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大学年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统计范围,真实反映学校科研实力,充分发挥统计数据在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目的
该统计数据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科技/社科统计年报表。
二、统计口径
与科研、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均应纳入统计。(注:“学校年度科研项目经费统计”数据只包括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与该管理办法中的年度科研经费统计口径不相同)
三、统计范围(试行)
科研经费应包括各类科研项目经费、“211”建设经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人才启动经费、教学改革项目经费、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科研事业费、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
四、组织实施
1.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财务处负责提供本年度各类与科研相关的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2.“211”建设经费
科研处(“211”办公室)负责提供数据本年度“211”建设到位经费数据;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实验室、平台、基地建设经费数据; 4.科研人才启动经费
人事处负责提供本年度科研人才启动项目经费数据; 5.教学改革项目经费
教务处负责提供获取本年度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数据; 6.轻工装备研究院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轻工装备研究院”的科研经费的到位和支出数据; 7.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本年度专利示范基地建设经费; 8.科研事业费
科研处负责提供科研事业费数据; 9.基金会经费
各学院、实验室(研究所)、各部门提供提供本年度获得李嘉诚基金会资助的用于科研方面的经费数据。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汕头大学科研经费统计管理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