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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说明

发布时间:2020-03-03 00:3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诉讼说明

一、为什么李海泉借用我(我们)的名义,而不是其他人?

因为我是李海泉的债权人。我于2013年4月24日至2013年9月25日先后借款给李海泉人民币470万元。其中2013年7月10日前借给李海泉400万元。

证明材料:李海泉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收据证明、张鹏的打款凭证7张、债权确认函。

二、我们是怎么认识的?

2012年度,我和岳阳市、县农行的几位朋友在临湘市组建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海泉的兄长李晓东的公司——湖南博翰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位于临湘市儒溪工业园区)是主发起人。胡晓军、杨勇都是小贷公司的股东,李海泉负责其兄博翰公司的融资工作。

证明材料:临湘鸿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

五、六页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

三、关于湖南运达商品写字楼产权归属问题

1、名义上是我(我们)的,实际上是李海泉及其兄李晓东的。因为我们是债权人,当时有口头约定。

2、购房定金200多万元是李海泉交的,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原约定有6套房,因资金问题,实际办了4套房,李

1 海泉兄弟俩对户主要求,一是他们的债权人,二是个人征信记录要好,最后选择了我们3位债权人和其妹妹、妹夫。

3、我和其他债权人:胡晓军夫妻、杨勇夫妻、李海燕夫妻到长沙浦发银行和长沙运达房产公司仅去过一次,根据李海泉要求分别办了签字手续,没有交给我任何书证、物证,全部由李海泉兄弟俩策划。

4、首付款是李海泉兄弟俩组织交的,我不知交多少?当时也不知道房屋位置、朝向、房价?更不认识该房产公司的任何工作人员,全部由李海泉策划。

5、从长沙浦发银行的按揭贷款看,在案发前我仅去过一次,办了一张卡和签字手续。打官司后才知道贷了177万元,钱放到了何人帐上?钱到哪里去了?作了什么用?我的卡上没有任何记录,我一概不知。我也不认识长沙浦发银行的任何工作人员,贷后的几期按揭贷款是由李海泉兄弟俩组织还的,几个月后就逾期了,还由湖南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了13个月的按揭贷款(根据我的个人信用报告得知),该房产公司也从未找过我们还贷,说明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人房产公司是清楚的。李海泉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个人的征信记录和声誉,属于假按揭贷款。

6、关于湖南运达商品房一事,我打了四场官司。一是与陈俊龙,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14号;二是与刘泰,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

2 民法院民事调解市(2014)岳中民二初字第22号;三是与长沙浦发银行,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2525号。从上述三起官司看,我的担保是特定的、指定的、有限的,是在李海泉兄弟俩的逼迫下、指使下按其旨意进行的。我一没有请律师,二没有上诉,有的还是缺席判决。假如房子是我的,并且房屋价值300多万元,我会不请律师,不上诉吗?除非此人不正常,有神经病。第4场是与原告罗丽君。

证明材料:

1、购房定金。

2、首付款凭证。

3、贷款凭证。

4、还款凭证(李海泉的,湖南运达代还的)。

5、张鹏浦发银行银行卡复印件。

6、张鹏个人信用报告。

7、判决书、调解书。

四、公证经过

2013年7月的一天下午上班之际,李海泉电话通知我和我爱人任爱群一起到岳阳楼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证明房屋实际所有权人是他的。当时我爱人当着我的面和公证员问此行为有不有什么问题和麻烦。我说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因为此房屋的购房定金和购房款是李海泉兄弟俩的,只是借我们的名义而已,我们公证、承诺的范围仅以此房屋为限。当时只有我们夫妻俩、李海泉、公证员在场,未约定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因为房屋实际所有权人不是我们的,我们也不需过问。所以我们在承诺书承诺,我们夫妻放弃抗

3 辩权。作为出借人,要别人担保会不征得担保人的同意吗?会不和担保人见面吗?会不在担保书上签字吗?说明原告也默认此房屋所有权人是李海泉的。至今我也不认识罗丽君,我们先后上了三次法庭,罗丽君一直没有出庭。我也不认识共达公司的人,说明李海泉伙同他们一起借我们的名义,背着我们签订各种合同、协议,从中得利,到处行骗。假如说房屋所有权是我们夫妻俩的,我们会把几百万的房屋会拱手让人,白白不要吗?难道同样的事也会发生在胡晓军夫妻、李海燕夫妻、杨勇夫妻身上吗?他们也同样放弃抗辩权?事实证明,该房屋真实所有权人不是我们的,是李海泉在借我们的名义,有组织有计划地行骗,在借刀杀人,伙同罗丽君一伙存心害人。

五、对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6民初23号的质疑。

1、判决书中第2页原告的诉讼要求:被告胡晓军、李海燕、张鹏以其担保财产承担担保责任。说明原告承认我们的担保是指定担保,不存在该房屋以外的资产。

2、判决书中第5页讲到“李海泉与张鹏有利害关系,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海泉签订的承诺书是得到了张鹏认可的”请问原告我与李海泉有什么利害关系?你有充分证据证明李海泉签订的承诺书是得到张鹏认可的“充分证据”是什么?我没有看到。

3、判决书第7页写到“因被告李海泉担心公司名誉受损没有办理预告登记后的他项权证而改为公证”,请问原告此房屋以个人名义登记而不是公司,他担心公司名誉受什么损失,说明该房屋的权属李海泉既可用公司名,又可用个人名,可随心所欲。

4、判决书第9页写到“本院还查明,李海泉承认该借款用于博翰公司及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李海泉与罗丽君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李海泉与共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介服务协议书,都明确约定,借款用途为偿还写字楼二期欠款,与法院查明的用途明显不符,说明李海泉以此行骗。按原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提前收回。并且2014年2月李海泉兄弟俩因向刘泰借款事发,2015年5月李海泉兄弟俩案发。判决书中说到李海泉700万元借款按6个月利息计算应付84万,实付52万元,其中预收49万,实欠息31万。约定的时间为6个月,为什么于2014年1月30日到期后不找李海泉,不找我们。从判决书第10页中得知,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到2016年 月才开庭审理?并且是在李海泉被受到刑事处罚后。

在岳阳市中级法院调阅案卷中,从长沙市商品房户室信息表中获悉,名义上在我名下的房屋先后被岳阳楼区法院、岳阳市中级法院、岳阳市中级法院、临湘市法院、长沙市开福区法院、长沙市中级法院、岳阳市中级法院共7家法院冻

5 结中,其中包括罗丽君的要求。其它原告都没有再找我们,只有罗丽君无理取闹。并且该房屋的执行权是岳阳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办的。

5、判决书第12页中写到“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又将房屋向案外人办理了预告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手续,系违约行为”。我们没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我们才是真正的诚信守规者,还事实本来面目。我的承诺、担保都是在李海泉兄弟俩的强迫指使下按其旨意办的,先后为陈俊龙担保500万元,为刘泰担保1900万元,为临湘鸿盛小额贷款公司担保2380万元。假如是我的房子我会发神经用200多平米的房子担保几千万元的借款吗?

证明材料:长沙市商品房户室信息表

六、事实证明李海泉是真正的罪魁祸首,张鹏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682刑初177号,李晓东、李海泉兄弟因涉犯集资诈骗罪先后刑拘、逮捕、判刑,他们兄弟俩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5.4亿元以上,其中李海泉涉案金额9838万元,从判决中得知,张鹏才是真正的被害人,罗丽君仅是证人而已。

证明材料:临湘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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