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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20-03-02 15:19:0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条件

发表单位: 发表日期: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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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满1年以上,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人数10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所从事的产业应当符合农业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和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已经带动形成了当地主导产业,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3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本项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的通知》(农经发[2010]8号)的要求,是当地示范社,所从事的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等产业。

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县级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三、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满1年,并列入当年福建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成员数50个以上,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农机、植保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25个以上,服务农户100户以上。

(2)运行机制合理。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3)增收作用明显。成员年纯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年纯收入高出20%以上。

(4)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实现了统一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和供应,统一生产质量安全标准和技术培训,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统一产品和基地认证认定等“四统一”服务。

(5)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获得中国农业名牌,省级以上名牌农产品证书、著名商标证书或博览会奖项等以及产品出口获得外汇收入的,予以优先考虑。

四、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申报条件

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必须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录中根据以下标准择优评选:

1.民主管理好。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合作社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三会”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设立成员帐户,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进行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自觉接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2.经营规模大。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林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且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万亩以上。

3.质量安全优。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健全生产记录制度,统一质量安全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取得无公害农产品以上认证。标准化生产率达100%。

4.品牌效益高。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认证等相关认证工作;积极参选福建省著名商标、省级名牌农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录”评选;积极参加有关农产品交易洽谈会、博览会。

5.带动能力强。合作社成员规模较大,农民成员总数不少于100个(渔牧业、林业合作社不少于50个)。农民成员年人均收入比当地非成员农民高出30%以上,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6.服务功能全。有健全的服务设施,能够及时为成员提供各类所需的服务内容。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达到80%以上;市场占有率较高,产品销售半径大(如县内、省内、全国、出口);对市场定价有较强的影响力;积极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龙岩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市级典型示范社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分四大类21项,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分达80-100分的为合格;每年度经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考评合格的授予市级示范社称号。同时,对已列入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每三年重新考评,考评合格的保留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具体考评标准如下:

(一)、制度建设方面(10分)

1、依法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二年以上。(2分)

2、按照章程规范运作。落实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组织活动正常。(2分)

3、依法变更登记。包括成员、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的变动,章程的修改,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和注销。(1分)

4、成员100户以上(农机类的30户以上),并依法认购股金。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应占50%以上。(3分)

5、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入社成员登记花名册,核发成员证;按章程规定办理成员入社、退社;文件、会议、培训、服务等记录完整规范。(2分)

(二)、经营服务方面(32分)

1、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合作社名称和牌匾规范,章程、规章、制度上墙;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服务场所。(1分)

2、操作规程标准规范。有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制度,能较详细地记录成员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活动,合作社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3分)

3、实行统一经营策略。(15分)

(1)统一采购。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统一采购比例达80%以上。(3分)

(2)统一技术。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由合作社统一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2次以上。(2分)

(3)统一收购。对合作社成员及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或订单收购、开展统一运输、集中储藏等服务。(3分)

(4)统一品牌。合作社成员及其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和包装。(3分)

(5)统一销售。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成员生产产品总量8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4分)

4、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或提供信用担保,合作社给予成员提供信用担保或联保服务。(8分)

5、开展农业保险投保。合作社为成员代办农业保险,或建立合作社内部风险保障基金,成员农业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提高成员抵御风险能力。(5分)

(三)、财务管理方面(38分)

1、设立独立会计机构。合作社应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完整的会计档案与资料。(4分)

2、财会岗位设置合理。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书上岗,否则不得列入市级示范社;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4分)

3、建立成员会计帐户。明确记载:(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的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3分)

4、会计核算真实规范。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资产情况和购、销、费、利情况;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与其成员或提供服务非成员的交易情况。(8分)

5、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作社取得各级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做到专款专用。(8分)

6、盈余分配使用合法。(1)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2)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比例分配给成员。(6分)

7、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合作社按月(或季)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或三次代表会议;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由牵头单位负责,农民自办的由乡(镇)农村经管站负责,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5分)

(四)、典型示范方面(20分)

1、辐射带动助农增收。以主导产业、特色产品为依托,成员年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300户以上。(5分)

2、基地带动争创品牌。合作社有自主商标品牌,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并已经形成特色拳头产品,成员从事主导产业收入占60%以上。(6分)

3、市场带动扩展经营规模。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市场以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建立一定的销售网络;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种植业达30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500万元以上,加工业1000万元以上。(6分)

4、参与产品展示展销。参加国家、省、市级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评优评级活动,产品获得各种荣誉。(3分)

六、上杭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考评标准

上杭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县级示范社考评标准共分四大类21项,考评总分为100分,考评分达80分以上为合格;每年度经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合格的从高至低分评定10家授予县级示范社称号。

一、制度建设方面(10分)

1、依法注册登记。领取《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注册登记一年以上。(2分)

2、按照章程规范运作。落实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制度,组织活动正常。(2分)

3、依法变更登记。包括成员、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的变动,章程的修改,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证照的变更和注销。(1分)

4、依法认购股金。成员80户以上,并依法认购股金。合作社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中货币出资额应占50%以上。(3分)

5、档案管理规范。建立入社员登记花名册,核发成员证;按章程规定办理成员入社、退社;文件、会议、培训、服务等记录完整规范。(2分)

二、经营服务方面(32分)

1、设立经营服务机构。合作社名称和牌匾规范,章程、规章、制度上墙;有固定的办公及经营服务场所。(1分)

2、操作规程标准规范。有规范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有健全的生产记录制度,能较详细地记录成员生产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活动,合作社成员标准化生产率达到90%以上。(3分)

3、实行统一经营策略。(15分)

(1)统一采购。对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统一采购比例达80%以上。(3分)

(2)统一技术。实行统一质量安全标准、统一生产技术规程、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由合作社统一开展信息服务、技术指导和培训,每个成员每年接受培训2次以上。(2分)

(3)统一收购。对合作社成员及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收购或订单收购、开展统一运输、集中储藏等服务。(3分)

(4)统一品牌。合作社成员及其符合条件的非成员产品实行统一注册商标和包装。(3分)

(5)统一销售。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成员生产产品总量8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4分)

4、开展内部信用合作。合作社成员间开展资金互助或提供信用担保,合作社给予成员提供信用担保或联保服务。(8分)

5、开展农业保险投保。合作社为成员代办农业保险,或建立合作社内部风险保障基金,成员农业保险参保率达50%以上,提高成员抵御风险能力。(5分)

三、财务管理方面(38分)

1、设立独立会计机构。合作社应设立专门会计机构,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有完整的会计档案与资料。(4分)

2、财会岗位设置合理。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培训结业证书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正副理事长、理事、监事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4分)

3、建立成员会计帐户。明确记载:(1)该成员的出资额;(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他人捐赠的份额;(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3分)

4、会计核算真实规范。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资财情况和购、销、费、利情况;真实及时反映合作社与其成员或提供服务非成员的交易情况。(8分)

5、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合作社取得各级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资金,应按项目要求组织实施,做到专款专用。(8分)

6、盈余分配使用合法。(1)合作社按章程规定提取和使用公积金;所提公积金必须按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2)提取公积金后的盈余,应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成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3)剩余部分按成员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分配给成员。(6分)

7、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合作社按月(或季)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或三次代表会议;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内部审计由牵头单位负责,农民自办的由乡(镇)经管站负责,并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审计结果。(5分)

四、典型示范方面(20分)

1、辐射带动助农增收。以主导产业、特色产品为依托,成员年收入比当地未入社成员高出30%以上,带动周边农户200户以上。(5分)

2、基地带动争创品牌。合作社有自主商标品牌,争创市级、省级、国家级(知名、著名、驰名)商标;主导产品通过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并已经形成特色拳头产品,成员从事主导产业收入占60%以上。(6分)

3、市场带动扩展经营规模。与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农产品市场以及加工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建立一定的销售网络;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种植业达300万元以上,养殖业达500万元以上,加工业800万元以上。(6分)

4、参与产品展示展销。参加国家、省、市、县级举办的各类农产品展示展销、评优评级活动,产品获得各种荣誉。(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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