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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文煤矿安全管理论文

发布时间:2020-03-02 05:23: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监察及监督

摘要:我国是用煤产煤大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民经济不断发

展的背景下,作为能源主体的煤炭生产持续快速增长,但随之而来的是煤矿,特别是小煤矿的矿难事故不断发生,死亡人数居高不下。本文重点分析了矿难事故频发背后官煤勾结的原因,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察与监督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

我国每年的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0%,但矿难事故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的80%。某位学者对我国煤炭工人有句评语为“有一种工作叫生还”,这充分说明了我国在煤炭生产领域所存在的重大问题。我国矿难事故严重,其中有76%发生于小煤矿,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大量小煤矿的存在。而许多证照不全、安全生产不达标、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煤矿仍然可以继续生产的原因,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煤老板与某些地方官员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官煤勾结为许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提供了继续生存与发展的条件与空间。近些日子以来,苗元礼案、郝鹏俊案和湖南省郴州市51名官员涉嫌违规入股案等案件都说明了这个问题。

二、官煤勾结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官煤勾结的主要内容。

官煤勾结是官商勾结在煤炭行业的一个具体表现,指的是在我国目前社会转型、法制不太健全的背景下,出现的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社会现象。煤矿的矿主们跟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串通起来,结成了利益小集

团,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不惜牺牲矿工的生命,也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

2.官煤勾结的主要形式。

官煤勾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和五种“形式”。一个“方面”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多种形式参股分红,和矿主结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另一个“方面”就是党政干部和执法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为一些违法、非法生产的矿主提供保护,谋取私权。官煤勾结主要五种“形式”包括:官员入股(包括明股、暗股、干股),滥批卖证,直接受贿,亲属开矿,纵容包庇煤矿违法生产经营。

三、官煤勾结现象得以长期存在的原因

1.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官煤勾结创造了条件。

我国的经济发展仍然是依靠消耗传统能源的粗放、外延模式。由于市场对煤炭的需求越来越大,煤炭价格不断上涨,这无疑使得煤炭行业存在的巨大的利润空间,让某些官员与煤商为了最大限度的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忽略了适度规模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策略。不合理的生产使得矿难频发,矿工的生命安全时常受到威胁。

2.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早就作出了党员干部、国家公务人员不得经商的规定。但官煤勾结的长期存在充分说明了国家在立法,特别是在执法方面依然存在问题。我们对已发现的官员查处和打击力度不够,总是“以罚代法,以罚代管”,达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且一些落马官员几年之后还是会异地升迁

或就职。另外,执法人员的独立性也不能保证,他们还要承受着来自当地官场的种种压力。

3.监管机制上的缺陷。

在我国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了煤焦行业中“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然而,这一体制是不合理的,监管机构属于政府内设机构,当一些地方官员成为煤矿的直接或间接的经营者或是煤矿的保护伞时,地方监管很难监管,或是不敢监管。

4.社会舆论监督的缺位。

在官煤勾结这一恶劣现象中,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未能真正发挥出它们的作用。一方面,一些记者由于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讲真话。另一方面,一些记者为了私利在矿难发生之时向矿主索要“封口费”。

四、关于消除官煤勾结现象的建议

1.建立现代化大型企业,提高规模效益,加大安全投入,减少安全隐患。

国家可以牵头对国有和私有煤矿进行整合,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使大批小煤矿彻底走向消亡。当煤矿整合为大集团大企业时,企业内会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和程序,运行也会非常规范,无需与地方官员发生私下交易,官煤勾结自然就没有了生长的土壤和温床。这样的整合剪断了官煤勾结的链条,净化了官场环境,也将会给地方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2.法律法规的设定要与时俱进,因地而异,并且加大执法力度。 可以考虑让劳动者参与立法过程,使得制定的法律更具有针对性和可

操作性,更能解决实际问题,改变其原来许多时候只是“摆设”的状态。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纪的官员进行有力的查处,并给予严重的处罚,使其吃一堑长一智,警示后人。并且建立官员复出制度,限制落马官员随意上任,通过法律法规净化公务员系统环境。

3.将监管机构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成立多个独立监督主体,确保监督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督系统,充分发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国有和私有小煤矿的监管作用,在各地设立安全生产监督分局,县区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站,企业内部成立安全生产监督小组,形成一个包括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组内监督在内的监督系统,将安全生产监管权进行合理、适当的转移与分配,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矿工的利益。

五、结论

很多因素使得官煤勾结这一问题得以产生,给我们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危害。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做好很多的工作,克服很多困难。同时,消除官煤勾结也并不是代表着矿难的消除,这还要以生产设备不断改进,矿工素质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制度日益完善等作为保证。只有当硬件、制度、劳动者素质和精细化管理都具备时,矿工的权益才能得到真正的保护。

注释:小煤矿:主要是指生产能力不超过30万吨/年的乡镇煤矿,同时包括部分国有煤矿小井和私营煤矿。

王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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