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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U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9:04:2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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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学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等有关规定及《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研究型大学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 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两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其他各类专项科研经费、专项基金、国防军工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校内科研经费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科技服务收入。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第五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及在科研活动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均归学校所有。

第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及权限

第七条 科学技术处与社会科学处是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管理、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科研项目执行的监督。

第八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经济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对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或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经费,合理控制各项支出,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是科研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按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科研项目预算。财务部门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并对预算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包括各种来源渠道的

经费,特别要说明项目配套经费的来源。支出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直接和间接费用,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分类编制,并详细说明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预算的编制必须符合经费主管部门或资金提供方的规定。

第十二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用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项目管理费等公用性支出。

(二)人员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中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研究生助学金等人员性支出。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规定程序批准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项目执行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项目批准立项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调整。

第十五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项目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原则上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均须签订科研合同。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审核科研合同,并在审核通过的科研合同上加盖兰州大学科研合同专用章。科研合同可以确定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但提取比例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及时制止和纠正科研经费的不合理开支,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在特殊情况下有权直接冻结有关项目经费。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不论以何种渠道、拨款方式及币种取得的科研经费,都是学校的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由财务部门开具《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并通知科研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根据科研立项报告或科研合同及通知单,通知项目负责人,并将审核后的《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交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执《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到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是计算科研业绩的惟一有效证明,计算科研业绩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免税的科技服务收入,由财务部门协助科研管理部门办理免税手续;属征税的科研经费,由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在其科研经费中代扣税款,统一上缴税务部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费使用要符合开展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或合同规定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挤占和挪用科研经费,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并持学校经费卡办理报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经办人未持卡或签字手续不齐全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越权办理的,其经济责任由财务部门经办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

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校外单位、校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图书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其中,纵向科研经费的劳务费支出范围仅限于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人员。

(十)助研津贴: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加课题的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助研津贴要据实列支,不得虚报。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支付的咨询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二)项目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二十三条 科研经费中的人员性支出必须据实列支(有支出规定比例的项目按规定比例使用),不得预提,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项目预算中未列支人员经费计划,不得开支人员经费。

第六章 项目管理费的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为适当补偿学校为支持科研工作的开展所支付的条件占用成本,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根据国家以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学校对不同类型的科研经费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的提取方法如下:

(一)理、工、农、医类各学科纵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按照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规定,实行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二)理、工、农、医类各学科横向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参照财政部、科技部的上述标准,按课题年度实际进账总额,实行超额累退政策提取。

(三)文科类科研经费项目管理费按5%提取。

(四)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科研人员进入学校的科研费免提项目管理费。

(五)国家或科研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费按规定提取,由学校纳入预算统筹使用,各学院、研究所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另行收取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外汇科研经费的项目管理费按结汇之日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后提取。 第二十七条 提取的项目管理费全部用于支持学校科学事业的发展,包括科研项目的组织、培育、申报、管理,科研基地配套,科研基金,科研奖励,科研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等。具体分配方案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科研经费外拨

第二十八条 所有科研经费的划拨必须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经批准转拨的科研经费,可不计提项目管理费和劳务酬金,也不计算科研业绩。

(一)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并严格按预算执行。

(二)外拨横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总项目立项合同及项目组与子课题合作单位的正式合同或协议,子课题应在总项目立项合同书上有明确规定,且外拨经费累计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0%。

第二十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的,其以兰州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应留在学校(国家有明文规定的除外),继续归项目组使用。科研项目负责人非正常情况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校按照项目计划另行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 对已提取项目管理费的科研项目,在研究过程中因与外单位发生实质性协作关系而需划转协作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供书面报告和协议书,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划转手续,且立项时所扣管理费不返还。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八章 决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根据项目决算编报的要求和规定,按照财务明细账目编报项目决算,并对项目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财务部门应予指导和审查。科研项目决算由科研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鉴定后,项目责任人应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在6个月内执结题报告到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按规定结转项目结余资金。对结题6个月仍不办理结账的项目,科研管理部门有权单方面通知财务部门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 确定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进行结余经费的分配,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或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一)分成结转:学校10%,用于补充事业基金;项目组90%,其中,人员经费支出不得超过50%,其余为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

(二)直接结转:全部转入项目负责人的科研发展基金,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但不得列支人员经费。

第三十五条 科研发展基金用于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科研人才培养、其他科研项目的预研及其他相关科研支出。

第九章 责任及奖惩

第三十六条 为充分调动教职工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拔尖人才和学科

带头人的成长,对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和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具体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建议,经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所需经费从项目管理费中安排。

第三十七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科研经费使用中发生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收支的会计监督,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校领导、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反馈相关信息,提出整改意见。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教育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和科研经费提供方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预算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 因履行合同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应负主要责任。视情节,除赔偿学校经济损失外,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降职减薪、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列条款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制度、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校财字〔2002〕5号文印发的《兰州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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