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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基本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03 07:27:2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滨州市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基本规范

(试行)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学前教育事业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质量普及义务教育,完善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国民素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的实施素质教育,为幼儿一生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为确保我市学前教育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办园,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滨州市学前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主要目标是: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信、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苦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二条 教师在组织教育活动中,应当把幼儿安全放在第一位,强化安全意识,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教育活动的始终。

第三条 教育部发布的《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文件,是学前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的依据。学前教育机构应坚决纠正与国家规定和要求不相符的,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教育教学行为,踏踏实实开展素质教育。

第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尊重每一个幼儿的人格和权利,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使每一个幼儿获得快乐的幼儿园生活,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地发展。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整合教育资源,创造良好条件,共同促进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教学基本规范 第一部分 教学准备

第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规定配备师资,给教师安排适当教学准备、教育交流的时间。

第七条 教学准备的内容:

1.设计幼儿一日活动方案。在观察、分析幼儿,分析、研究教材的基础上撰写幼儿一日活动方案,其基本内容应包括:

(1)入园、离园区域活动安排。每日至少开设五个活动区,列出活动区名称、所需基本材料、幼儿参与方式等。

(2)集体或小组教学活动。每日要安排适量的教学活动,活动设计内容包括:活动名称、教学目标、活动主要环节、开展方式方法、教具学具准备、教师指导要点。注意动静交替,保证幼儿每日不少于2 小时的户外活动时间。

(3)生活活动要点。应包括:盥洗、餐饮、就寝、散步等环节。

(4) 家园联系安排。

2.准备教具学具。教师应制作、搜集足够幼儿当日活动所需的各种学习材料(实物、图片、模型、小实验器材等活动材料应于前一天准备好)。

3.创设教育环境。

(1)保教人员应建立积极的人际关系,以爱心、耐心、细心对待每一个幼儿,影响并帮助幼儿形成乐观、友善、活泼、合作等积极的性格特征。亲近、赏识幼儿,富有童心,师生关系融洽。以幼儿为活动主体,引导幼儿动脑、动口、动手,启发幼儿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注重能力与习惯的培养。注意观察幼儿在活动中的表现,针对不同层次的需求进行启发性指导、随机教育和个别教育。

(2)要创设安全、美观、教育内涵丰富、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可随教育活动主题及时变换的墙饰、自然角、活动区等物质环境,以充分体现并发挥环境的育人功能。

4.注重发挥网络支持功能,充分利用网上资源,加大教师之间、园际之间的合作,最大限度的实现教育资源共享。

5.教师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准备教学,制作多媒体课件。 6.教学方案执行之后,教师应及时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材料的配备、设置、教学环节的安排、教师的指导策略等方面是否调动了幼儿活动、学习积极性,是否实现了幼儿主动参与活动及学习等方面进行回顾与反思;及时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改进。

7.教师服饰应符合幼儿园教师的职业特点,适合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尤其应便于带领幼儿进行各种游戏活动;教师语言规范,言谈举止大方得体,做事文明礼貌,为人师表。

第二部分 教育过程

第八条 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积极构建民主、平等、和谐的师幼关系,采用能够适合幼儿“自主、合作、探究、创造”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开展教学活动,为每个幼儿提供展示自我的机会,及时肯定、赏识幼儿的正确行为,培养他们游戏、学习兴趣及自主发现问题、探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九条 在幼儿的学习活动中,教师应明确自己的角色定位,体现幼儿是学习主体,教师是活动主导;教师应努力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引导者、启发者、帮助者、支持者、合作者。

第十条 教师要关注幼儿的个体差异,承认并善于发现不同幼儿在不同发展领域的差异性,重视学前教育的启蒙作用。教师要重视幼儿多元智能的开发,发现幼儿在语言、数理逻辑、视觉空间、音乐、身体运动、人际关系、自我认识、自然等不同方面的智力潜能,不在某一方面培养目标上整齐划一的苛求每一个幼儿,满足不同幼儿的兴趣要求,注重他们有益兴趣的培养,应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个幼儿都能获得满足和提高。

第十一条 教师在教育过程中处理好预设课程与生成性课程的关系,抓住教育契机,创造性地使用预设方案。

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重视幼儿生活活动,合理安排幼儿每日午睡时间。按照幼儿身体生长发育需求,科学合理的营养配餐,允许幼儿自由饮水、如厕。

第十三条 教师应重视幼儿在园生活活动全过程的组织,不搞包办代替,培养幼儿自理的能力,养成他们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十四条 教师要做好幼儿观察记录和个案分析,有针对性地观察幼儿的行为、表现,及时分析、诊断这些行为所反映的幼儿的发展状况、发展要求,以便有针对性设计教育预案。

第十五条 教师应及时展出每个幼儿的作品,同其他幼儿、家长共同分享创作的快乐。

第三部分 教育评价

第十六条 教育评价在教育教学中起着导向、激励、促进发展的作用。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园实际的、有利于调动教师积极性和创造性并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的教育教学评价体系。

第十七条 幼儿园教育工作评价应实行以教师的自我评价为主,园长及园内其他管理人员、教师和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应重视评价的过程,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审视教育实践,发现、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

第十八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构建多元化的幼儿发展评价模式。评价模式应包括量化评价、档案袋评价、描述性评价、家长参与的评价、幼儿自我评价等内容;反对进行幼儿间横向比较或突出选拔功能的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积极创设条件为每个幼儿建立成长档案。档案可包括幼儿影像、幼儿生活片段的文字描述、幼儿作品、发展评价手册等,以便比较全面地反映每个幼儿健康成长发展的基本状况。

第四部分 合作教育

第二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建立家长委员会,并积极通过家长委员会的活动,向家长宣传正确的学前教育理念、教育方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构的工作,形成家庭、幼儿园和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网络,改善育人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时向家长公布各个班级月、周教育计划及每日活动安排,定期向家长开放机构全日生活、学习活动,接受家长监督。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运用座谈会、电话、网络、宣传栏、家长手册等方式加强家园联系,与家长建立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共同完成幼儿保育教育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重视并加强园际教育交流与合作,城乡之间、不同类别园所之间也应加强联系、相互学习借鉴,以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促进区域间学前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五部分 教师培训与教育科研

第二十四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聘用符合国家规定资格的园长、教师。园长、教师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第二十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每年有针对性地通过集中培训、参与式培训、教师外派、继续教育等方式,对教师进行教育理论、教学技能、教学艺术等方面的培训,特别是要积极参加各级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促进教师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成立年级教研组,制定学期教研工作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应重视园本教研工作,创建人人参与、求真、务实、自由、融洽的教学研究氛围。

第二十七条 教学研究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学习国家、省、市教育政策法规,学习现代教育理论,研究课程及教法、学法,构建园本课程,研究幼儿年龄特征和学习规律,发现、研究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八条 教师是园本教研的主体,是课程改革的实践者和研究者。要加强案例研究,以新的课程理念为导向,在案例研究中研究幼儿,反思自己,借鉴、分享他人的经验,及时调整自己的教学行为,互相切磋,共同提高。

第二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采用多种方式,为教师交流教育教学经验、展示教育成果搭建平台,加快教师专业成长,发现、培养骨干教师,树立学科带头人。

第三十条 市级示范以上的幼儿园应积极承担或参与国家、省、市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实验与研究工作,认真完成实验计划和任务。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教学用书应按规定从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幼儿园教师用书目录中选用,并按照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征订,不得征订目录以外的教材。各学前教育机构选定的课题实验研究、兴趣班所使用的教学用书要经市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课程规定的教学内容组织教学,不得增加小学课程范畴内诸如拼音、写字、大量的识字背诵、珠心算、20 以外加减法等教学内容;不具备开设英语条件的,不得开设英语课程;杜绝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的倾向。

第三十三条 树立幼儿园“一日生活皆课程”的教育理念。重视幼儿从入园到离园的每一个生活、学习环节,将幼儿每日的入园、离园、盥洗、进餐、就寝、早操、游戏等活动纳入幼儿园的课程范畴之内,有计划、有目的地运用符合幼儿年龄段特点的方式方法,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学习习惯、良好个性品质和基本能力。

第三十四条 在正常的教育教学时间内,学前教育机构应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规定的目标、要求、指导要点开展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个领域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开设以收费为目的的所谓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

第三十五条 省级实验园、示范园应根据本园实际,积极开发体现本园教育特色、建立并完善现有课程结构的园本课程,真正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十六条 教师在使用省编教材时,可以在自己能够把握的情况下根据本园、本班幼儿实际情况,生成部分主题活动以补充和拓展教材中的预设课程。

第三十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制定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教师要制定本班学期、月工作计划、周计划及日计划。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一般应包括:班级幼儿发展状况分析、本学期教育教学工作目标、活动主题网络设计、教育教学工作重点等。

第三十八条 园长要定期到班级观摩、指导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掌握幼儿园及班级学期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每学期观摩、指导教师教学不少于20 个工作日并留有记录。

第三十九条 学前教育机构对班级教学工作的管理实行班长负责制,骨干教师任班长,班长统筹协调其他保教人员共同制定、落实班级的教育教学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定额编班,以保证所有幼儿得到适时照顾,保证教师有条件、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各种形式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的活动、学习。幼儿园每班限额不超过下列标准,小班(3-4 岁)25 人、中班(4-5 岁)30 人、大班(5-6岁)35 人,混合班30 人。寄宿制幼儿园班额酌减。

第四十一条 学前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学前教育课题研究,不断提高水平,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高。

第四十二条 学前教育机构要认真接受上级教育管理部门的教育督导、检查。对不符合教育教学基本规范要求的学前教育机构,应视为教育教学不合格,在年检中给予不合格评定,并责令限期整顿;整顿不合格者,吊销其办园许可证。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滨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托儿所。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滨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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