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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辞职报告(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2:10:25 来源:辞职报告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养老保险

我区两年内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本报讯 (记者 王鼎)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决定用两年时间妥善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涵盖“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3类人群。

据了解,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从1986年10月开始,经过20多年改革完善,目前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等群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制约,一些过去曾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已经离岗的人员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外。1995年以后曾经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参保,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为妥善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区起草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印发执行。《意见》将家属工、“五七工”、农场工、临时工、民办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意见》中涉及的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另据介绍,我区将在春节前后集中两个月时间,先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以有效缓解初期办理人员过多、易发生拥堵的现象。我区计划从1月26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3月正式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

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 ),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1、本人(单位)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5、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①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④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 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二、申报缴费

(一)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的时间安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春节前后集中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

联系人:董进兰联系电话:3971956

社会事业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推荐第2篇:养老保险

Tamia 2012-9-4 16:25:45

欢欢,我问了。

如果你是想转走养老保险的话,需要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在一张纸上;还有户口本的复印件。

Tamia 2012-9-4 16:26:59

还是说在那边上保险需要这边开出一份证明?

推荐第3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2011年04月02日来源:十堰政府网综合

一、在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转回十堰?

请本人先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结算大厅开个人账户后,到当地的养老保险局开转移函,然后到原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社保中其他保险不存在转移问题。

二、农村户口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社保只能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十堰市只有竹溪县和丹江口市在试行农保,只有这两个县才可以开始缴纳农保。

三、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还能参保吗?

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都不可以再参加社会保险。

四、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正常退休人员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

五、以个人名义交多少年保险能到退休年龄?

缴纳养老保险是必须缴费1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缴纳到70岁后可以不用缴纳仍然享受医保政策。个人缴纳医保一般是缴纳的最低标准,这样就只能在住院时享受医保政策。国家政策是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必须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账户欠费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六、企业为职工买的“五金”是指什么?

:“五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单位每年年初申报核定后,才能计算出当年本单位的缴费金额。

七、下岗后一直交养老金,如何办理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直接到我局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时本人档案不能在自己手中,因此你的档案应该存放到代理机构中,其中有就业局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和养老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协会。

八、养老保险中断,退休时如何计算退休金?

国家政策是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必须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账户欠费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九、单位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多少?

单位参保职工其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自2005年调整至28%,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

推荐第4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晚年生活的靠山

养老保险,晚年生活的靠山

——改革开放30年我市养老保险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30年来,我市养老保险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服务对象从少到多,管理手段从弱到强,服务方式从粗放到精细,工作职能不断扩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主要成效

我市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承办养老保险事务,形成了社保经办业务、地税征缴费用、财政管理基金的体系。使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覆盖范围持续扩大。随着养老保险各项制度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扩大到现在的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从1992年的43710人增加到2008年61045人,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8500多人,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社保补贴,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得到体现。

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我市抓住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业务的经办职能,完善管理、征缴、征管方式、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收入从1992年的1549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7000万元,增长24倍,累计结余7亿元。为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待遇水平不断提高。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推行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随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2002年至2008年,国家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从658元增加到1200元,增长82%,有力地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经验

综观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有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养老保险工作始终牢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权益的历史使命,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打造牢固的社会安全网,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立足之本。必须以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参保对象是否接受、是否满意、是否支持作为检验管理服务到位与否的根本标准,使参保人员切实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社会保障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动力,社会保险经办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经办工作规律。大力推进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等措施和办法,保障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

推荐第5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双轨制”

在社保制度建设“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中,“保基本”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只有确保实现这一核心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证明自身存在的意义。

正确界定“保基本”的内涵

所谓“保基本”,就是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养老金,为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保证。不过,这个概念至多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想仅仅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过上富足的生活,那只能说是错觉。

在传统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的替代率很高,有时候甚至超过了100%。不过,那时候国家养老金几乎是退休者的全部收入来源。在单一的国家养老金制度向新的多支柱体系转变之后,基本养老金制度只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退休者除了基本养老金,还应该有其他养老金来源。因此,新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不应该向国家养老金制度看齐的。而且,即使是那些在旧制度下已经退休的人,他们的基本养老金也难以再保持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因为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低工资制度已经逐渐被市场化的工资制度所取代,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除了用于日常消费之外,还可以积累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多的储蓄,用于养老等目的。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国家所筹集的资金已经不应该成为退休者养老的唯一资金来源。

但是,仅仅从这个角度,无法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企业部门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客观事实。正是这一客观事实,使得人们有理由怀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是已经丢弃了“保基本”这一核心目标。为了正确界定“保基本”的内涵,我们需要把两种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差异暂放一边,从讨论多少养老金能够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开始。按照国际经验,由于退休者的消费等支出会低于工作者,养老金替代率只要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如果退休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至少需要达到60%左右,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建立新制度时确立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是58.5%。

充分认识“保基本”压力

即使不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水平相比较,单看企业部门平均养老金水平,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无法为满足所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保证。在1997年到2005年,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从大约70%急剧下降至47.01%,已经远远低于当

初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此后的年份里,尽管政府每年都大幅度提高养老金水平,但企业部门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还是处于不断下降之中,到2011年已经下降至43.38%。主要原因是,在2006-2011年,尽管企业部门人均基本养老金年均提高了13.18%,但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提高了14.88%。

基本养老金过低的替代率水平不仅已经造成了一些退休者的贫困化,还引起了很多参保者的忧虑,甚至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靠性的质疑。这种不安全感的间接影响也十分深远,比如它使得许多家庭不敢消费但又不清楚到底要储蓄多少才足够安全,严重动摇了政府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根基。展望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迫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必然会急剧膨胀。而且,从2013年开始,将会产生第一批在新制度下缴费满15年的退休者,按照新制度的设计,他们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在20%左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不仅平均水平可能很低(主要是因为多年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资金没有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而且人与人之间差异很大。因而,对于处于下层的退休者,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很可能低得可怜。因此,未来的“保基本”压力将更为突出,现在必须积极谋划,才能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为了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需要从现在开始积极谋划。首先,需要在制度结构调整上付出努力,这需要尽快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需要建立一个支柱,以防止老年人贫困化。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保证计划,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向国民年金计划过渡。二是尽快破除“双轨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两种制度下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巨大差异所带来的社会不公。虽然养老保障双轨制从更大的程度上讲主要是带来了社会不公,但它对“保基本”也会有间接影响。比如,由于两者差距过大,不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者会认为自己所享受的待遇过低,不足以“保基本”,而且政府会把大量财力花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中,从而可能影响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三是尽快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分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是58.5%,也就是说,即使是实现了目标替代率,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与退休前的收入相比也会有所下降,要想使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就需要有其他养老金来源,这就需要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调整退休年龄制度设计。这在中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一般劳动者往往反对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特别是那些盘算着一边领养老金一边“赚外快”的人;而一些处于中上层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通常会支持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因为对他们而言,就业就意味着权力和更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政策,规定一个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一个法定标准退休年龄,所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点退休,但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退休,养老金将低于标准养老金;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后退休,养老金将

高于标准养老金。为了给年轻人提供上升通道,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的一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就让位但不退休、达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再退休的政策。第二,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适当延长,并强化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之间的关联度,但对于一些从事繁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延长或少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第三,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应该确立一套比较科学的机制,而不是继续依赖政治决策。第四,对于做实的个人账户,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账户基金获得合理的收益;对于无法做实的个人账户,也应该规定更为合理的记账收益,以保障个人账户所有者的权益等。

此外,必须建立充足的养老金资金储备。除了通过国有股转持等途径做强、做大国家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主权养老基金等其他储备。

推荐第6篇:养老保险

公务员养老金将按工龄补齐保险 实施时间待定

[摘要]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到论证阶段之时,总体框架已浮出。2014年被认为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获悉,人社部已经完成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制定,目前进入论证阶段,其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的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到论证阶段之时,公务员养老金的总体框架已经浮出水面。

“目前的方案是根据公务员的工龄进行一系列计算来确定如何补齐养老保险。”人社部高层向记者透露。

补齐养老保险需庞大资金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一样,都是与工龄挂钩的。”

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如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公务员的养老金未来是要并入到社会养老金体系中的。”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公务员此前并没有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养老金补齐。”上述人士表示,不仅仅是养老金需要补齐,更多需要补齐的资金是和养老金一同发放的公务员的职业年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3月5日上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总体工作部署中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一样,都是与工龄挂钩的。”该人士透露。 而职业年金的规模将“与公务员需要上涨的薪酬差不多。”

因此,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出台后,需要补齐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将形成庞大的支出,而目前公务员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 据统计,中国现有700万公务员,养老保险补齐的年限至少为15年。 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甚至存在70%~80%的差距。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向记者介绍,“单独进行事业单

位的养老金改革的难度非常大,所以要有全局、总体的一揽子设计。”郑秉文也参与了部分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对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的资金压力,一位人社部专家并不认为压力会集中爆发,“其实,财政只需要将公务员养老保险逐年补齐就可以了。比如,只要补齐本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即可,不需要一下把所有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都补齐,这样不会对财政部门造成太大的压力。”

实施时间待定

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保障全社会各单位人员的养老权益。

与社会目前热议的另一问题——延迟退休相比,养老金并轨的改革进展明显更为迅速。

两会期间,人社部的多位人士表示,2014年值得关注养老金并轨的重大突破。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也对外界表示,总理工作报告已经给出了养老金改革的时间点。

“养老金并轨方案虽然规定了时间,但是,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几年的时间。”一位社科院人口经济学专家向记者表示,“涉及养老和退休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造成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别拉大,已到了“并轨”新时期。胡晓义称,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也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保障全社会各单位人员的养老权益。

中国社科院曾在河南、福建、陕西、内蒙古、重庆五省市的2000份调查问卷显示,在领取了养老金的人中,近40%的人都认为养老金过少,甚至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而立即提高企业养老金和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都是不现实的,知情人士透露,“通过起点和过程管理,重新分出公平的养老金层次,最终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将被融入到广义的收入分配改革中,与收入分配改革制度结合起来。”

提高养老金覆盖率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负担,目前,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而最近推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需要同工同酬。

记者了解到,2013年8月中旬,有关劳务派遣的民间讨论会议曾在北戴河举行,其中,“民企和国企都来参加了,民企主要认为实行同工同酬的成本非常高,尤其是上缴社会保险的成本太高。”

居民养老金不及城市低保七分之一 月人均仅81元

去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81元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但养老金水平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被认为偏低。人社部和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

国务院年初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今年三月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已有超过1.33亿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然而,在目前的居民消费水平下,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受到质疑。根据《意见》,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按当前的待遇计发水平进行测算表明:如果居民选择按每年100元最低档次缴费,政府补贴按照30元计算,假定利率按照3.5%计算,缴费年满15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金额为2508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参保人能够领取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2508/139=18元,加上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73元。

事实上,从待遇标准调整机制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后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并不大,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制度的标准保障水平调整幅度相比还相距甚远。

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测算所得,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约为2.06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近24倍。民政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373元,月人均补助252元,合计月人均可获得62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202元,月人均补助111元,合计月人均可得到313元。与此相比,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则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金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是偏低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高庆波表示,从缴费水平来看,2012年人均缴费水平只有169元,这与2012年“城职保”的人均缴费0.72万元相比,缴费水平只是后者的零头。这样的养老金水平,无法负担起老年经济保障的重任,而这样的缴费水平,对于赤贫人群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高庆波认为,种种现象反映出了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两者的定位并不清晰:“现在的新农保支付基本上是财政的转移支付。显然,这一制度不是保险制度,它主要是一种福利制度,尽管它的名字叫做养老保险。”

对于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足的质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这一现状是客观的,毕竟制度从试点到全面铺开时间很短,待遇水平的提高要循序渐进:“对于广大农民来讲,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靠土地的收益和家庭收入,当然也包括家庭成员到城市打工工资性的收入,基本养老金可以说只是补充性的收入。”

而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的提高,《意见》也做出了安排: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齐传钧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合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有望启动并轨改革,“大一统”养老保险制度蓝图已经日渐清晰。

“当然,我们反对‘碎片化’制度,并不是说要用一个制度覆盖所有人群,而是在坚持多层次多支柱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彻底消除因为地域、户籍和职业差异而采取不同养老金制度的安排。对于那些存在缴费能力问题(非正规化就业)的人群,政府理应采取相应制度对他们加以覆盖。”齐传钧对《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说

今年养老保险亏空或超千亿 现行补贴模式难持续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紧于去年

财政部15日公布了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按险种分别编制显示。若今年预算执行情况基本符合预算,则在剔除财政补贴因素后,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或将陷入收不抵支的境地,当期“亏空”1563亿元。 预算显示,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237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8251亿元。但在剔除巨额财政补贴和少量利息收入的因素后,情况却并不乐观。2014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1489亿元,比上年增长8.1%,其中:保险费收入17554亿元,财政补贴收入3038亿元;支出19117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1563亿元。

与2013年预算情况相比,资金趋紧的迹象更加明显: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收入15501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669亿元,与此同时,支出达到16460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亏空”959亿元。

仅仅在两年前,这一指标还为正值。据2012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15027亿元,本年支出13948亿元,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余额为1079亿元,在2011年,这一余额曾达1317亿元。

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社保制度建立之初大部分省市养老金是收不抵支的,但之后缺口逐渐缩小,2013年养老金略有结余。因此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

尽管养老保险现金流短期无虞,但长期来看,飘红的结余数字无法掩盖财政补贴所占比例偏高的痼疾,制度自身的不可持续性被不断的征缴扩面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掩盖了。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预测,2011年至2100年的90年间,在“中成本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的综合精算结余是-12%。“这意味着,

如果想让基金达到平衡,只能把养老金替代降低12个百分点,或者把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提高12个百分点,而这在现实当中都不具备可操作性。”

郑伟表示,如果要弥补精算缺口,90年间所需外部筹资金额占GDP的平均比重为1.98%,占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1.64%,“连续90年间每年拿出一成多的财政资金用来补贴养老保险,怎么可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告诉《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目前养老保险整体收入里面财政补贴占比较大是不合理的:“如果职工养老保险必须要依赖高额的财政补贴才能维持运转的话,说明这个体系存在很大问题。”

不仅如此,现行的财政补贴模式也被认为有待完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禇福灵表示,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过去十几年基本维持在基金总收入的13%至14%,但现在的财政补贴不稳定,补贴类型不够规范,随机性比较大。

褚福灵认为,政府应该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些补贴,但是应当进一步规范,让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自求平衡,逐渐实现政府不直接补贴,只承担兜底责任。

养老金困境如何破解?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郭士征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财政补贴的资金会越来越多,光靠保险费收支平衡有一定难度。欲解决收支平衡,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途径,以后缴费数额、缴费年限可能有所提高,退休金支付水平的增幅也可能趋缓。

郑伟认为,不要幻想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基金平衡,也不能单独依赖财政投入弥补养老保险缺口,而是需要考虑其他外部筹资渠道,如开征新税种,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

推荐第7篇:养老保险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城单位: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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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2年6月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出口)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对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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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A4纸张)和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各二份,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二)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组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收缴养老保险费,出具陕西省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费票据,填写《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

(三)镇劳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保费上缴情况,填写《缴费汇总表》,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和电子档案,审核后退回镇劳保所存档。

(五)镇劳保所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电子和纸质档案,定期录入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55元/每月,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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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接受年检(领取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居委会、村委会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面向社会公示七天以上。

(二)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报镇劳保所审核。

(三)镇劳保所对参保对象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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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门审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至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或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而补缴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在汉中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二)户口迁出汉中市,迁入方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已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户口迁出汉中市范围,可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汉中市各县区之间迁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迁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三)参保人员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三项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镇劳保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总额和集体(不含财政补贴)补助总额的本息。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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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政府成立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管理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扩面工作。基础业务经办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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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各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镇的工作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凡过去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待遇合并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前期启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体化推进。《城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城政办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8篇:养老保险

1.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 过程、生产环境劳动标准: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3、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4、劳动过程:指劳动者通过有目的的活动,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

5、劳动过程的三要素:

1)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2)劳动对象;3)劳动资料

6、(多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多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其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8、劳动条件: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三方面。

9、就业标准: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对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而作出的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

10、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11、失业:指社会经济中有工作能力和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的状态。界定:a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b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

12、(选择)劳动者就业权的一般规定: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为了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对其就业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13、(选择)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成年工:指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5、处罚标准:童工5000未成年工1000以上 5000以下

16、非正规就业指下岗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加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17、收入分配标准:主要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而从用人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的基本规定。

18、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加班工资标准基本规定(重点)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5)在节日长假中,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

4、

5、

6、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6)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7)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资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的原则。

加班加点规定:怀孕7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16—18未成年劳动者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日工资基数:除以20.92;小时工资基数:除以8.

19、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20、加班加点标准: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1、休假时间标准(

22、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23、(选择)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标准

1)设置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5、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国家):企业缴纳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6、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国家):用人单位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7、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8、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礼仪、公共礼仪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9、劳动保障监察: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和给予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30.原则:1行为合法原则2行为公正原则3行为公开原则4行为责任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主要方式有: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第八章

31、(多选)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的主要方式:

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 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

32、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手段: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专项检查

33、举报专查: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为处理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而进行的专门劳动保障监察。

35、案件应在5日内立案;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延长不得超过90日。

35、证据(重点):指由特定主体依法采用的,用于认定有关案件真实的具有法定形式的根据。证据是由特定主体收集的;2.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具有法定的形式。

36、(多选)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7.证据的特征(重点)

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为本质的特征,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包含形式与内容2个方面。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在采集和运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层含义:1证据本身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证据的采集符合法律规定

38.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集证据并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39.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程序要求性、证据采集的全面性、证明的充分性

40、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

41、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的规则:查明事实再处罚、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42、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体系:级别管辖、地域(区域)管辖、特殊管辖三大类

43.劳动行政处罚设定: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针对一定的违反劳动行政管理只需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是劳动行政处罚立法问题,即劳动行政处罚立法在不

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配置。

4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的基本种类: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目录表2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5调查笔录(监)6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员工明细表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劳动保障监察销案审批表12调查笔录(审)1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4调查资料清单(存根)1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表1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17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

17种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文书:1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2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3审理意见书4劳动保障监察警告书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执行情况登记表7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8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9劳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登记表1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1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书13劳动保障监察集体讨论记录14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15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6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笔录17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登记表

45.劳动合同标准(超重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种类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十年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1)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者在订立合理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前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5)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劳动合同内容: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一般适用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

2)须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无须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8)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由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推荐第9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1%,你自己缴纳8%;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你自己缴纳2%外加10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

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你自己缴纳1%;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你自己一分钱也不要缴;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8%,你自己缴纳8%

以上,这么算下来,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21%+9%+2%+0.5%+0.8%+8%=41.3%

你自己每个月为你缴纳的社保比例应该是8%+2%+10块+1%+8%=19%+10块暂时去掉你交的10块钱不谈,单位缴纳的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应该为413:190,这就是说如果

你每个月为自己的社保缴纳了190块钱,那么单位会往你的社保帐户上打进去413块钱,每个

月你的社保帐户上增加的钱就应该是413+190=603块钱

所以说在你看不见的情况下,单位交的社保费用其实是你的2倍还多,所以你每个月交社保费

的时候千万别心疼呀~你要知道单位比你交的多得多了呢,心疼的其实是单位。

话说回到那三险一金和五险一金,这里大家应该已经看出来了,其实江湖上所说的三险

一金完全就等于五险一金,只是三险一金是从你个人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

积金)来

说的,五险一金是从你单位交的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公积金)来说的。把三险一

金说成五险一金其实只是说起来好听而已。

除了单位能为你交社保,其实没工作但有收入的人员或者有单位但单位不交社保的人员也可

以自己交社保,不过个人只能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呀生育呀失业呀公积金呀,你个人都交不起来的。

下面介绍下什么是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刚才大家已经知道了每个月单位缴纳的社保比例和你缴纳的比例差不多是413:190了,那

么现在又出来一个问题:自己每个月交的社保费和这个比例有什么关系呢,社保费到底是怎 么确定的呢?

大家可能没注意过,各个省市每年都会在7月初发布一个“社会保险最低缴纳基数”,这个基

推荐第10篇:养老保险

我国拟规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余额可全部继承

2011年05月13日04:19京华时报我要评论(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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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赵鹏)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开始征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公众意见。草案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人员的待遇,并明确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此前只能继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利息等资金,但个人账户中的政府补贴(含政府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

转播到腾讯微博

人保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草案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

次性补缴至满15年。对于未继续缴费或者延长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人员,可以申请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于不愿意延长缴费至满15年,也不愿意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以申请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草案明确规定,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现有规定执行。为了规范管理,草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继承。

草案还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附件

公众可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或将电子邮件发至:lifachu@mohr.gov.cn,传真发至:010-84233796;通过信函可邮寄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在信封上注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字样。据了解,征求意见截止至2011年5月20

第11篇:养老保险

2、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 1 ) 1998 年 7 月起参加工作——个人帐户储存额 ( 2 ) 1998 年 6 月底前参加工作 一次性老年津贴

注:一次性老年津贴按建立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 2 个月指数 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三)基本养老金每年 7 月根据上度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幅度进行调整 ,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二、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 丧葬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个月)

• 一次性优抚金(抚恤费) = 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个月)

•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 (个月)

• 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 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死者的法定继承人。

• 退建立个人帐户前个人缴费本息。

申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为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 理申领退休手续。办理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2、《退休人员申请表》或《职工提前退休(职)审批表》及复印件;

3、《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4、《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批表》及复印件; 5、军转干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及复印 件。

二、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金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本人申领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及复印件、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 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退休后死亡待遇

1、殡殓证明(或注销户口)的原件及《死亡报告书》(或《死亡殡葬证》)的 复印件;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的劳保关系卡(需加盖公章);

3、《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退休前出境定居或死亡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

2、《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

3、出境定居需提供:

( 1 )公安机关确认的出境定居证明;派出所注销的户口、护照(非中文版的 ,提供职工本人的书面申请);

(注:提供上述资料之一及复印件) ( 2 )本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 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他人代办的:除了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公证机关确认的 委托书(非中文版的,需公证机关翻译确认);

4、死亡需提供:

( 1 )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殡殓证明或《死亡报告书》等);

( 2 )由继承人申领时,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户口簿无法证明申办人享有法 定继承权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公证书);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继承人 经公证机关确认的委托书。

五、非本市城镇户口参保人员,末达到退休年龄前离开本市时,一次性申领个人 帐户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

1、《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的《参保 人员缴费情况明细有》;

2、职工本人在本市开户的工、农、建行结算帐户活期存折及印有帐号那一页的 复印件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及开卡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签名确认的《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申请书》;

4、单位经办人身份证、《非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一次性待遇表》一式两份。

5、职工本人办理申领手续的,除提供 1、2、3 点资料外,还需提供本身 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非本市户口离退休(职)人员申请邮政发放养老金需提供的材料 1、《国内市外退休人员邮政储蓄发放退休养老金表》;

2、邮政储蓄存折印有帐户的页面复印件;

3、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七、参保单位办理一切社会保险业务须携带《社会保险登记证》。

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

广州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定期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 退休人员进行资格核查,对没有提供有效生存证明的,从当年 7 月起停发基本 养老金。

• 广州市定居(不含番禺、花都区)

对本市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每年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对本单位离退休人 员进行资格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抽查核实。

二、异地定居

每年 3 月至 6 月 20 日,由参保单位(或区退管办)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居住地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国内定居的:出具居住地公安机关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确认意见;

• 国外定居的:出具我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使馆证明;未与我国建立外交关系 的出具居住国所在地公证机关证明;

• 香港地区定居的:出具“香港民政总署”或“香港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澳门地区定居的:出具“澳门民政总署”或“澳门工会联合会”的证明;

• 台湾地区定居的:出具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 从国外或港、澳、台等地区回国探亲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相应的定居证明 与入境证明。

以上第 2、3、4 项境外定居人员所出示的定居证明中包括本人定居时 间和当年的年龄。

三、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之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所在街

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报告,并由街退休人员服务机构同时报所属的区退管 机构,区退管机构接到报告后 20 日内向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尚未纳 入社会化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 7 日内向死者原单位报告,原 单位获得死者亲属报告 20 日内向社会经办机构报告。

四、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 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 6 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 时注销其户口的;

3、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 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发生以上第 1、2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停发基本养老金后提供有效证明或 经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入基本养老金 ;发生以上第 3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发现后即停发基本养老金,退还已领 取的基本养老金后社保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建账前个人缴费本息退回

本人,终结养老保险关系。发生以上第 4 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 期满后可按服刑前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五、设立举报奖励,有举报他人冒领基本养老金的,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 100-10000 元奖励,情节严重涉及金额巨大,可予以重奖。举报电话: 83555507 。

第12篇:养老保险

完整的社保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这里要注意的是“五险”是法定的,而“一金”不是法定的。

“五险一金”的缴费比例是什么? 目前北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0%,个人2%+3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1.5%,个人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8%,个人不交钱。

公积金缴费比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0%。 (统筹基金即:在养老保险制度从国家—单位制逐渐向国家—社会制转变的过程中需要国家统筹,以解决经济发展不平衡及人口老龄化等问题。

(1)以企业缴费为主建立社会统筹基金;

(2)由职工和企业缴费为主建立个人帐户;

(3)政府负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费用。

这种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半基金制有利于应付中国人口老龄化危机,逐渐分散旧制度到新制度的转轨成本,逐步实现由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到个人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

四险一金的缴纳额度每个地区的规定都不同,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基数。有的企业在发放时有基本工资,有相关一些补贴,但有的企业在缴纳时,只是基本工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体比例要向当地的劳动部门去咨询。关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支取,是在法定允许的情况下才可以领取,是由设保登记部门来发放,比如“养老保险,要达到法定的年龄才可以,失业保险金的领取也是要具备条件,比如你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证明,同时又办了求职证,就是指你失业以后还必须有求职的意愿,这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如果失业之后你不想工作,那么就不能给你发保险金。另外,养老金和失业金是不能同时享受的。

试用期内是否享有保险?在试用期内也应该有享受保险,因为试用期是合同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不是隔离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试用期内也应该上保险。另外,企业给员工上保险是一个法定的义务,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或自愿与否,即使员工表示不需要交保险也不行,而且商业保险不能替代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的享受待遇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以上,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退休前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15%)+个人账户本息和÷120+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缴费年限×1.4%。

第13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一、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符合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下同),累计缴费年限(含

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否提前退休?

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从事规定的特殊工种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可以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五年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以后,也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三、如何申报逐月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的25日前(延续缴费的,可于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当月25日前),带齐本人下列资料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申报:

(一)《江门市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或《江门市原固定工参加退休费统筹年限审核表》、或档案材料)、劳动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工人身份或无业人员退休的,还须提供本人1寸免冠彩色近照

1张。

(二)工商银行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和复印件(居住在市区各镇的人员,属蓬江区的可提交农行账户,属江海区的可提交农信社账号)。

(三)已审批的退休申请表1份。

四、养老金何时兑现?

自社保部门核准申报人逐月领取养老金后的次月起,被保险人可于每月10日后,凭存折或灵通卡到相关银行领取当月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帐号发生变更时,应如何办理?

可由本人凭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存折(或灵通卡)原件及复印件,亲临属地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也可由原单位或社区代理填写并递交《江门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变动申报表》。

六、哪些人须办理退休年审,何时办理?

凡逐月领取养老金的退(离)休人员,须于每年3-5月份年审(注:当年新办退休的,于次年起办理年审)。逾期未审的,从当年7月起停发养老金,待补审后

再行补发。

七、本地定居的退(离)休人员,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一)有管理单位(含社区,下同)的退(离)休人员,由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二)本地定居但没有管理单位的退(离)休人员,可由本人带户口簿、身份证、医保IC卡到现居住地所属镇街或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办理验证。

八、退(离)休后在国(境)外定居的,如何办理退休年审?

每年提供一次居住国(地区)中国使、领馆或华侨华人社团开具的生存证明,由单位或代办人前来办理验证;也可直接将生存证明寄回社保部门养老待遇业务窗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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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一、住院、报销手续须知

1、住院手续

被保险人患病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在办理入院登记手续24小时内向医院记处提供医保IC卡、身份证。入院24小时内,由医院向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上报住院登记资料。

2、结算手续

被保险人办理出院手续时,由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结算保险人住院医疗费用,收取被保险人应付费用,并在24小时内由医院向医保待遇科上报住院结算资料。(市社保局基金管理科根据医疗保险待遇科每月提供的“住院费用结算表”所列结算金额,在2个工作日内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3、被保险人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定点医院住院登记部门出示《IC卡》和《身份证》办理住院登记手续,或欠费及其它原因而个人先垫付住院费用的,则待出院后,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未能出示《IC卡》办理住院手续原因的书面说明; (2)收费收据原件; (3)收费明细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经医保待遇科审核后(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凭其提供的“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审核表”到基金管理科领取医保待遇。

二、到异地医院就诊需办理的手续

1、被保险人因公出差、休假、旅游、探亲等原因离开市(不含赴港澳、台地区及出国)期间患急病住病的,先住院,后到医保待遇科申请异地医院就诊手续。

2、被保险人在异地患病办理住院后,从入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应告知医保待遇科登记备案,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然后再持有效票据回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报销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单位有关证明; (2)收费收据原件; (3)医嘱明细清单;

(4)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5)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6)疾病诊断证明书;

(7)医技类费,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上述资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核待遇;从住院之日起超过10天报告或不报告备案的,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3、若在门诊发生的费用办理报销手续时,需持以下资料办理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 (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 (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或门诊费用冲卡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异地个人约定医院申请及待遇报销须知

1、申请异地个人约定医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由被参保单位派驻国内异地机构工作时,在当地患病住院的; (2)被保队人在国内异地定居时,在居住地患病住院的

2、申请手续

填写《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退休后异地定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2)退休后长期居住在非户口所在地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什么原因及何时居住何地的证明;

(3)派驻异地工作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单位出具何时派驻何地工作的证明书。

3、异地住院费用报销

(1)当被保险人在个人约定医院住院时,从住院之日起10天内需由本人或亲属报告医保待遇科备案。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备案的,基金不予支付。 (2)被保险人出院后,携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 (a)《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申请表》; (b)收费收据原件; (c)收费明细单;

(d)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e)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f)疾病诊断证明书;

(g)属医技类费用,提供检查诊断报告单复印件。

(h)若委托他人办理住院费用报销的,除需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资料若提供不全的,不予审核待遇。

4、个人约定医院门诊费用报销

(一)被保险人在异地个人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由本人持以下资料到医保待遇科办理费用审核手续: (1)个人约定医院申请表; (2)收费收据原件;

(3)门诊病历记录或处方复印件; (4)IC卡和身份证复印件;

(5)若委托他人办理的,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持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件。

(二)被保险人凭医保待遇科审核同意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审核表”、医保IC卡、身份证(代办的还要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基金管理科按核准金额报销,并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门诊医疗费审核表”中签收。基金科办理门诊报销日期为每月1-10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的发放办法:

被保险人符合规定特定病种范围的条件,可申领《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简称《专用证》),《专用证》由市社保局统一印制并发放,具体申领手续如下:

(一)首次领取《专用证》的办法。

先由被保险人填报《江门市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证登记表》(简称《登记表》)然后由单位或被保险人持《登记表》,并附下列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领取《专用证》手续。

⑴本人因患特定病种在门诊或住院治疗过程的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⑵与申请该病种有关的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并需由该医院医务科确认盖章(原件);

⑷本人近期小一寸近照一张。

(二)《专用证》实行统一编号管理,若遗失《专用证》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电话向市社保局报失,报失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市社保局补办申领《专用证》手续。

五、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办法:

(1)特定病种门诊从《专用证》备案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

(2)被保险人患特定病种到定点医院就医时,须出示本人《专用证》、身份证办理挂号及领取盖有“医疗保险专用”字样的门诊病历,用于记录规定病种的治疗过程。

(3)《专用证》的被保险人在市区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如在未经批准的非定点医院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六、特定病种门诊结算办法:

(1)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已使用实时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门诊治疗时,与定点医院直接进行个人支付部分费用的结算,而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则由市社保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2)被保险人患病在本市未使用电子结算系统的定点医院或国内异地约定医院门诊治疗时,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或IC卡资金垫付,然后由被保险人或亲属或单位持《专用证》、门诊病历原件、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原件、电脑打印的门诊收费明细清单、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市社保局医疗保 险待遇科办理特定病种门诊报销手续。

⒊被保险人因不同病种门诊治疗时,必须向经治医生提出按不同病种分开处方,在门诊收费处按不同处方索取单一病种分类收费明细清单等资料。 查询更多社保信息请拨96807722或160

工伤保险

一、工伤事故申报时间

(1)、事故申报时间:二十四小时内。

(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用人单位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资料

(1)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属地劳动保障及社保局;被保险人在发生工伤事故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劳动保障局提交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书面报告属地社保局 (2)办理报销所带资料:

由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科办理:

⒈已由劳动保障部门加具意见认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⒉《江门市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书》; ⒊《江门市职工因工伤残待遇申请表》

⒋医疗收费收据、门诊、住院费用查询单;

⒌身份证复印件和病历复印件;

⒍因工死亡的,还需提供死亡证明及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证明资料。 (3)单位按已审核的工伤待遇标准开具收款收据 (4)工伤待遇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三、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的资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五、工伤保险待遇

(1)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可以报销工伤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的总费中,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作保险住院服务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被保险人因工负伤致残的。

1、报销工伤医疗费。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3) 被保险人因工死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妇,女年满55周岁,子女未满18周岁)。标准为:配偶每月百分之四十,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百分之三十,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十。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当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死亡后不再享受任何待遇。)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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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

1、用人单位与被保险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属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备案,经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窗口签发《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交由用人单位连同《劳动手册》一起转交失业人员。

2、失业人员本人必须在终止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有劳动争议的,还需凭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凭《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劳动手册》、身份证、1张一寸免冠近期彩照、本人开具工商银行的活期存折或牡丹卡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

二、领取失业保险的条件

1、本人及单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满一年以上;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按规定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失业保险金期限的计算办法

1、失业缴费年限1-4年的,每满1年可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年以上的,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可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再次失业的,前次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发,但每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2、1999年1月前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未领取完的期限不再结转。

四、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2、医疗待遇 (1) 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统一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

(2) 未参加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率业保险金期间,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发给医疗补助金,如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报本局同意并在约定的医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规定支付。

3、农村户籍的被保险人连续工作并缴费满一年,解险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但不享受医疗待遇,生活补助费的计发标准是: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按其失业前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发给,以后每多缴费一个月加发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二次或者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工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说者基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失业保险金发放

1、失业人员有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的下月起近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本人在每月8号起连续10个工作日内到社保局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签到验证,无正当现由、过期不补发。在职发放日期内遇节、假日往后延伸。

3、失业人员本人在签到验证后,月末凭相应的存折或牡丹卡到工商银行查收。

4、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未签到验证的,按已重新就业处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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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

1、被保险人生育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凭以下资料到医疗保险待遇科办理: (1)《江门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三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 (3)《身份证》;

(4)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5)单位按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开具收据并注明转入参保单位的开户银行和帐号。

2、江门市区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顺产1800元,难产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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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篇:养老保险基础知识

养老保险基础知识.txt你无法改变别人,但你可以改变自己;你无法改变天气,但你可以改变心情;你无法改变生命长度,但你可以拓展它的宽度。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如何参加养老保险?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等级证书等有关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6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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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城镇个体劳动者怎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就此问题提出以下参考性意见:

(1)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其他非工薪收入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按照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各地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划分若干缴费档次,由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非工薪收入者自选一档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般为18%左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其中个体工商户帮工按其选定的缴费档次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余部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一般应按月缴纳,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

(2) 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及其他非工薪收入者应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个人账户。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的,可以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标准与企业职工相同。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返还个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7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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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下岗分流人员重新就业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职工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应按规定保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年龄偏大且接近企业

内部退养条件,再就业确有困难的,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议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方式、缴费期限、资金来源、担保条件及具体人员范围等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新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其失业前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再就业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者及采取灵活方式再就业人员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有关办法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8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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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农民合同制职工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8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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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职工个人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规定,职工个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是养老保险要由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共同负担原则的一种体现,其目的,一是可以增强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和责任感,改变由国家和企业统包统揽得做法,克服完全依赖国家和企业的思想,二是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同属于养老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增加了筹集资金的来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三是可以为取代改革前按工龄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创造条件,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后,如果职工个人不缴费,及时仍在工作,其工作年限也不能作为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限。四是可以使职工退休后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与个人缴费年限的长短和缴费金额的高低直接挂钩,有利于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关系。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8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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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职工个人以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能低于4%。此后一般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8%。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即计算个人工资所得税时,应该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扣除。已离退休的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般由用人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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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1)当年缴费本金,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2)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3)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当职工办理退休时,用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即是该职工退休当月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改革模式中的基本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与基础养老金以及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一起,共同构成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体现了社会保险费用共同负担的原则,增加了养老保险费的来源,同时也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职工关心和支持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我国具有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的具体表现。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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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否必须建立在户口所在地?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账户的建立是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并由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对于绝大多数职工来说,他们的工作单位就是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同时也是工资发放单位。因此,其个人账户是由他们的工作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建立的。对于异地(指

不在户口所在地)工作的职工,其个人帐户是在户口所在地还是在工作地建立,判断的标准是看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所在地在何处。如果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则该职工即使在异地工作,也应该由单位在其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果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单位不在职工户口所在地,则由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并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3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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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入比例是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及有关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入比例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其中包括个人缴费的全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两部分。个人缴费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企业划转部分相应补齐至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从1998年起每两年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一个百分点,最终达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企业划转部分相应减少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3%,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提高的速度可以适当加快,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记入比例应全部并轨到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记账。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在辽宁省全省以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社会保障体系试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并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40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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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职工流动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如何让转移?

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规定:

(1)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2)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办法按如下规定执行: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对职工流动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之 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

3对职工流动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动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动月止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

本息。

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立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4对年中调转职工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

5基金转移时,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

6职工转出时,调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转移单)

7职工转入时,调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转出地区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资料,并结合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职工续建个人账户,做好个人账户关系的前后衔接工作。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40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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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企业和职工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个人账户是否记账?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及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欠缴月份无论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计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不得采取“先记账,后缴费”的做法。

职工所在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职工个人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足额缴纳的费用记入个人账户,并计算为职工实际缴费年限。

作者:倾云天使2007-8-3 17:40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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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回复:养老保险基础知识问答

职工中断缴费,其个人账户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因改制、关闭破产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下岗职工出中心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与企业或职工本人核对个人账户记录。确认无误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和职工本人三方签字(盖章)。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填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并发放到每位职工手中,为他们重新就业后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服务。

对因自动离职、失业、参军、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等中断缴费人员的个人账户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出分类,建立专门的中断缴费数据库,封存个人账户。

对参保人员死亡、跨统筹地区调出、出国定居、缴费不满15年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等情况,个人账户处理完毕后予以封存,与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分开管理。

第15篇: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1]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12月2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的、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市间流动就业,基本可以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摘要)

人社部就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公开征意见

人社部就城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答问

人民网2月5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摘要如下:

为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时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时,按本办法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办法并备案施行。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跨省异地定居的,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二、基本原则。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就业所在地。参保人员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除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外,不得提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三、资金转移。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具体计算为,1998年1月1日之前个人缴费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同时按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养老保险资金。实际就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

四、关系接续。对跨省流动就业以及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参保人员,应当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对其中已满50周岁的男性和已满40周岁的女性,且就业参保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原则上应在流动就业之前的参保地继续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按新就业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后再流动就业或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将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转移归集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办理退休手续所在地。

五、退休地的确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实际缴费满10年(含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不含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年限,下同)的,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当地养老保险待遇;实际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的原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六、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在核定养老保险待遇时,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和最后办理退休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

七、转移接续关系的经办。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原就业地社保机构应为其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由两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的转移接续手续。

第16篇:养老保险疑问

关于补缴个人社保账户疑问

尊敬的分公司领导:

首先感谢分公司给予我们普通员工的相关福利待遇。这是我们安心工作的前提.

我是8月4号接收到中支综合管理部发的关于《社保缴费差额明细》的,具体补交的是2011年9月---2011年3月 累积八个月的费用,我有几个疑问请分公司给予解释:

首先我看到的是公司应交7200元,实际缴纳1992.2,补差5207.8,(社保账户是个人8%公司20%)不难推算这是按照我4500工资缴纳的。4500*20*8等于7200元,那这个1992.2是怎么出来的,如果倒推那就是每个月249.025元,相当于月工资的5.5%,这就有第一个疑问:我不相信公司会不知道养老账户是工资的20%,当然也可能真的是公司代缴了这么多,我也不记得工资条确实是扣多少)

第二,我个人账户实缴796.88元,也就是说每个月99.61,相当于月工资的2.2%,,这也是有疑问的地方。不记得工资条中确实扣多少,不确定我真的被每个月只扣99.61的养老金。

第三,表格显示我实际应交2880,不难看出这是按每个月应缴360,倒推我的工资是4500,看似没有问题,可是问题就是这,我这八个月拿的基本工资是3600,而不是4500。

所以:我的理解是:首先感谢公司补缴养老金,这是公司应尽的责任,无论交多少都跟我没有关系,因为这是进统筹账户的钱。第二,我个人账户补缴,我得确定八个月的工资条当中确定是扣了这么多,然后前八个月应补缴的是3600*8%*8--796.88=1507.12元,而不是2083.12元。或者补齐前八个月我的4500工资,总计7200,那我愿意补缴2083.12,因为这才合情合理!(连外勤业务员都是转正后补实习期的20%)作为公司内勤,筹备期付出的更多!

最开始,中支综合管理部给我的解释是晋中和太原缴费基数不一样,所以我们要补缴,鉴于这种情况,我表示理解,可是当我拿到表才知道不是这么回事,因为太原社保中心给我的解释是不管在哪都是个人8%,公司20%,和地域没有关系,所以我对于以上才提出我的建议,当然我知道交的越多,未来领的越多,可是,我不能只想着明天而不顾今天,真心希望公司能尽快给与解释和回馈。

嘉禾人寿晋中中支李永刚

2011年8月5日

第17篇:江苏养老保险

江苏:符合条件者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

老保险费

1996年1月1日前在江苏省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过及在“*”期间插过队,但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即日起可办理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后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符合上述条件并有此意向的人员,可持相关资料到自己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补缴费,南京市人社部门提醒,此项工作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请读者抓紧去所在街道办理相关手续。

基本养老金待遇标准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年龄(周岁) 基本养老金(元)

55583.763662.556590.16468157596.965702.558604.466727.759613.767761.860622.56880461633.869864.762646.370及以上 937.8■补缴对象

1、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2003年我省户籍制度改革前已具有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曾经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原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主要是指县(区)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市街道办企业);

2、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国有企业工作,未参加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五七工”、“家属工”;

3、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原因(判刑除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

4、具有江苏省城镇户籍,“*”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补缴标准

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本次补缴的缴费基数按1996年以来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确定,缴费比例为20%。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2011年6月30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例:某男,56周岁,距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还有4年,可向前一次性补缴11年),之后继续按江苏

省有关规定参保缴费,直至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计发

本次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视同“历年按时足额到账”,待遇计发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执行。此类人员不再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不再进行新老办法对比。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本次补缴人员如曾经过县以上政府劳动、人事等有关部门批准招收为国家正式职工,其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根据国家和江苏省的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经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原始档案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认定后,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身份认定

符合补缴费条件的人员,需提供1996年1月1日前曾在城镇集体企业(含外省市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档案,如没有原始档案的,需提供可证明在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补缴年底截止

补缴后纳入社会化管理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现具有南京市户籍的,可持原户籍所在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现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2011年7月起执行;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基本养老待遇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执行;2011年7月1日前已参保缴费人员,其1996年1月1日前的工作经历,符合补缴条件,可按规定申请补缴;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须按规定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同时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一次性补缴申报流程

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领取并填写《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批表》;本人携《审批表》、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派出所出具的原城镇户籍证明、原始档案或原始资料(如:分配介绍信、企业招收录用合同、招工录取通知书、学徒工转正定级表、工作证、工资发放花名册、上山下乡插队户籍迁出、迁入证明等)至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街道出具《一次性补缴费人员材料清单》,并将收取材料统一报送区经办机构;区人社部门或社保部门负责审核。

第18篇:社会养老保险

公务员局:中国现有1000万公务员说法不实核心提示:近日媒体称,4年前全国公务员是600万人,现已增加到1000万人,一年多了100万人。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这个说法不实,他表示,2011年统计数据还没出来,2010年公务员的数量是689.4万人。此外,中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人民网北京3月12日电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消息,近日,有个别媒体流传:4年前全国公务员是600万人,现在已增加到1000万人,一年多100万人。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个说法与实际情况不符。

这位负责人介绍,2011年的公务员统计数据尚未出来,据公务员主管部门对2008年、2009年、2010年的统计,全国公务员的数量分别是659.7万人、678.9万人、689.4万人,近两年年均增长约15万人。此外,中国还有88.4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这位负责人强调,中国公务员管理是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的,无论是考录还是调任,都是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的。今后,公务员主管部门将继续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公务员队伍建设。

河北省社会养老保险年底覆盖全省城乡居民 (发文时间:2012-03-06稿件来源:河北日报)从5日召开的全省城乡

居民养老保险新增试点现场培训会上获悉,我省66个县(市、区)日前被纳入201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加上此前被纳入试点的106个县(市、区),今年年底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覆盖全省172个县(市、区)的城乡居民,“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将基本实现。

2009年我省启动新农保试点,并在去年7月份同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新农保试点、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在扩面的同时,两项制度的保险政策、财政补贴政策已完全一致,实现了制度并轨。截至去年底,两项制度在全省的覆盖面达到62%,有2357.7万城乡居民参保,515万人领取待遇,参保率达到 94.5%,领取率达到99.98%。

按照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参加新农保。

新农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我省则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目前,我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设为每人每年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19篇:推进养老保险

1、在加快立法速度花心思.加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进程,是关系到农村养老保险的可持续性和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一个根本性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诸如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遵守的原则、主要内容、管理体制、资金来源、支付标准、基金的运营情况、监督及相关部门的责任等。各地应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推进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在加大投入力度做文章。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政府牵头,统一政令,加大推力,协调方方面面的关系,进行有效的组织和引导。应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组织建设,组建一个有权威的农村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要大力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组织、协调管理水平。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的三方共同负担的模式。政府不仅要给予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直接经济补贴。

3、在加宽覆盖范围下功夫。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人群的养老方式,不同区域农村养老保障水平的现状,来进行分类设计和分步实施,建立与地区经济增长非均衡战略相适应的农村养老非均衡保障制度。同时,在同一地区内部,由于人群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不同,不同人群的社会养老方式、保障水平和需求也是不同的,要分批推进不同人群的养老保险。

第20篇:养老保险申请书

养老保险申请书

尊敬的学校领导:

我是高中部数学组的张成龙,我于2015年7月初与学校签订工作协议,7月15日从潇湘双语实验学校来北师大株洲附校工作。由于两校社保的衔接不及时,出现2015年9,10,11月三个月社保费用的空档。本人由邓超主任领我去社保局,自己交了三个月的社保费用。交费发票已经交宋涛转交财务室。希望学校按照学校社保费用报销的标准,给予办理为盼。

特此申请 恳请批准!

申请人:张成龙

2016/7/12

养老保险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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