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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5:3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

管 理 办 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完善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山西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发〔2014〕32号)和《山西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晋政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经费;

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经费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的经费;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社会单位和企业支持的科研经费,以及与国外科研组织、机构合作获得的科研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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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审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的预算、合同(或计划书、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单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科研项目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应根据科研项目计划内容和相关部门规定,编制科研项目预算。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在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科研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条 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资料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

- 3路费、停车费等。在经济科目商品服务支出的其他交通费中列支。

(十一)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会议、会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举办单位书面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十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科研项目中发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按照外交部、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对部分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分类管理的意见》联合发文的规定进行分类管理。

(十四)国内协作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国内合作单位与人员参与项目研究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以外的费用。国内协作费依据合作协议支付,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

(十五)劳务费:是指用于支付科研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

- 5单位为科研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合理合规使用。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其中绩效支出不得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5%。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间接费用之外,以其他名义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计划任务书执行项目预算。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的,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其余经费项目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向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四章 科技活动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 科技活动经费应当列入年度预算,报单位行政办公会议或党委(党组)会议批准后实施,如需调整,按规定报批。

第十七条 科技活动经费是举办或参加学术会议、学术报告、学术交流、科技咨询、科普活动等科技活动经费。具体包括

- 7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单独设账核算,并改进科研项目经费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其他事业单位承担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企业承担的科研项目或组织科技活动所有支出也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涉及税收时,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或者由纳税人申报缴纳。

第二十一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单次购买一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设备,打印纸、存储设备、图书、文具等办公用品,硒鼓、粉盒等低值易耗科研用品,以及5万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专用科研试剂、专用科研用原材料等费用可以在科

- 9除横向科研项目外,其他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不得用于人员劳务费支出。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撤销,或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保留两年,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学研究的直接支出。项目主管部门要求退回结余经费的,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依据与科研项目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可授权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比照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

- 11目委托单位的检查与监督。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科研经费管理。

有关部门应当对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承担单位、负责人不按规定管理使用科研项目和科技活动经费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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