还有如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修改等,均突出了刑法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保护功能。

2、紧抠时代脉搏

刑法修正案

(八)在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高度关注社会形势发展,更加重视回应人民群众是时代需求。

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违法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如刑法修正案

(八)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

3 纳入犯罪视野,如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如对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彰显刑事政策

从这次刑法修正案

(八)的条文来看,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进一步得到全面深入的贯彻落实。

一是在对待死刑的态度上,刑法修正案

(八)继续贯彻中央 “减少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死刑”的死刑政策,体现了对死刑的理性对待。刑法修正案

(八)共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全部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得到了社会各界的积极肯定。二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作为累犯处理,强调缓刑的适用,对轻刑犯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三是完善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加大了对此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打击力度;此外扩大了特殊累犯的范围,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适用特殊累犯的规定,强调了刑法“严”的一面。

二、认真落实刑法修正案

(八),进一步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一)深入学习法律内容,准确适用刑事法律

刑罚作为一种恶,用国家权威的形式行使惩罚权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以国家否定性评价来维护社会正义。可以说,刑罚措施作为一种双刃剑,必须依法准确地加以适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肩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公平正义的艰巨任务,必须依法严格履行自身职能,打击各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群众权利不受侵犯。在面对疑难案件时,应当坚持疑罪从轻原则,因为犯罪分子的人身权利也是人权的组成部分。

4 刑法修正案

(八)的法律规定,既体现刑法的宽缓化趋势,也反映出刑法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厉态度,全面贯彻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检察机关只有认真学习其法条规定,深刻领悟其内在精神,并将其付诸于司法实践,才能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符合刑法修正案

(八)的法律规定,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而对于符合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应当予以从严惩处的刑事犯罪,如对涉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分子和符合数罪并罚条件的犯罪分子等,不能为社会舆论等因素影响随意加大惩处力度,在坚持法律规定的同时,要谨慎使用惩罚手段,切实维护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刑法修正案

(八)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一直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取消其规定不会对犯罪产生实际影响;其次对审判的时候已满75岁的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也仅具有宣示意义。但毫不怀疑,这次刑法修正案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各级法院(除县级法院外)在“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道路上英勇前进。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实际核准执行死刑的案件数量大幅下降。今年3月30日,在全国法院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

(八)电视电话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强调,全国法院要进一步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严重控制、慎重适用死刑。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指出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

最高法院减少死刑的适用在彰显司法理性的同时,推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我们也乐于看到有更多的犯罪分子免受死刑的惩罚,感受人性的温暖。然而我们也必须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更须遵循我国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的刑事法律原则,遵循有关罪名死刑条款的法律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不但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应当将其置于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统领之下,而不能扩张死

5 刑政策替代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关于刑法中死刑的规定,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确保让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防止过分的人性关怀异化法律正义原则。对于罪当至死、而未被法院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督力度,确保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种一味追求刑法的谦抑性而抑制刑法惩罚之恶,是对死者权利的忽视,对生者尊严的淡漠,属为恶行,而非良法。

(三)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既包括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同时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是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书,也是犯罪分子的权利保障书。检察机关只有充分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才会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公正司法,才会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修正案

(八)的出台实施,明显加大了对部分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如对数罪并罚、累犯的规定等。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将要比刑法修正案

(八)实施之前承担更重的刑期。为此,检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是提高证据意识,加强犯罪嫌疑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收集,既要重视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重收集无罪证据,以确实充分的证据形成证据链并排除合理怀疑,确保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并形成重证据、轻口供的办案原则,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认真落实《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并严格执行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具体规定,切实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特别是程序公正的目的。三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尚书·大禹谟》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6 即对两可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据刑事法律,对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不予以追诉。因为“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至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却是弄脏了水源。”

(四)积极加强实践探索,提高社区矫正社会效果

《刑法修正案

(八)》的重要亮点就是首次确认了社区矫正。如修改后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样,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和刑法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都明确规定实行社区矫正。虽然刑法分别在总则的三个条款中规定了社区矫正,但对于社区矫正没有作明确的制度构建。因此,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实践和探索,不断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模式,是今后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是应当设立单独的社区矫正检察处(室),按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矫正的做出、运作、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权利保障进行检查监督;二是成立由派出检察机构、司法所、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社会志愿者等组成的监督考察小组,通过谈话、走访等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帮助其改过自新;三是完善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保障机制。免费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其提高就业谋生能力,通过提供医疗救助、低保补助等帮助其树立生活信心。

7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

着力提升创新能力

着力提升四种能力

刑法修正案八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总结

总结刑法修正案八

《刑法修正案八》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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