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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病历检查及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1 18:4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门诊病历检查及处罚规定

为了规范门诊医师的医疗行为,严格按照“六位一体”的要求和我院门诊病历的规范要求去诊治病人,达到提高医疗质量的目的。为确保门诊病历质量,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特规定如下:

1、门诊专家(医师)对来诊的所有患者都要认真按照我院门诊病历的要求逐项问诊,逐项检查,并认真详细填写记录,不准空项、漏项,不准只开具处方、检查单,不填写病历记录。

2、医务科每天随机抽取每位门诊医师一份门诊病历(良村的由良村负责人抽取),由李院长、赵主任看阅,评出合格、差,指出每份病历中存在的问题并记录,医务科及时反馈给医师。及时将病历归档,保证不丢失。

3、对不抽取病历的负责人罚款100元;对只开处方、检查单不填写病历的医师罚款50元;对该检查的项目不检查(除病人拒绝外)的医师罚款50元;对不认真询问病情、不认真准确填写、用语不恰当的医师罚款50元。

4、对连续三次评为不合格最差的人员,取消处方权。聘作助理人员。

处罚不是目的,目的是规范医疗行为,望各位医师尽心尽力作好工作。

医务科

2006-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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