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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初级中学暑假教师集训方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1:05: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高坪初级中学2013年暑假教师集训方案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体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浏阳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开展暑期教师集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为目的,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为核心,以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为重点,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教育均衡发展,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组织领导

校长唐全友同志任集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支部书记、副校长余建湘、副校长蔡孝锋,副校长李万春任副组长,处室主任、完小校长领导小组成员,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三、集训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通过学习原文、举办讲座、分组讨论、大会交流、典型发言等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二)集训时间安排在8月28—30日进行,集训时间为三天。

三、集训内容

一是学习法律,规范行为。重点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湖南省教育厅政风行风建设“五项承诺”和“八条禁令”》等法律和规章,强化依法执教意识。

二、是学习先进,查找差距。组织学习我校优秀教师的先进事迹,广泛开展“学、比、赶、超”和大讨论活动,激励广大教职工不断提升爱岗敬业、服务人民、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的精神境界。

三、是学习经验,务实整改。加强教育行风建设,认真总结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先进经验,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查找问题,诚心整改,以卓有成效的工作迎接相关部门、服务对象、社会各界的检验和考评,确保民主评议活动取得实效,为浏阳教育事业的科学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作风保障。

四、是学习标准,提升能力。组织教职工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育部颁布的《中学教师专业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采取集中学习、分析讨论与个人自学等多种学习方式,让每一名教师领会实质、铭记于心,通过学习不断提高专业能力,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五、是做好开学准备工作。集训期间,认真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顺利开学。一是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要提前清理校园、美化校园环境,要对学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进行全面排查,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安全;二是认真做好开学前家访工作,重点关爱留守儿童及贫困学生,确保今年秋季学生入学率100%。三是要做好教师教学安排工作,要制定好新学期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学工作计划,教师要适当提前备课,确保新学期顺利开学上课。

五、集训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暑期集训是提升教师素质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学校要把教师暑期集训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开学准备工作,全体教职工必须统一思想,深化认识,积极参与。

2、严肃集训纪律。集训工作要做到纪律严明,措施到位,切实做到“四个确保”,即确保参训人员到位,确保集训时间落实,确保集训任务完成,确保集训取得明显效果。

3、加大宣传力度。学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师德典型,推广集训活动的成功做法,加强正面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努力营造集训活动良好氛围,树立教育良好形象。

4、总结验收,及时上报。各位教师集训学习笔记不少于800字,8月30日集训总结大会后存档备查,作为校本培训记分依据之一,学校要对教师集训工作的经验、作法和取得的成绩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

高坪初级中学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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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坪初级中学2013年暑假教师集训动员大会议程 主持:余建湘

时间:2013年8月28日 地点:高坪完小会议室

一、余建湘同志宣读集训方案。

二、请集训领导小组副组长蔡孝锋同志组织学习《义务教育法》、

三、请集训领导小组副组长李万春同志组织学校《未成年人保护法》

四、请集训领导小组副组长余建湘同志组织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浏阳市政风行风建设“五项承诺”和“八条禁令”》。

五、请集训领导小组组长唐全友同志讲话。

六、请老师们按照方案安排认真自学,撰写好读书笔记与心得体会,并与9月30日集训总结大会后上交。其它内容在集训总结大会上继续组织学习。

4 学习新《义务教育法》辅导讲座 高坪初级中学 蔡孝锋

一、为什么重新要修订《义务教育法》?

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18条。以国家立法的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社会各方面对义务教育提出新的要求,一些新的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教育部在接到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议案和提案后,在当年底就启动了修订新的义务教育法的工作,并在2004年6月提出修订稿,63条。并上报国务院,经过国务院法制办一年多的修订工作后,在今年年初将修订草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6月29日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为什么要修改?

1、全世界基础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

全世界,近90%的国家施行义务教育。这其中,包括99%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有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95%贫穷落后的资本主义;其中,也包括除中国之外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比如,长年依赖中国经济援助的朝鲜人民共和国。世界上只有少数非洲国家,不实行义务教育。在现代社会,通过实施义务教育,普遍提高公民文化素质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5 统计,全世界有170多个国家宣布实施义务教育制度。在这个事关国计民生的问题上,政府责无旁贷。

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没有充分体现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后,老百姓都以为实行义务教育后,上学就不用交钱了。事实并非如此,还要交杂费、集资费,农民还要交“三项提留五项统筹”,其中一部分用来给民办教师发工资。有干部向老百姓解释:义务教育就是国家、集体、个人都要尽义务。

3、1986年《义务教育法》落实不好

按照专家估算,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后的二十年里,全国至少有1.7亿适龄少年未完成初中教育,将近2004年全国初中在校生的三倍;近0.8亿适龄儿童未完成小学教育,相当2004年全国小学在校人数的70%。(教育部的资料只能查到2003年的,查到了国家统计局2005年中国统计年鉴,年鉴公布的是2004年的数据,所以和2004年比较)

4、义务教育发展到新阶段需要修改义务教育法

这次修订的背景是:党和国家对教育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要落实,成功的经验要吸纳,由于社会转型等诸多因素使义务教育在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解决。

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但法律已落后于现实。

6 ——通过修订使这部法律更充分的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更有力的推动“科教兴国”战略的落实。 ——通过修订进一步明确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强制性和义务性。使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更加名副其实。

——通过修订解决增加教育投入、实现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经费——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均衡——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得分重点和非重点;免费——7年来近3亿中小学生免除学杂费和教科书费用;收费——违法乱收费用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5、是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

国民的高水平教育对于个人和整个社会都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教育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教育也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要变人口劣势大国为人力资源大国优势,我们就必须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贯彻落实。 新义务教育法彰显人本理念,体现国家意志,利于和谐社会,功在百姓民生。其意义在于:

1、标志着全民免费义务教育的开端。

2、义务教育法的修订与实施,是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3、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和时代对义务教育发展的

7 新要求,吸纳了近年来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出台的新政策,致力于解决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4、此次修改义务教育法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修订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立法的基本目标,做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创新。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将对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新《义务教育法》的特点

与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相比,新《义务教育法》在哪些方面有所突破?

有9个方面的重大突破不能不提。

第一,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这个根本的方向。上个世纪,由于各地经济、文化水平的差异,使得义务教育阶段形成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乃至学校之间较大的发展差距。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差距越拉越大。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将均衡教育思想作为新《义务教育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可以说新《义务教育法》的里程碑意义,最重要的就体现在从过去的各自发展走上今天的均衡发展的道路。 第二,明确了义务教育承担实施素质教育的重大使命。 我们过去推进义务教育时,主要是解决孩子有书可读、有学可上

8 的问题,还谈不上素质教育。新《义务教育法》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把义务教育纳入到实施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把实施素质教育作为义务教育的一项新的历史使命。新《义务教育法》同时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点,并且提出了一系列实施素质教育的措施。 第三,新的《义务教育法》回归了义务教育免费的本质。 普及教育、强制教育和免费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免费的步骤可以根据国情来分步实施,但必须坚持免费的特点。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不仅仅是普及的、强制的,还应该是免费的。新《义务教育法》在免费教育上又迈出了一大步,在1986年不收学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收杂费的内容。中央财政将从今年开始,用两年时间免除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城市地区还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方案、加快进程。

第四,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强化了省级的统筹实施。

此次新《义务教育法》一个很大的突破,就是在“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了省级政府的统筹和责任,实践着从“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原来看到乡镇一级难负其责,就将统筹责任放到县一级;现在县级基本上是吃财政饭,也无力承担,事业的发展必须要加大省级的责任。对教育的均衡发展、加大对农村教育经费保障的力度、加强对贫

9 困地区的支持而言,省级的统筹都非常重要,这也是新《义务教育法》的一大亮点。

第五,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再一次明确了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分担机制,分项目、按比例分担;义务教育经费预算单列;规范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义务教育的专项资金。通过这样几个渠道,建立起义务教育比较完善的经费保障机制。 第六,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对非户籍所在地,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确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居住地人民政府要为他们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这将会对城市化进程的平稳推进起到关键性作用。

第七,规范了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

过去我们对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是从政策上进行规范,新《义务教育法》对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出手是比较重的:一是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关键是要对学校在资源、政策上进行公平的分配,不得有政策、资金、资源的倾斜,这一条体现了全社会对教育公平的强烈愿望。二是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也就是“名校不能变民校”。三是第25条的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0 第八,建立了义务教育新的教师职务制度。

过去我们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实际上,过去设立的在小学任教的中学高级教师的职称是不规范的。这一新规定对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发挥聪明才智都是一个很大的激励。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当然还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 第九,增强了《义务教育法》执法的可操作性。

全面规定了《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63条中有10条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将《义务教育法》的执法性、操作性提到一个空前的高度。而且规范了22种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违法行为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过去的18条《义务教育法》虽然起到了很大的历史作用,但操作性比较差,新的《义务教育法》则完全弥补了这种缺憾,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加大了执法力度。 七大亮点: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新在哪里?

(一)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

从义务教育本身来说,它本来就有免费的意思。1986年颁布的

11 《义务教育法》没有强调和突出免费的概念,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由于我们是穷国办大教育、大国办穷教育、人民教育人民办,所以我们淡化了免费的特点和要求。

新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并在附则中提出“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新义务教育法修改至今,全国所有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近3亿元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用。农村贫困住宿生享受生活补助。

(二)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机制首先体现在投入上。过去一说政府的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但是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所以,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三)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谁都知道,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没有教育机会的均等,就谈不上社会公平。而义务教育的公平是最基本的教育公平。义务教育既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就应该让社会成员公

12平的享受;要让社会成员公平的享受,产品规格就要差不多,义务教育就必须均衡发展。

2005年12月1日《南方周末》登载了题为“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铜陵奇迹”的文章。文章说,安徽铜陵,一个仅有70万人口的小城,却是中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人间天堂”。原来,在这个城市,“学校没有好坏之分,只有远近之别”;在这个城市,盛行于整个全国的“择校风”已然风平浪静。不久前,国家有关领导曾就“铜陵推行教育均衡、消除择校风”作出批示,对“铜陵奇迹”给予充分肯定,要求认真调研总结经验。 铜陵积十年之功,创造了一个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范例。那么,创造“铜陵奇迹”的成功经验到底是什么呢?当地分管普教长达12年的教委前副主任汪其惠给出了答案:“我们只不过是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照做了而已”。

“铜陵经验”是如何运作的呢?无外乎是“取消小学及初中重点学校,取消初中升学考试”和“划片招生、就近入学、定向切块、扶持弱校”。这些做法都是多年来被念得令人麻木的“老经”了,并不是什么新经验。可是,就是因为法律规定遵守得好,落实到位,可怕的“择校风”就真的刮不起来了,当地的义务教育就真的实现均衡发展了。

原来,创造“铜陵奇迹”的最大成功经验,竟然就是“遵规守法”。一个并没有推行任何教育创新举措的城市,仅仅靠“遵规守法”,却成了中国义务教育成功的一块“示范地”;一个合乎基本法律

13 制度的实践模式,人们却把它视为“成功范例”,这不得不发人深省。所以,有人说,“铜陵奇迹”不是什么教育的“成功范例”,它是中国义务教育最大的“黑色幽默”。均衡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

乱收费导致”上学难上学贵”。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非常反对。新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如果乱收费,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

这次修订,把素质教育明确的写进法律,对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义务教育做什么?就是贯彻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全面发展。义务教育不是简单的应试教育、分数教育,而是以素质为导向,培养有理

14 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在义务教育方针、目标的指导下,新法对教育教学作出了规定。那就是,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六)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确保安全是进行教学活动,实施义务教育的前提。针对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的状况,修订时把保障校园安全写进了法律。

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七)、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作出新的明确的规定。最重要的是,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职务和工资作出新的规定。第30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

15 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第31条重申“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法》第25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16 《未成年人保护法》辅导讲座

李万春

尊敬的各位老师:

大家好!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这部法律,我个人认为,大家记住我今天要跟大家谈的两个观点,应该说就基本掌握了这部法律的精神实质。

一、要把未成年人当人看

未成年人是不是人啊?两千多年前诸子百家中的名家代表人物惠施就提出“白马非马论”,他认为“白马不是马”。老师们,你们认为白马是不是马?那我再问大家,未成年人是不是人?但是,我们社会上确实是有那么一些人不把未成年人当人看,或者是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未成年人也是人。下面,我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2000年12月28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新庄孜矿第三小学六(4)班的9个同学被班主任李蕴英逼着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同学边刮李蕴英还边说:“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9个同学,轮流站在讲台前,当着全班同学的面用小刀刮自己的脸,一直刮到出血为止。这起事件的起因极其简单,就是头一天,也就是12月27日,在学校会议室举行了一次演讲会,当时六(4)班的这9个同学堵在门口看热闹,还有的同学在外面敲打窗户,

17 这些都被班主任李蕴英看到,当时她就非常生气,觉得自己对这个班抓得很紧,而这些同学却要给她丢面子,于是就发生了刚才的一幕。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在本案中,班主任李蕴英竟然仅仅是因为感到自己的学生给自己丢了面子,就极无人道地命令自己班上的学生拿小刀刮脸,甚至说出 “你的脸皮怎么这么厚啊,刮了这么久还没有刮出血”这样的话,要9个学生将脸刮到出血为止。这反映出她冷酷无情,没有怜悯心,同时,也表明了她是一个十足的法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师法》第37条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屡教不改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这些法律规定,都是对未成年人给予的特殊保护,李蕴英对这些可能一无所知。

案例二:小军的父母离婚后,8岁的小军随改嫁的母亲来到了继父家一起生活。继父的脾气极为暴躁,对不是自己亲生的小军非打即骂,并且经常不给饭给小军吃,对小军进行饿肚子的惩罚。一天,小军实在饿的不行了,就到厨房里偷偷拿了一个馒头,继父发现后,就用绳子将小军捆住,并且对小军不断地拳打脚踢,

18 一直打到小军晕过去才停手。

这也是常见的现象,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小军的继父虐待小军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的规定,同时已经触犯了刑法,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刘某(男)是一所中学初二的学生,平时比较调皮,上课时爱与同学讲话,最近老是旷课。一天下午上课时间,他又一次丢下书包,跑到外面去玩。班主任黄老师就将其书包带到办公室,并打开来检查。黄老师在书包中发现了一封外校寄来的还没开封的信件,就拆开来看,原来是外校一女生写给刘某的信。放学前,刘某前来索取书包。黄老师要求他交代与那位外校女生的关系。当刘某知道黄老师已经拆看了他书包中的信件时,非常生气,抢过书包就走了。同学们,你们怎么看待这件事?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机关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

19 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1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由此我们可以知道,教师不能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为由,拆看学生的信件。同样,父母也不能以关心、爱护子女的成长为由拆看自己小孩的信件。

案例四:小文的父母经营了一个火锅大排挡,冬天到了,吃火锅的人多了,生意很红火。由于店里实在忙不过来,小文的父母考虑到请外人还不如要自己的儿子来帮忙,想让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和父母一起经营这个大排挡,就去学校找学校领导和老师商量这件事。老师、同学们,你们认为学校能够同意他父母这样做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校不能同意小文的父母这样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义务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招用应该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业。”因此,必须

20 让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导致未成年人失学或辍学,都是家长的失职,都在一定种度上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有些家长因家庭经济困难,有些家长只考虑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认为读书不如赚钱,要未成年子女辍学在家,或弃学从商、从工,出现了一些“小保姆”、“小商贩”、“小个体户”和“小童工”,象这些现象就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本案小文的父母要读初中二年级的小文退学经营大排挡是侵犯了小文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上面案例中,我们提到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通信自由权、受教育权等,未成年人作为公民的一部分,除法律规定,只能由成年公民才能享有的某些权利外,未成年人享有与成年公民一样的各种权利,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受教育权、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社会经济权、司法保护权等。未成年人的这些权利是由《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义务教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任何妨碍未成年人实现上述种种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最常见不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因为未成年人的思想觉悟和认知水平还达不到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要求。

二、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

由于未成年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没有达到与成年人同等成熟的程度,具有思想单纯,易冲动,对事物的接受能力以及判断是非能力较弱,自我保护能力不强的特点,容易受外界不良

21 事物和风气的影响和毒害,并直接影响自身的健康成长。因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应该给予特殊保护,也就是“不要把未成年人当成年人看”。下面,我再举几个例子来跟大家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案例一:小明马上就要过12岁生日了,这天课间,他和周围同学七嘴八舌地商量起来要到哪去庆祝生日,小清说:“不如我们到XX歌舞厅去过生日怎么样,听我叔叔说那里可好玩了,又有卡拉OK唱,又可以跳舞,多好!”大家听了都一致响应。同学们,你们认为他们可以到歌舞厅去庆祝生日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的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不适合未成年人。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还有录象放映室、电子游戏机室,这些场所是黄赌毒的主要据点,是社会管理的重点场所。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还不健全,辨别是非的能力还不强,到这些地方会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会使青少年染上不良习气。比如服用摇头丸(一种毒品),绝大多数就发生在DISCO歌舞厅。因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同时要求,这些场所要有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标牌标志。现在大家知道,作为未成年人,是不

22 能进入歌舞厅的,当然不能去歌舞厅开生日PARTY。

案例二:小朋和小列是某小学五年级的同班同学。上个月的一个周末他们相约前往科技馆参观。在科技馆入口处,工作人员要他们2人购买全票后才可以进入。小朋和小列不明白,就问工作人员:为什么以前来科技馆都只要购买半票,而今天却要购买全票呢?工作人员回答说因为目前参观科技馆的人数不多,如果再对中小学生优惠,科技馆就可能赔钱了。

我们认为科技馆的做法是错误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因此,科技馆必须向小朋和小列提供优惠。国家鼓励未成年人积极参加各种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例三:小风是个12岁的小学六年级学生,他很想拥有一台电脑来上网、学习电脑知识。春节过后,他将过年大人给的利是钱(总共5000元)集中在一起,在一个周末,自己就到商场买回了一台电脑。他的父母知道后,认为孩子太小,不知道买什么电脑比较好,就把电脑带回商场想退货。商场认为是小风自愿合法购买的电脑,电脑又没有出现可退货的故障,不能退货。小风的父母就投诉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消协的负责人员听完了他们的陈诉后,表示支持小风父母的观点。同学们,你们知道消协为什么支持小风父母要退货吗?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行

23 为能力人,即他们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不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当他们需要进行民事活动时,要由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10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予、荣誉权、发明权、著作权等。凡是不适宜由他们独立进行的其他民事活动,必须通过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或者征得他们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他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小风年仅12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擅自购买电脑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因为他很可能意识不到此物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他的这一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父母有权要求卖方退货或者将其收回。

案例四:XX大酒店就要开张了,酒店负责人想请学校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助助阵,于是找到了某某中学的校长,说:“星期天我们想请你们学校的仪仗队为我们酒店的开张仪式助助阵,我们还将付给学校演出费。”这位校长能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请求啊?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学校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活动。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活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本案中,酒店邀请中学仪仗队为他们的开张仪式表演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此,这

24 位校长不能答应酒店负责人的要求。

同学们,前面我把《未成年人保护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我再教你们两句话,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你就要用这两句话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一句话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另一句话是“我是未成年人,受到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最后,提醒同学们注意,在另一部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规定,对于有下列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不必经家长同意)。这些严重不良行为是: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同学们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坚决杜绝以上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以健康的人生去迎接美好的未来!

25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余建湘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

26 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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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教师集训工作总结,工作总结

教师暑假集训总结

暑假教师集训工作总结

教师暑假集训有感

暑假教师集训工作总结

暑假教师集训会发言稿

暑假教师集训体会上行下效

西郊小学暑假集训方案

暑假高中教职工集训方案

教师暑期集训方案

高坪初级中学暑假教师集训方案
《高坪初级中学暑假教师集训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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