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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发布时间:2020-03-02 21:32: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1、总则

1.1 为加强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临时性救助、保护、教育的庇护场所和机构。

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依法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受助未成年人重返家庭、融入社会,促进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1.4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健康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1.5 教育、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应照顾其身心特点,以和蔼、文明的方式开展工作,充分尊重和理解未成年人的合理愿望和要求,严禁殴打、辱骂、恫吓、体罚未成年人。

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1.7 本规范所列各项条款为最低要求。

2、术语

2.1流浪未成年人——系指十八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无力自行返家或者不愿返家,在外游荡,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解决生活问题的未成年人。

2.2 身体状况——系指能够通过初步检视而判明的未成年人的外在体貌特征、精神状况、智力状况、健康状况等,包括明显外伤、肢体残疾、严重抑郁、躁动不安、智力障碍、行动困难和疑似罹患疾病、传染病、精神病等内容。

2.3 护送来站救助保护——系指有关机构、社会组织、公民将流浪未成年人引导、护送进入保护机构接受救助、保护的情形。

2.4 特殊饮食需要——系指对于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对于饮食的营养搭配、种类和加工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2.5 正规教育——系指由教育部门依法提供的、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义务教育。

2.6 非正规教育——系指保护机构自行开展的、未进入国民教育序列的、针对因年龄、心智、精神状况等原因而不适宜、不愿意接受正规教育的流浪未成年人的专门教育。

2.7 接送离站——系指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责任人来到保护机构将其接回的情形。

2.8 安置——系指对于在保护机构内长期滞留的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智障未成年人,

2 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协调有关部门将其长期安排在福利机构抚养、教育的情形。

2.9 隔离——系指对于保护机构内的疑似传染病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明确要求,临时安排其单独食宿,与其他未成年人分离开来,防止造成传染。应保障被隔离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正常,进行劝慰、开导以保持其情绪稳定。

3、服务

3.1 接待

3.1.1 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3.1.2 对于来到机构求助的未成年人,应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详细记录并安排救助、保护事宜;对于不满六周岁且随同监护人或亲属求助的,原则上应帮助其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3.1.3 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指定医院。 3.1.4 对于疑似传染病人,联系卫生防疫部门处置,配合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3.1.5 对于吸毒人员,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3.1.6 对于护送前来救助保护的,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无误,办理交接手续。

3.1.7 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受助未成年人受助情况档案。

3 3.1.8 对于医疗机构收治的流浪未成年人,经核对无误后,提供救助保护。

3.1.9 办理完毕入站手续后,应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药品等进入机构。

3.2 基本服务

3.2.1 每周应制定营养搭配合理的食谱,为未成年人提供适应未成年人生长发育需要的安全、卫生、营养、可口的饮食;实行分餐制,供应标准应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2.2 照顾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患病未成年人和少数民族未成年人的特殊饮食需要。

3.2.3 餐具、炊具及时清洗、消毒。

3.2.4 受助未成年人应按性别、年龄段、身心状况等分类居住;单人单床,配备必要生活用品。

3.2.5 帮助受助未成年人料理生活,培养其生活自理能力。 3.2.6 应定期组织受助未成年人体检,定期巡诊,及时掌握未成年人健康状况,建立受助未成年人健康档案;配备相应医疗设备及药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和常见病、多发病的日常诊疗工作。

3.2.7 经常组织受助未成年人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公益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

3.2.8 帮助查找和联系受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有关政府部门,协商接送未成年人返乡事宜;难以查明家庭情况的,发布寻亲公告;确实无法查明监护人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办理安置事宜。

3.2.9 面向社会提供走失未成年人查询及相关服务。 3.2.10 保障受助未成年人随身财物安全。

3.3 特殊服务

3.3.1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饮食、住宿、洗浴、穿衣、排便等生活照顾和行动便利条件。

3.3.2 对于站内突发急、重病症、精神病的未成年人,及时联络医疗机构处置,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送入医疗机构救治的,应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办理交接手续,提供生活照顾。

3.3.3 对于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联络卫生防疫部门处置,根据卫生防疫部门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认真记录有关情况。

3.4 教育、培训、就业

3.4.1 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受助未成年人知识结构特点、年龄、身体和智力发展水平,分类提供正规教育和有计划的非正规教育。

3.4.2 对于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且不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可根据其身体状况和自主意愿,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5 3.4.3 对于机构内适宜接受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协商当地教育部门,使其接受正规教育。

3.4.4 对于机构内接受非正规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合理设置教育科目,制定教学计划,开展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法制教育、自我保护教育、生理卫生和心理健康教育,定期总结评估教育成效。

3.4.5 对于年满十六周岁,具备就业能力的未成年人,采取多种形式,协调有关部门或有关组织,帮助解决就业问题。

3.5 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3.5.1 应及时与受助未成年人沟通,了解其思想状况,做好谈话记录。

3.5.2 应定期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健康状况评估,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3.5.2 对存在心理和行为偏差的,应进行有针对性地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3.5.3 对于存在严重心理障碍的,应联系专业机构进行治疗,做好辅助工作;需要办理交接手续的,应详细记录有关情况。

3.6 其它服务

3.6.1 对于受助残疾未成年人,提供康复服务和生活技能训练。

3.6.2 宣传、引导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帮助和保护流浪未成年人,维护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开展预防未成年

6 人流浪工作。

3.6.3 采取多种途径,开展家庭环境下的养护教育工作。 3.7 离站

3.7.1 预防和制止受助未成年人擅自脱离保护机构外出流浪。

3.7.2 对于已经查明家庭情况或办理完毕与其他机构的交接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可为其办理离站手续。

3.7.3 办理离站手续的受助未成年人,填写完成受助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档案、受助未成年人接受救助情况档案、有关证明材料和交接档案。

3.7.4 对于接送离站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接送人信息,确认无误后,提供受助未成年人有关档案材料,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患病未成年人,接送途中应配备必要的医药器材、生活用品和辅助器具。

3.7.5 对于年满16周岁,精神、智力、身体发育正常,具备较强的独立生活能力,有明确意愿自行返家,能够自行选择路线并提供切实可行返家方案的未成年人,经其书面申请,保护机构审核符合前述要求的,在与途经停留的有关救助、保护机构商定接送等有关事宜后,可以为其提供返乡乘车(船)凭证和必要的生活资助,办理离站手续。

3.7.6 对于司法机关带离的受助未成年人,核对带离人信息,记录有关情况,经带离人签字确认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7 3.7.7 对于符合安置条件的,协调有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3.7.8 对于受助期间死亡的受助未成年人,由司法鉴定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通知死者亲属;无法查明死者真实情况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公示,做好善后工作。

4、机构建设

4.1 机构设置

4.1.1 地级以上城市应根据需要设置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分站、救助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等。

4.1.2 设置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分布合理、交通便利,远离危险区域。

4.1.3 由各级政府举办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名称前应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应同时标注相应的民族文字。

4.1.4 分站、救助服务点、社区服务点的名称可形式多样,体现人性化服务理念。

4.1.5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将机构名称牌匾等标志悬挂在醒目位置。法人证书应悬挂在接待厅(室)内的醒目位置。

4.1.6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引导标志应设置在人流量较大的交通要道、繁华地段,应醒目,易识别。

4.2 基本设施、设备

8 4.2.1 基本设施、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需要;

4.2.2 基本设施应满足特殊安全要求,防坠落、跌伤、触电、灼伤、烫伤等意外伤害;设备和用具的外形、高度、重量等应符合未成年人身体发育特征,便于未成年人安全使用,远离危险区域;基本设施设备应方便残疾未成年人使用。

4.2.3 接待厅(室)应配备电脑、桌椅、文具等相应的办公设备;方便未成年人使用的座椅、饮水设备等服务设备和辅助器具等;配备必要的安防设备。

4.2.4 宿舍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三平方米,居室内应配备单铺床、桌椅、屉柜、窗帘等生活家具;床上用品根据季节配备。

4.2.5 教室应配备课桌椅、教学用具、教材、文具等。 4.2.6 应配备开展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的设施、设备和用具。 4.2.7 餐厅、厨房、食品贮备间等应符合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

4.2.8 洗浴间应配备热水洗浴设备、防滑垫、扶手、换衣及储物间。

4.2.9 厕所应配备蹲便器、座便器、残疾人辅助扶手、卫生纸、纸篓。

4.2.10 洗漱间应配备洗漱设备。

4.2.11 物品保管室和库房应配备符合安全需要的物品存放设备。

9 4.2.12 隔离室应有独立卫生间、床铺、洗漱用品、紫外光灯等消毒设备。

4.2.13 有必要的洗衣及消毒设备。

4.2.14 建有受助未成年人活动室,能够满足受助未成年人阅读、学习、娱乐、文体活动的需要,配备相应的图书、报刊杂志、棋牌、玩具、电视、桌椅、文具等物品。

4.2.15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有适当的室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活动设备。

4.3 基本环境

4.3.1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应安静、清洁、通风、透光、无异味、无危险物品。

4.3.2 保证水、电、暖的供应,确保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运转正常。

4.3.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禁止吸烟,张贴明显禁烟标志。 4.3.4 室外环境应绿化美化。

4.3.5 环境卫生应符合其它国家相关规定的基本要求。 4.4辅助设备

4.4.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配备轮椅、拐杖、担架等辅助器具。

4.4.2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

5、管理

10 5.1 人力资源配置

5.1.1 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质标准;暂时不具备的,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

5.1.2行政管理人员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领导班子成员中至少一名应具备社会工作知识、儿童工作知识。

5.1.3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配备教育、医疗护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心理辅导等专业技术岗位,以上从业人员应能够熟练运用专业知识服务受助未成年人。

5.1.4 直接为受助未成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的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1.5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内从事餐饮、库房管理、水电暖运行维护、机动车驾驶等后勤保障工作的,应具备相应执业资质。

5.2 制度建设

5.2.1 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应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外事、财务、人事、捐赠、新闻宣传方面的规定;应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定期进行绩效评估。

5.2.2 建立对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群体性事件、人员失踪(逃跑、擅自脱离监护)、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等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2.3 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公示公告工作流程、岗位职责、工作依据、投诉申诉途径,工作人员应佩证上岗。

11 5.2.4 建立、完善宣传、引导、管理社会公众、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6、附则

6.1 本规范中涉及“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6.2 本规范由民政部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情况汇报

流浪动物保护倡议书

儿童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流浪未成年人教育帮扶工作汇报

未成年人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

江苏省未成年人基本文明礼仪规范(试行)

流浪人保护改进措施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
《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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