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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6:11: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土地登记审批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地籍科

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主管局长、局长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而使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更换土地证书。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3、《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城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垦区所属农、牧、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土地,国有森工林区内建设用地以及中、省直和部队所属农、牧、林、渔场使用的国有土地,由省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4、《土地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

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三、审批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请应予以批准:

1、土地权属来源合法;

2、土地权属无争议的;

3、无违法用地行为或者违法用地行为已经处理的;

4、依法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5、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力没有超过规定期限的;

6、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所需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权属来源证明;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需要修改补正内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书面告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六、审查和决定

1、承办人A审查并起草审批意见后,经承办人B 会审后,报科长审核后,并呈报主管局长审定。

2、经集中审核的土地登记申报材料审批后,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审批专用章,返还申报单位。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在“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网站”长期公布。网站:

(http:///039jxlr/index.htm)

土地登记结果在鸡西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九、监督检查

执行《鸡西市国土资源局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鸡西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土地登记审批流程图

土地登记审批流程图

土地登记审批

办理土地登记的(审批)程序

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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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

因病休、复学审批登记制度

土地审批制度有重大调整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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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审批程序

土地登记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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