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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四)

发布时间:2020-03-02 23:16:1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讲解

(四)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一、修订本章的相关背景

结转结余是单位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当前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没有统一规定;一些单位结转结余数额较大,突击花钱。

近年来财政加强结转结余管理的做法:

2005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

2006年,暂行规定修订为《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06]489号);

2010年,财政部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财预[2010]7号)。

二、中小学校结转结余的概念和管理要求 结转和结余的概念:

原规则——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新规则——《制度》第三十四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制度》第三十五条:中小学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体现财政分级管理原则。 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结转结余分类管理。 对于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

《制度》第三十六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分配范围缩小

新增加强事业基金管理使用的规定:

《制度》第三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事业基金: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起蓄水池作用,调节年度之间收支平衡。 1.在预算管理方法上将“结余留用”改为“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即中小学校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

2.将原“结余”划分为“结转和结余”,将结转和结余又分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非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两部分。

3.对财政拨款和非财政拨款的结转和结余资金实施区别管理。明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执行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财政拨款结余不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不再转入事业基金。只有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例题】

某中学2012年度财政补助收入9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250万元),事业收入5 000万元(其中,项目收入1 0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200万元(其中专项资金40万),附属单位上缴收入100万元,其他收入150万元。

事业支出5 600万元(基本支出4 7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基本支出600万元;项目支出900万元,其中,财政补助项目支出150万元,其他项目支出750万元),上缴上级支出60万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50万元。

1.该单位收支总结余=收入总额-支出总额=(900+5 000+200+100+150)-(5 600+60+50)=640(万元)

2.该单位财政拨款结转=财政补助专项拨款-财政补助专项支出=250-150=100(万元)

3.该单位财政拨款结余=财政补助基本拨款-财政补助基本支出=(900-250)-600=50(万元)

4.该单位非财政拨款结转=事业专项收入+上级补助专项-事业专项支出=1 000+40-750=290(万元) 5.该单位非财政拨款结余=收支总结余-(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非财政拨款结转)=640-(100+50+290)=200(万元)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一、专用基金的概念

《制度》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取得有专门规定,有专门用途和使用范围,使用属一次性消耗。

二、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新增)

《制度》第三十八条: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三、专用基金的内容

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四、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

《制度》第四十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新旧制度的区别:

1.“修购基金”增加了相关规定; 2.去掉了“医疗基金”;

3.“奖教奖学基金”改为“奖助学基金”; 3.增加了关于专用基金管理的原则。 【例题】

接上章例题:

假设该单位职工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30%

应提职工福利基金=非财政拨款结余×提取比例=200万×30%=60(万元)

第八章 资产管理

一、资产的概念与分类

《制度》第四十一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资产的基本特征:一种经济资源、被中小学校占有或使用、能够以货币来计量、表现形态多样。

资产的分类: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二、流动资产

(一)流动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制度》第四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特征:流动性强,周转期限短;价值一次性消耗、转移或实现。

(二)货币资金

概念:中小学校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的资金。 内容:现金、各种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管理要求:存量适度、保障支付,健全制度、严格内控。(新增)

需要说明的是,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基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引入的一个新概念。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是财政部门按照预算和批准的用款计划,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下达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使用额度。它是一种新的无纸化的货币形式,具有与现金和各种存款基本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因此也是事业单位可以支配的流动资产形式之一。

(三)应收和预付款项 概念:中小学校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

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暂付款项 预付款项

(四)存货

概念: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特点: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售或耗用、具有较强流动性的有形资产、具有时效性和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

(五)流动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 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 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相比原《制度》:标准提高。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

《制度》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新制度:提高了固定资产标准并进行了合理分类。

价值标准:《制度》与《规则》保持一致,固定资产的标准有所提高,即:通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500元提高到1 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标准由原来的800元提高到1 500元。

分类:《制度》对固定资产分类进行了适当调整: (1)将原“房屋和建筑物”修改为“房屋及构筑物” (2)将原“一般设备”修改为“通用设备”; (3)将“图书”修改为“图书、档案”;

(4)将原“其他固定资产”修改为“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四、在建工程(新增)

《制度》第四十九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新《制度》为何引入“在建工程”?

加强在建工程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转固手续。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五、无形资产

(一)无形资产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制度第五十一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

特征:不具有实物形态、可为单位提供经济或社会利益、具有明显的排他性。

(二)无形资产的分类

根据《制度》第四十六条,无形资产可分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其他财产权利。

(三)无形资产的取得和转让

中小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六、对外投资

(一)对外投资的概念

《制度》第五十二条: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二)对外投资的管理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其配套文件;事业单位职能定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

管理要求(《制度》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中小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管理要求(《制度》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七、资产的管理

(一)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 《制度》第四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资产核实、资产处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规章制度;

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 中小学校内部的资产管理制度。

(二)加强资产配置管理

《制度》第四十四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资产形成的“入口”,加强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 资产配置包括购置、调剂等方式;

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并履行相应程序。

(三)强化资产使用管理

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日常管理,按照“实物量与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盘点,完善账表,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流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等。

资产使用管理包括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和对外投资管理等。 出租出借管理,履行必要程序,加强风险控制,充分披露信息,加强收入管理。 《制度》第五十三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加强资产的处置管理

《制度》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捐赠、报废等。

严格处置条件,执行处置程序,规范处置方式,加强收入管理;

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前提下方可捐赠,一般不能利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捐赠; 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开展共享共用与绩效考核

《制度》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绩效考核工作,努力探索建立单位内部各部门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新制度:健全了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等管理制度: 1.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2.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 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3.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

4.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5.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一、负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负债的概念

《制度》五十七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二)负债的特征

负债的偿还具有强制性;可以用货币计量或用货币合理估价;有确切的债权人、债务人和到期日,不能由债权或债务方单方面无条件取消或更改;一般以契约、合同、协议等为前提。

二、负债的分类

《制度》第五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三、负债的管理

《制度》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一)区分不同负债,实施分类管理;

(二)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三)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

新制度:明确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的规定。 《制度》明确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的规定:

1.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2.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3.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4.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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