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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34:3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校财〔201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等教育部、财政部、科技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二)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对科研经费管理承担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使用承担直接责任。涉及科研经费管理重大问题的,按照学校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校财经工作小组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属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后核算。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 23

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经费明细,需经费配套的项目要说明配套经费来源。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经费预算。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涉及重大仪器设备、重要文本文献等资产购置的,要综合考虑学校现有相关资产存量及使用情况、区域内资源配置及共享情况,避免重复购置和闲置浪费,单价20万元及以上仪器设备的购置须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核通过后方可编列。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

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助研津贴。

课题申请人应当结合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及完成任务的可行性,合理编制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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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并报校财经工作小组审议通过后,列入学校当年部门预算采购计划,经教育部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十九条 科研经费凭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科研项目经费入账审核单》入账。其中,纵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批复的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须提供科研合同。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入账时,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可以享受免税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管理部门和科研经费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免税手续;经税务部门批准后,由财务部门办理退税。减免的税费额度退回原经费项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或签订的合同执行,按实际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销。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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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主管科研领导签字证明。每项支出凭证应至少有基层单位经办人、审核(验收)人、审批人(项目负责人)3个人的签字。

第六章 间接费用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间接费用,具体方法如下:

(一)纵向科研经费按照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间接费用,具体办法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按下列比例计算: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20%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13%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比例核定。 其中,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

(二)横向科研经费按照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分类型核定间接费用。其中,理、工、农、医类科研经费按照15%核定,文科类科研经费按照10%核定。

(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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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拨横向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须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须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开户许可证等相关资料。科研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协单位数据库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合作(外协)单位是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员或其家属、直接利益关系人举办、参股的,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已提取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协议和协作结果说明书,经所在基层单位审核,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继续归课题组使用,不得外拨。项目负责人

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由科研管理部门向项目批准部门报批后处理。

第八章 结题结账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管理的要求,按财务账目编制项目结题报告(决算),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按规定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账期限内,执结题报告及科研管理部门开具的结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期结题并结账的科研项目,学校将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及惩处

第三十八条

科研管理、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和基层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检查,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资金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和财务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九条 科研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要加强对科研活动的日常监督和中期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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