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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理论专题作业

发布时间:2020-03-02 16:34: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13-2014年第二学期《会计理论专题》科目考查卷 专业:会计学(注册会计师) 班级:注会11-1 任课教师:姚翠红 姓名:黄秋梅学号:11054060156 成 绩:

由安然事件看会计准则的改革

2001年,美国华尔街股市爆出安然帝国财务舞弊丑闻,进入2002年,公司财务丑闻像是传染病一样 ,在上市企业中迅速蔓延,奎斯特、环球通讯、世界通讯等等,一个接一个,引发了美国的会计危机。随着会计丑闻的相继爆出 ,社会公众纷纷指责政府监管不力,美国以具体会计规则为基础的准则制定基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由安然事件看美国会计准则制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会计准则制定及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存在缺陷

在安然造假事件中,安然公司就是利用复杂的金融工具“特殊目的实体”,把本应纳入合并报表的“特殊目的实体”排除在合并报表编制范围之外,从而高估利润,低估负债。而美国会计职业界关于如何报告“特殊目的实体”已争论了近二十年。安然丑闻惊曝后,人们对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效率和制定导向等提出了质疑。

现行的会计准则有两种制定导向,一是美国制定“公认会计原则”所遵循的详细的“规则基础”;另一个则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所遵循的“原则基础”。虽然详细规则形成会计准则较为详尽,可操作性强,需要较少的专业判断,但存在易被规避、重形式轻实质等缺陷。安然公司便是钻了这个漏洞。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者越来越偏向于民众,大多数投资者对报表的理解能力是有限的。虽然SEC要求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的管理讨论和分析部分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但SEC的要求很笼统,美国的定期 1

披露系统也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致使大部分财务信息披露缺乏可理解性以及决策有用性不足。如安然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中存在着大量的垃圾信息,而投资者并未意识到。安然共有3500家子公司和附属企业,其中不乏一些“特殊目的实体”。安然利用这些“特殊目的实体”为其举债融资,或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而又无需在合并报表中予以披露。

2、美国的会计监管体制存在严重缺陷,缺乏独立性

20世纪70年代,AICPA为了避免政府部门对行业监管的全面介入,建立了一整套自律监管机制,成立了公共监督委员会,试图代表公众利益来对AICPA上市公司业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管,并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和审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这种以公共监督委员会为代表的行业自律监管模式得到了美国国会和SEC的认同,公共监督委员会亦成为美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的标志性组织。然而在这个管制架构下,国会和SEC轻易不干涉会计业务的运作,政府力量也很小,甚至不介入直接的管制,而且出现问题时,处罚力度非常薄弱,而无视独立性却收益巨大,如此,很多审计师对于保持独立性形同虚设,无论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无法做到保持独立性。

二、美国对会计准则制定采取的改革措施

政府监管无效,改革势在必行,包括监管制度和会计准则。安然事件后,美国各机构反应迅速,出台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1、颁布了《萨班斯—奥克斯莱法案》,成立独立的公众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法案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AICPA的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监管。

2、建立目标导向的公认会计原则,由规则基础转向原则基础。为解决准则超载的规则导向,解决方案为,提高会计准则的可行性,把重点放在基本原则和目标上,替代之前的详细规定、例外事项和备选方案,

减少准则的详细程度的变化,使会计重点放在交易的实质上,而不是形式。

3、《法案》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4、提高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5、要求强化财务披露,加大了公司的责任以及违法处罚力度。

三、安然事件对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启示

1、关于会计准则制定导向方面的思考: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偏低,职业判断能力较弱。因此,我国在准则制定时应处理好原则与规则的关系,既要有原则性的规定,充分发挥会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也要有可操作性强的规则程序,便于会计人员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同时,应不断完善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比较完整和详细的、可操作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但从实际情况看,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尚存在许多不足。大多数上市公司仅仅是按照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定的最低要求来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严重滞后、片面披露甚至不披露。为此,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披露的信息不能仅局限于传统的“表内项目”,而且需要披露更多的“表外项目”。

3、干预审计委托模式,提升审计独立性。

4、启动民事赔偿机制,增加违规者造假成本。

浅谈我国的可转化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长期债券,具有普通债券的全部特征,但另外赋予债券持有人在既定日期之前按照设定的价格(或比例)把该债券转换为发行企业股票(普通股或优先股)的权利。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将债券持有至到期日或是在此之前转换为股票。

目前,会计界关于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权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把这种债券视为一般债券而忽略其可换股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换股权属于权益性证券,它的价值应当从债券价值中分离出来,列入业主权益下的“缴入资本溢余”。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根据可转换债券的主导性特征来决定其分类与确认:

(1)如果发行日的合同条款规定倘若不换股,发行企业需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则这一可转化债券应当确认为负债;

(2)如果合同规定发行企业要向债券持有人实行换股权时转移融资工具的义务,应当作为负债来确认;

(3)根据具有最大值基本融资工具的特征来归类,即如果债券性融资部分的价值大于权益性融资部分的价值,则确认为负债;

(4)依据最有可能的结果来分类,倘若换股结果的可能性相当高,则这一可转换债券应确认为业主权益项目。

第四种观点认为,债券和换股权是两个必须分开披露的负债项目。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要求于2007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新准则对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变动。

1、原会计准则下的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在未转换为股份前,其会计核算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债券持有者行使转换权利,将债券转为股份时,应视转换情况将债券账面价值转换

为普通股本和股票溢价,转换过程中不产生损益。若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股份的部分,则以现金偿还。当可转换债券到期未转换为股份的,仍按一般债权核算。

这种会计处理虽然操作方便,但却使大量与决策相关的交易信息游离在表外,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给报表使用者带来比较大的潜在风险。

2、新准则下可转换债券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债券在会计核算中作为长期负债核算,在“应付债券”科目下设“可转换公司债券”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按照新准则规定,在初始确认时将其包含的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进行拆分。具体拆分时,首先对负债成分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负债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然后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分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分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债券发生的交易费用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分摊,最后将负债成分确认为应付债券,权益成分确认为资本公积。

新准则关于可转换债券的规定不仅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使得可转换债券核算所提供的信息质量更高、更客观有效,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可以更有效地防范会计错误和舞弊的发生,更好地为信息使用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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