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管理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规制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和渠道,一是通过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方式予以保护和管理;二是对未注册的地理标志采取登记的方式予以保护和规制。
1.保护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1)法律和行政法规层面
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和2002年制定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地理标志保护作出明确规定,确立了我国《商标法》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2)行政规章层面
①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对1994年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作了相应修改,对地理标志的申请注册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至此,中国确定了以商标法律保护地理标志的法律制度。
②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出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③2007年《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了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而制定的。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2.对未注册地理标志的保护和管理
(1)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农业部第1071号公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对未予注册的地理标志保护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由农业部发放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