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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版)

发布时间:2020-03-03 10:58: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南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南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作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南郑、幸福南郑,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汉政发〔2011〕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自愿参保。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个人需向村(居)委会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村(居)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填写本村(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表》和《参保汇总表》。

(三)村(居)委会将《参保登记表》和《参保汇总表》上报镇社会事务服务所,镇社会事务服务所按参保类别审查后填写本镇《参保汇总表》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审核。

(四)城乡居民个人在每年10月31日前交清当年养老保险费。

(五)由镇社会事务服务所负责收缴个人养老保险费,并填写《个人养老保险手册》,同时填写《缴费明细表》,并由参保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确认。

(六)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将每天所收缴保费于当日上解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指定的帐户。

(七)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审核《缴费明细表》、统一向缴费人开具由县经办中心提供的个人缴费票据,并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缴费汇总表》、《缴费明细表》和《个人养老保险手册》送交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

(八)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个人养老保险手册》,确认无误后将个人档案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将“三表”存档。

养老保险待遇

(一)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从2011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加基础养老金,支付终生。

(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

1.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55元;

2.70至79周岁每人每月65元;

3.8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75元。

(四)参保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从2011年7月1日起,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

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

2.从2011年7月1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3.从2011年7月1日起,距领取养老金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待遇发放程序

(一)村(居)委会对本辖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向全体居民公示7天以上。

(二)村(居)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收回参保对象的《养老保险手册》,上报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初核。

(三)镇社会事务服务所对参保人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资格审查后,将《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花名册》和《养老保险手册》上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

(四)《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复核审批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和银行卡下发给领取人。

(五)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参加生存(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基金筹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应按年度一次性缴费。

(三)参保人员缴费后政府给予补贴计入个人账户,补贴标准为:

1.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130元

2.个人缴纳200元,政府补贴3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230元

3.个人缴纳300元,政府补贴4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340元

4.个人缴纳400元,政府补贴4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445元

5.个人缴纳500元,政府补贴5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550元

6.个人缴纳600元,政府补贴5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655元

7.个人缴纳700元,政府补贴6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760元

8.个人缴纳800元,政府补贴6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865元

9.个人缴纳900元,政府补贴7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970元

10.个人缴纳1000元,政府补贴75元,个人账户余额为1075元

11.个人缴纳1500元,政府补贴80元,个人账户余额为1580元

(四)截止2011年7月1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五)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特殊群体人员,个人缴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重度残疾人(一级、二级),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费按最低标准100元由省财政全额补助;

2.中轻度残疾人(三级、四级)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即50元由财政给予补贴。

(六)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对本村(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

个人账户管理

(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核发《养老保险手册》,建立参保人员纸质和电子档案,长期妥善保管,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总额及其利息,村(居)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三)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县经办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利息结算一次。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跨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储存额全部转移。

(二)参保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应向镇社会事务服务所递交个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书、《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凭证,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审核后为其办理保险关系转移。

养老保险的退保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纳及村(居)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的本息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可以将个人缴费金额和村(居)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本息余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二)参保人员因户口迁出本县且保险关系无法转移而要求退保时,应将个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退保申请书、《养老保险手册》等相关材料递交镇社会事务服务所,经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保手续。

(三)参保人员不符合退保条件,但仍要求退保,经本人申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只退其个人缴纳部分的本金,不计利息。

经办管理服务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推行,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将其列入本镇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考核。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三)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镇社会事务服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根据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组织交纳保险费。

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局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县财政局按标准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助年度预算,并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经办中心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

(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出挪作它用。

(五)参保人员因保险关系转移、衔接、退保等情况产生的财政补贴余额,划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六)违反有关规定,对造成基金不安全事故的当事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制度衔接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老龄补贴、计划生育奖励性扶持等优抚政策,互不冲突,一并享受。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城乡“五保户”享受国家供养政策的,不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现役军人暂不参保缴费,待退役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劳教、服刑人员暂不参保缴费,待劳教、服刑期满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六)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七)已登记享受农村“八大员”养老补助的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或可采取就高原则选择享受类别。

其它

(一)本细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社会保障城乡居民△通知

县委、人大、政协办公室,县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南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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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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