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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屠宰加工五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8:21: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动物屠宰场动物入场及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

一、动物在进入定点屠宰场(厂)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须经驻场(厂)检疫人员查证验物,证物相符的方准入场,同时做好记录。

二、证物不符或无有效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未经检疫的动物,关入隔离观察圈,隔离观察30天后进行重新检疫,合格动物方可屠宰,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屠宰后经过驻场(厂)检疫人员宰后检疫、合格动物产品经检疫人员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后方可出场,同时作好产品流向登记。不合格动物产品,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其处理费用由畜(货)主承担。

动物屠宰场检疫申报制度

一、屠宰动物前业主或货主应当向驻场(厂)检疫员提前申报检疫(提前6小时)。

二、经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须急宰的动物应经驻场(厂)检疫员检查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不得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

四、对屠宰动物按照相关的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验,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后方可出场,对牛羊等动物屠宰后按国家相关规定实施宰后检疫。

五、未经宰后检疫或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场銷售。

六、对经宰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屠宰场疫情报告制度

一、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发现动物疫情,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反映。

三、驻场动物检疫人员发现动物疫情,驻场检疫班组负责人要及时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进行汇报。

四、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规定、程序上报。

五、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六、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情。

七、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扩散蔓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动物屠宰场消毒制度

一、屠宰场应设有专职消毒工作人员,有必备消毒器械,并有15日以上的消毒药品库存。

二、屠宰场应在场区出入口、生产区门口设符合要求的消毒池,定期清洗、更换消毒药,常年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

三、进场动物,在进入待宰栏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运载动物车辆进行消毒后离场。

四、屠宰加工场地和屠宰工具做到宰前、宰后各消毒一次。

五、屠宰或检疫检验过程中,如所用工具触及带病菌的屠体或病变组织时应将工具彻底消毒后再继续使用。

六、选择符合国家规定的,对病原体敏感的消毒药,严格按比例配制,消毒药应现配现用,交替使用。

七、保持厂内清洁卫生,无污水、血渍、污物积聚。生活区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大消毒。

八、发生动物疫情时的消毒,按国家疫情处理的规定执行。

九、定点屠宰场法人是本单位动物防疫消毒安全第一责任人,驻场动物检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的技术指导,监督消毒工作。

动物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本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对病害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配备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对下列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

2、屠宰过程中经检疫确认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

3、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动物或动物品。

三、发生动物疫情时,无条件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要求处理病死、染疫或扑杀的同群动物及其粪水、垫料等污染物。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陕西省票证查询中心定执行。

五、动物粪水经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未经处理不得擅自排放。

六、认真做好病死动物或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屠宰动物进场查验制度》等

畜禽屠宰加工条例

屠宰委托加工协议

8屠宰加工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加工行业实施方案

屠宰六项制度

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责任书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加工合同(五)

生猪屠宰加工企业生猪采购调查报告

动物屠宰加工五制度
《动物屠宰加工五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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