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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03 23:40: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正嘉律法顾字第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地址:新疆喀什市克孜都维路527号香城大厦4单元

2、12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的聘任,指派具备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授予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受聘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在本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如被指派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乙方另行指派律师代为履行职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的职责是: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标准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在甲方的合法经营活动中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

(一)协助甲方处理下列法律事务:

□ 协助甲方对员工进行法制宣传和法律知识培训;

□ 协助甲方草拟、制定、审查或修改合同、章程、规章制度等法律文件;

□ 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 接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收法律文件;

□ 应委托人要求,就委托人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 应甲方要求,就甲方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发表律师意见;

□ 应甲方要求,参加经济项目磋商、谈判、审查或准备磋商、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

(二)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三)未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1

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长

期投资、融资、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服务。甲方如需

办理,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指派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当优先承办甲方法律事务。根据甲方业务需

要,顾问律师可委派其他律师或律师助理协助完成法律顾问事务,保证及时完成受托事项;

(二)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律事务;

(三)乙方律师应当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四)乙方律师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工作进程;

(五)乙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利益的活动,不得在诉讼或仲

裁活动中担任甲方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六)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七)乙方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应当妥善保管;

(八)乙方代表甲方处理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越代理权

限。

(九)如果应甲方与第三人的相关纠纷或谈判事宜等,对方即第三人也为乙方指派的

律师为顾问的,作为乙方指派的律师均要对该纠纷及事宜的处理进行回避,甲方不得要求乙

方参与。

第五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资料;

(二)甲方要求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应当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三)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和其他费用,律师代理费必须交纳

到事务所里,并由事务所出具正式发票,否则视同本所未收到律师代理费:

(四)甲方指定(人员或部门)为其联系人,授权其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

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接收乙方送达的法律文书,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法律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甲方按下列第

(一)种方式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一)基础顾问费+专项法律服务费方式:

甲方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叁拾万元。甲方就本合同第

三条第

(二)、

(三)项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法律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

由双方另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 50 %的优惠。

付款方式为:为一次性付款,即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付清,下年度的顾

问费在本年度期满后三日内支付。

(二)法律服务费总包方式:

甲方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人民币元。上述顾问

费用包括本合同第三条所列的全部法律事务,乙方办理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法律事务不再

另行向甲方收取代理费。

付款方式为:。

(三)约定的其他付费方式:。

第七条 其他费用的支付

在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甲方承

担:

(一)鉴定费、公证费、翻译费、查档费、交通费等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费用;

(二)异地办案的差旅费、长途通讯费;

(三)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违约或失误导致甲方损失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并要求甲方支付本合同所有

的费用。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律师因过错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

偿责任;

(二)甲方无故解除本合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全部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已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三)甲方逾期30日仍未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的全部法律服务费用,并有权中止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先向当地律师协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两年年,自2011年 11月16日至201年 11月16日。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法律服务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地址:地址:喀什市克孜都维路527号香城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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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先进事迹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荣获“优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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