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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1:22: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XXXX医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院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教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医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医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课题费用不低于60%用于科研业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参加课题相关研讨会、学术会议及社会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场所使用费等;

2、图书设备购置费:包括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图书等的购置费用及相关运输、加工等附加费用。

3、鉴定验收费:即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成果资料文件印刷费、专家评审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4、劳务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等,其中纵向项目仅限于对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用于支付的劳务费,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接待和交通费用,纵向和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5%。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列为学院固定资产,但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院和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购置。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及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但研究经费用于出国或单笔开支数额在0.3万元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事先经科研处及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集中由科研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全院科教人员以学院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

4、学术委员会咨询费及劳务费;

5、与上级各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中所产生的接待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第十六条

外拨科研经费需凭任务下达单位《任务书》或《合同书》,或学院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处长审核签字,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或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2、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消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院科研处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撤消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一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报帐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财产归属和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学院财务处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若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领取30%作为科研劳务费发给成员,剩余部分还是留下次立项使用。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从中领取60%。

第二十三条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学院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80%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学科发展的要求自行支配,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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