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市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促进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监督员可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各级人大、政协委员及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社会人士中选聘。具体条件为: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能力和理论政策水平。
3.热心社会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4.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公正廉洁,敢于和善于开展工作,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
5.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社会监督员工作。
第三条社会监督员的聘任程序、任期
1.拟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颁发聘书。1
2.社会监督员每届任期为二年,原则上可以续聘,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主要职责
1.协助市国土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和决定。
2.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政勤政等情况。
3.沟通和促进市国土资源系统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对市国土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4.参与市国土局的执法检查,对涉及市国土资源系统的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市国土资源系统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6.参与市国土资源系统全程办事代理、政务公开工作的检查。
第五条社会监督员的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市国土局了解有关情况,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
2.了解市国土局有关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对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工作进行视察和检查。
3.了解、反映和转递来信来访、检举、举报、投诉、申诉和控告,并就所转递、提供的举报线索和控告、申诉的办理结果提出查询。
4.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市国土局各单位及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以及答复质询。
第六条社会监督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好宣传工作。
2.认真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工作纪律。
3.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4.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询私情。
第七条社会监督员工作的组织、服务和管理
1.市国土局设专人负责对受聘社会监督员的组织、服务和管理工作。北京市监察局驻市国土局监察处协助市国土局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2.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活动,采取集体活动和个人查访相结合的办法进行。集体监督检查活动由北京市监察局驻市国土局监察处协助市国土局有关处室统一组织安排,有关处室予以密切配合。
3.市国土局对社会监督员开展工作给予个人适当的交通补贴和必要的经费保证。
4.积极支持社会监督员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主动为他们履职提供方便。社会监督员到市国土资源系统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组织专人接待,对社会监督员提出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予以解答,不得推诿搪塞。
5.认真听取社会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领导报告。需要答复的要及时予以答复;需要改进的要及时改进;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及时与社会监督员沟通反馈。
6.对社会监督员转递的检举、投诉信件,要认真办理。一般事项一周内办结;复杂事项一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办结后应及时向社会监督员反馈。
7.对阻挠社会监督员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监督检查活动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