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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档案鉴定问题的分析思考

发布时间:2020-03-01 16:1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民国档案能不能鉴定销毁,档案界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

“高龄案卷应当受到尊重”这一著名的鉴定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许多国家规定了本国档案的禁毁年限,如美国为1861年,法国为1830年。德国为170o年。那么,我国有没有档案的禁毁年限?民国档案有没有保管期限?能不能鉴定销毁?对此,档案界存在着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一

种认为民国档案是历史财富,片纸只宇都不能销毁,不存在鉴定问题,持这种意见者说这是中央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民国档案存在着玉石不分的情况,需要根据实际认真做好鉴定和区分保管期限的工作.笔者亦持这种意见,并也理直气壮地说这是中央的一贯精神。

让我们暂时撇开现存民国档案的实际情况,首先从中央的规定或精神说起。建国以来,党和政府曾先后就民国档案的收集、保管、整理、利用发布过许多文件,其中涉及到鉴定销毁和区分保管期限的文件有:

1955年8月24日《中共中央关于迅速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通知》:全部敌伪档案“经过初步分类登记以后,应妥善地保管起来,片纸只字也不得再有损毁或遗失。”①

1955年 l1月3日《中央批转上海市委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资料的指示》:对已接管的敌伪政治档案“不得再有分散、损坏或随意销毁”。“即使真正无用的,也要经过认真鉴定,报告中央批准后,才准许销毁。”②

1956年4月《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修正草案)》:“第十三条对所有敌伪档案必须保证片纸只字不再抛掉和损坏。”③

1956年l1月17日《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暂行办法》:“第八条:在清理和整理过程中,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材料。在整理完毕以后,如销毁无需保存的档案材料,必须经国家档案局或有关的档案管理局书面批准。”④

1957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检查学校机关出卖历史档案问题的报告的批示》:要求“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教育所属工作人员注意保存历史档案,不要随便出售或销毁。”⑤

1957年8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国家档案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联合转发“湖南省关于在出卖收购废纸中关系到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民国元年以后的旧政权档案,包括军阀、国民党、日伪政府所有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材料,以及外国在中国遗留下来的档案材料……均不得擅自出卖和销毁。”⑥

1957年9月5日《国务院批转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前私营工商业的文书材料、帐册的保管、处理意见》:“这些工商档案中,较大的部分在一定年限之后,是可以销毁的。”“没有保存价值的,经鉴定后编制销毁清册,报请企业主管机关批准后送造纸厂作造纸原料或销毁。”⑦

1958年3月14日《国家档案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理公私合营银行所属原各行庆档案材料各项问题的通知》:“经过整理,对确实没有保存价值的部分应该予以销毁。”⑧

1958年8月l1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旧政权档案集中保管的意见” 》:“旧政权档案在集中前,不需要进行鉴定和销毁。”“但已经整理并在整理中剔除出来的显然无用的档案和废表、碎纸、传票等,由本机关领导批准后,可以就地销毁。”⑨

196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销毁和处理敌伪司法档案的请示”的批复》:“对于确定这些档案的存毁,必须考虑它的现实可能使用价值和历史保存价值,处理时要特别慎重”。“需要根据档案的年代和内容拟定确定无需保存的销毁范围,经过严格鉴定报告核准以后,才能确定存毁。”⑩

1963年8月2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历史档案的毁坏情况和今后加强管理的意见的报告》:对旧政权历史档案“不得损坏、散失和擅自销毁。”“对于其中确实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经过认真鉴定、造具清册,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管理局(处)和有关主管机关批准以后,方可销毁。”⑾

1964年5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档案局“关于官僚资本银行历史档案清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了较具体的存毁原则和范围,如“凡是上级行已保留的重复文件,可以不保留;”“传票,原则上不保留。但是,为了供科学研究的参考,可以保留一部分,即按历史上政治经济变动较大的若干时期,每一个时期选留三天至五天的传票,将来研究这些历史时间的金融变化时,作为参考。”“对于不保留的档案,应当慎重鉴别。”“按照保留的和销毁的,分别造具清册,属于官僚资本银行总机构的档案,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销毁,……属于上海地区分支机构的档案,由上海市分行确定并获得上海市档案局同意后销毁。”⑿

1965年4月29日国家档案局函送《关于杭州清理鉴定档案工作座谈会议纪要》指出,为适应国际紧张局势“必须进一步地加快清理

、鉴定工作的步伐。”“旧政权档案的重点是:(l)当前与长远对我很有用的档案;(2)丢失了对我很有害的档案;(3)很珍贵、很古老的档案。旧政权档案的其余部分,原则上可就地妥善保存,不要销毁。”⒀

根据以上文件,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中央从来都没有从总体上规定所有现存民国档案都不准销毁。文件中,“片纸只字不

准销毁”的禁令虽多次出现,但绝不是泛指全部民国档案,而是针对以下三种情况而言的:一是针对敌伪政治档案,包括“敌伪特务、宪兵、警察机关和在敌伪其它机关中的特务组织的档案;敌伪司法、审判机关的档案;反动党、团的档案、敌伪人事机关的档案和各种政治训练机构的档案;反动社团、帮会、会道门的档案。”这是当时全国范围内肃反、镇反、审干工作的需要。其二,是针对当时许多地方不重视民国档案,无人负责管理,散失损坏严重,甚至随便焚烧、变卖等严重现象而提出的,禁令之前都冠有“不得随便”或“不得擅自”等针对性词汇。其三,“在集中前”、“在清理和整理过程中,不得销毁任何档案材料。”这是考虑到民国档案尚未集中或尚在清理、整理过程中,情况不明,经验不足,不能冒然销毁,否则无法弥补。

2.中央认为现存民国档案中“确有再无保存价值的”、“无需保存的”档案材料,可以销毁,不过一定要持特别慎重的态度,要经过严格的鉴定,“必须考虑它的现实可能使用价值和历史保存价值。”而且要待档案集中、整理以后,以便更全面地认识档案的价值,防止片面性。手续上一定要完备,要造具清册,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和档案主管机关核批。

3.民国档案鉴定后,应区分不同的保管期限。在此问题上,中央有关部门所发布的文件中只是强调了存和毁的问题,对于哪些要存?哪些可毁?除针对个别具体种类的档案外,没有普遍性的规定。作为国家档案局的机关刊物《档案工作》在1957年第4期上,曾转载推广了《浙江省革命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清理和整理民国元年以来旧政权档案的实施办法(草案)”》,并加了编者按,认为该《办法》“所提出的原则和方法比较具体可行”,供各地参考。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把民国档案区分为“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案卷”及“不反映机关主要活动的一般案卷。”这说明国家档案局是赞成对民国档案进行鉴定并区分保管期限的。对此,我们还可以对比一下中央对革命历史档案的整理规定。革命历史档案时间上几乎与民国档案相始终,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中央认为仍然需要进行鉴定区别保管期限(见1955年1月1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附件

一、三)。认为民国档案片纸只字不准销毁,显然是对中央精神的误解,也是有悖逻辑的。

综上所述,在鉴定销毁问题上,民国档案不是禁区;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也并不是禁毁年限。对民国档案的确存在着一个价值鉴定和区分保管期限问题,也是一个必须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

我们现存的民国档案数量繁多,由于历史的原因,玉石不分、案卷质量不高的情况较为普遍;加之制成材料和保管条件等原因所造成的纸张老化、字迹褪变、虫蛀霉烂等严重情况,使档案的整理工作和抢救修复工作成为当前各级档案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由于受“片纸只字不得销毁”的误导,即使是不重要的,甚至是无用的民国档案也要进行加工整理,重拟案卷标题,拟制卷内文件目录,更换新卷皮等;破损档案又需一件件地裱糊,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使许多档案馆为此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所以应该尽快着手制定民国档案鉴定标准和保管期限表。这是一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的课题。“*”以前十几年没有完成,原因很多,主要是工作上、技术上和人员素质上的限制。我国档案工作规模大、基础差,“建国初期我们也还来不及全面地开展这一工作。”⒂ 1956年,在国家档案局成立一年多后,“由于干部缺乏和经验不足,对全国档案工作的情况还未摸清,”当时“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归档制度和管理方法。”“机构不健全,干部数量少、质量低,不能适应工作的要求。”⒃ 当时档案工作的重点是建立健全机关档案工作。“对于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的档案,还只是进行了一部分集中管理的工作,绝大部分仍由有关机关代管,由于管理不严,损坏、散失或任意销毁的现象还很严重。”⒄因此,这一时期历史档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即“积极清理,分别负责管理,听候集中”,“将来分别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集中”。⒅ 1958年以后,全国地方各级档案馆陆续建立或筹建,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旧政权档案集中保管的意见》开始了全国范围内民国档案的集中工作。“*”前,由于我们的力量有限,不可能把整理建国以来的档案同整理民国档案这两项工作齐头并进,同时做好。另外,整理民国档案,情况更复杂,困难更大,我们不仅缺乏经验,而且也没有理论的指导,不可能制定出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和保管期限表。

现在情况就不同了,随着我国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民国档案已得到集中统一的管理和认真细致的整理,我们已经对民国档案的全貌有了深入的认识,并在整理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整理经验,培养了一大批熟悉民国档案的内行和专家。同时,我国档案学研究日趋成熟,也从理论上为民国档案的鉴定工作提供了基础。更为可贵的是部分档案工作者从实际工作出发,积极探讨,已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为此,笔者建议:

1.国家档案局将“民国档案鉴定工作”的研究课题立项,选择某个或某几个条件好的档案馆进行试点,试点必须在不破坏档案原有次序的前提下进行。

2.切忌一哄而起,草率行事,这是我们工作中常犯的毛病。我们的原则应该是:一方面要大胆地鉴定,区分玉石;另一方面又要坚持慎之又慎的态度。

3.在认真鉴定的基础上,可将民国档案区分为永久保存和无须保存两大类。确定无须保存的档案。需要履行严格的核批手续,然后根据不同情况灵活处理,但不能销毁。有条件的档案馆,可以就地单独保存;不愿存放的,可以作为资料移交给图书馆、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也可以公开拍卖,藏之民间。

注: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⑾⑿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编印《档案工作文件汇集》第一集,1980年版,第

319、

321、

323、3

45、3

48、3

57、36

2、36

5、3

41、37

3、3

53、368页。

⒀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编《档案文件汇集》第二集.档案出版社1985年版。

⒁1956年4月《公安部、国家档案局关于清理敌伪政治档案的办法(修正草案)》,《档案文件汇集》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编印,第—集,第323页。

⒂《人民日报》1956年4月23日社论《加强国家档案工作》。

⒃⒅1956年3月27日国家档案局《关于目前档案工作情况和今后工作安排的报告》,《档案工作文件和论文选编》(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编),第一集。

⒄1956年4月1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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