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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补偿协议陆琼

发布时间:2020-03-03 19:29:1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工伤补偿协议

甲方: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

乙方:陆琼,身份证号码:510411197902024726

2012年11月3日乙方在上班时被制动鼓砸伤左脚,当时送往十九冶医院医治。诊断为:左拇指远节骨粗隆粉碎性骨折,于2012年11月3日住至2012年11月9日出院。甲方支付了全部医药费、生活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

经攀枝花市攀人社认字(2013)D029号认定为工伤。攀劳鉴字【2013】A0798号评定为工伤致残拾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川府发【2011】28号、攀府发【2011】36号,攀人社发[2013]277号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就有关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平均工资7个月,乙方2012年平均工资为1921.72元(1921.72x7)。合计:13452.04元。

三: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拾个月根据攀人社发(2013)277号文件标准3403.83元执行。合计:34038.3元。

四、应补发工伤期间休假工资:5065.12元。

五、应付乙方垫付的劳动能力鉴定费:710元,交通补助费:500元。

六、以上总补偿费用合计:53765.46元(大写:伍万叁仟柒佰陆拾伍元肆角陆分)此款于2013年11月10日前赁收款收据一次性付清。

七、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关系即告解除,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其他经济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甲方提起控告、劳动争议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方持有三份,乙方保存一份,双方签字盖章(或手印)后生效。

甲方:四川省富邦钒钛制动鼓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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