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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22:57: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诉讼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2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3 第四章 档案管理 .............................................................5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5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5 第七章 附则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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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是指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等(以下合称为\"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以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申请复议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诉讼案件直接影响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声誉,因此公司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互惠互利的原则开展经营、管理工作,尽量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对发生的诉讼案件应充分重视,及时、妥善处理,有效规避、控制风险,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二章 管理部门、职责、权限

第四条 纠纷案件管理实行业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和法律事务中心分工管理、密切配合的原则。纠纷案件发生部门或纠纷案件涉及事项的主管部门是纠纷案件管理的业务部门,财务管理中心是纠纷案件的协助部门,法律事务中心是纠纷案件管理的归口部门。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应当根据纠纷案件涉及的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至迟于纠纷发生满一年之时,及时向法律事务中心提出诉讼申请(重大、紧急案件除外),涉及钱款的,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协助提供相关凭证;

(二)参与纠纷案件应对措施讨论会议;

(三)根据法律事务中心要求承担部分纠纷案件处理的事务工作;

(四)根据需要,参加与纠纷案件相对人的商谈和解工作;

(五)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其他工作。

第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纠纷案件诉讼管理制度即本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纠纷案件的司法程序处理;

(三)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管理;

(四)建立诉讼案件工作台帐(诉讼类案件汇总表及诉讼仲裁案件结案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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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

(六)签收、发送法律文书(非诉讼案件除外);

(七)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纠纷案件处理完结前(诉讼案件应在裁决/调解书生效前),案件处理的参与者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如违反保密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事项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纠纷案件为重大案件。对于重大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形成专题汇报供本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阅知。

(一)涉案标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二)案件主体或标的涉外(含港澳台),单个劳动纠纷案件除外;

(三)涉及公司整体利益或处理结果对本公司有重大影响;

(四)法律事务中心认定的其他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为一般案件,对于一般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会同业务经办部门决定,报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九条 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性文件、合同类文件的出具,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参与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章 诉讼案件管理

第十一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案件,应填写《案件诉讼申请会签单》提出起诉或仲裁申请(至迟应于纠纷发生已逾一年之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涉及金钱款项的需提供相关凭证)、情况说明报法律事务中心。

法律事务中心对《案件诉讼申请会签单》及证据资料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再报请公司管理层审批。

第十六条 法律事务中心收到审批通过的会签单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员,由案件承办人员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上由法务经理作为案件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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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业务经办部门对需要提起诉讼或仲裁案件的时效负责,确保诉讼、仲裁案件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启动法律程序。

第十八条 确定起诉后,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制作诉讼文书,或在必要时将案件材料提交外聘律师,由律师起草,并由其确认。并在确认诉讼文书后7日内,办理完毕立案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被动应诉案件,由法律事务中心统一接收法院或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

第二十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在收到应诉案件的法律文件后,通知案件所涉及的业务经办部门,并提供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复印件。

业务经办部门应于收到法律事务中心转发的法律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备齐相应的证据材料、情况说明,并确定具体经办人,经部门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后报法律事务中心。

诉讼案件处理的对接程序及相关诉讼手续办理由法律事务中心负责协调,应在起诉状、仲裁申请、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件送达后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与此同时,案件承办人员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应尽快通知法律事务中心和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裁决后是否要提起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于裁判文书送达后7个工作日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处理意见。

上诉案件的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关于起诉案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决定不予上诉的案件,法律事务中心应将处理意见及相关裁判文书及时转发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裁判文书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申请执行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的审批、办理程序,按照本办法关于起诉、应诉案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诉讼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对案件的情况作详尽的了解,有权调查、收集相应的证据材料,公司各部门应全力配合,不得无故推诿、拖延、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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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经办人可随时向法律事务中心咨询,由法律事务中心提供法律服务与支持。对于疑难法律问题或重大法律事务,由法律事务中心联系公司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或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的专项问题,经办部门可向法律事务中心作出书面通报,由法律事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协同处理,或报请公司领导批示处理意见。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中心在收到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裁决书后20日内整理归档。案卷应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通知、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相关证据、答辩状、代理词及判决、裁定、裁决书、执行文书等。

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中心应及时将诉讼案件案卷进行归档,并负责对公司的诉讼案件存档情况登记造册备查。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法律事务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凡在检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各部门未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有权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与不足,法律事务中心应及时通报相应部门及各所属公司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问责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公司工作人员如有下列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将相关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对于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法》的,依法报请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及要求办理案件;

(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谋取私利、收受回扣的;

(三)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拖延、推诿、不予配合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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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报告纠纷案件情况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为的,除给予相关责任人员处分外,相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律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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