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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协议

发布时间:2020-03-03 17:42:0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附件

3委 托 代 征 协 议

穗地税代征字[2008] 号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地址:地址:

广州市吉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罗与洪法定代表人:

税务登记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

[2008]4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甲方)委托(乙方)代征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简称:居民养老费)。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就代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操作规程

第一条 乙方应开发相应的计算机软件并与甲方实现网络连通,按双方约定的时间、频率接收甲方传送的居民养老费征收信息,确保代征居民养老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条 甲方定时将委托代征居民养老费的征收信息、指令以电子数据方式按双方认可的格式通过专线传送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电子数据进行代征,于收款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将代征费款的明细、汇总数据、缴费人名称、缴费账号等电子数据发送给甲方核对,如有不符,双方应及时找出原因进行更正、调整,使总数与明细数相符。

第四条 乙方应在银行支行开立归集账户作为办理居民养老费代征、划解业务的专用账户,该账户只限于归集代征的居民养老费。乙方应严格该归集账户的管理,除按规定将代征的居民养老费划解到市财政局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外,该归集账户只收不支。

第五条 乙方应为缴费人提供以下缴费方式:

(一)自动划账。缴费人签订《委托银行自动划账缴纳广州市社会保险费授权书》(简称:授权书)。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居民养老费应征数进行划扣,扣款成功后应在储蓄卡明细清单或存折摘要栏标识“居民养老”或“居养”。

(二)柜台缴费。乙方根据缴费人提供的《广州市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征缴核定单》与甲方传送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进行代征,同时向缴费人开具代收费凭证(见附件1),如核对后发现有差异的,应告知缴费人向原居民养老费登记点查询(缴费账户的资料以乙方收集的为准)。

(三)其他方式。乙方应不断完善缴费方式,提供包括自助终端、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其他缴费服务。

第六条 乙方应在每月25日(含)前,到甲方申报(上月2

4日至本月23日)代征的居民养老费,申报后根据甲方出具的划解凭证,将代征的费款划解到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险费财政专户中;在申报代征的居民养老费的同时,乙方应将当月重复征收或因其他原因发生错征的居民养老费情况填写《20___年___月社会保险费重征费明细表》(见附件2)给甲方。

第七条 乙方必须在每月25日前编制(上月24日至本月23日)《____________银行代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申报表》(见附件3)和当月银行对账单,送甲方核对、备案。

第八条 乙方在代征过程中同缴费人发生争议时,应在当日内告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处理,乙方不得对缴费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 缴费人如发现多征、错征等情形的,由缴费人到乙方办理缴费确认手续,乙方确认后开具《广州市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见附件4)给缴费人到原居民养老费登记点申请办理退费。

二、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应对提交给乙方代征居民养老费业务的电子数据及相关资料的规范性、合法性及准确性负责,但缴费人的居民养老费的缴费账号由乙方负责维护。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相关数据及资料。

第十一条 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居民养老费的实征数据,应真实反映每天客户缴费记录,不能人为修改。居民养老费扣账结果以乙方的扣账数据为准。核对发现有错误交易,须经甲、乙双方核实后方可进行调账。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期间均应遵循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要遵守税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属地分行和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业务规定。

第十三条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电子数据代征居民养老费业务。由于甲方数据有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做出必要处理,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由于乙方操作有误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或与客户发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向客户解释和做出必要处理,甲方应给予积极协助。无论发生何种情况,甲、乙双方均应遵循对缴费人负责和尽最大努力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督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妥善处理发生的问题。

第十四条 甲方指定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诗书路9号)作为居民养老费业务的主办单位,负责与乙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及时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乙方指定其支行(地址:)作为受甲方委托代征居民养老费业务的主办行,与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系,及时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代征居民养老费的手续费,按每成功代征一笔居民养老费支付人民币2元手续费。

第十六条 代征手续费的结算: 乙方在每年5月31日和11月3日向甲方提出支付手续费申请,甲方核实无误后,将手续费划入乙方账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在支付手续费申请中列明)。

乙方不得坐支居民养老费支付代征费款手续费。

第十七条 在办理本业务时,乙方不得以委托代征居民养老费为理由向缴费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居民养老费以缴费人自愿缴纳为原则,乙方不负责居民养老费的督促、追缴工作、退费工作。

第十九条 甲方应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改,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要求修改协议的责任。

第二十条 乙方不能将居民养老费的代征工作委托给第三方,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工作的情况。

三、协议违约、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

(二)乙方逾期解缴费款的,甲方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费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遇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视情况适当扣减手续费,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四)因乙方责任造成费款损失,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守约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期满若双方无异议可自动顺延一年。若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或修改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1.代 收 费 凭 证

2.20___年___月社会保险费重征费明细表

3.____________银行代征收社会保险费汇总申报表

4.广州市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或授权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2008 年月日2008 年月日

签约地点: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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