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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承诺书(精选多篇)

发布时间:2020-04-05 00:59:31 来源:承诺书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推荐第1篇:养老保险承诺书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养老保险费缴纳

承诺书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我单位就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一、切实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合法权益,确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我单位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并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公示且核对无误后填报养老保险费缴纳人员花名册。如有不实,出现影响职工待遇等问题,我单位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所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保证真实,如存在瞒报工资总额或瞒报职工人数现象,责任自负并接受相关处罚。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法人代表(签名):

经办人(签名):

推荐第2篇:补缴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诺书

我郑重承诺:

我系单位职工,

在期间(在职时间)与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此次在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过程中,如我提供虚假情况、资料,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推荐第3篇: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公司:

本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于 年月入职贵公司。本人入职时,贵公司已向我告知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一直要求给本人缴纳社会保险。

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本人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

本人就此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向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公司审批人(签字):

公司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法律意义。如单方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推荐第4篇: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本人 ,性别 ,年龄 ,曾于 年 月至 年 月在宣威市双河乡担任(民办或代课) 教师。根据云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精神,本人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放弃参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向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 期:2013年 月 日

推荐第5篇:社保养老保险放弃工龄承诺书

承诺书

本人XX,X性,XXXX年X月毕业于XXXX,XXXX年X月起人事代理,从XXXX年X月开始缴纳个人养老保险。本人不再补交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间的个人养老保险,自愿放弃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的工龄。

签章:

XXXX年X月XX日

推荐第6篇: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本人,性别,年龄,曾于年月至年月在宣威市双河乡担任(民办或代课)教师。根据云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精神,本人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放弃参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向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日 期:2013年月日

推荐第7篇: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___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第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

三、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缴费基数现象,经社保经办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法定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

推荐第8篇: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样板)

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本人 ,性别 ,年龄 ,曾于 年 月入职深圳有限公司,本人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放弃参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 期: 年 月 日

推荐第9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承诺书

**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

扩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

为贯彻落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省市、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全镇劳动保障工作,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养老保险的全覆盖,镇政府决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现签订**年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如下:

一、任务目标

(一)全面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要求达到100%

(二)符合参保条件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又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参加新农保。

(三)积极发挥镇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并正常开展工作。村必须有专人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四)目标任务:

具体任务:你村应完成人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任 务(包括续保和新参农保人数),人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务。

二、奖惩措施:

(一)为保证上述各项目标的实现,**年将继续把新型农村社会

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村年度目标考核。紧紧围绕“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工作方针,建立领导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顺利完成今年的新农保工作任务。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制度,按月报铜山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生存状况稽核登记表

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按任务完成情况兑现奖惩。 时间要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养老保险要在4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镇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镇长(签字):村党组织书记(签字):

**区**镇人民政府

**年3月日

推荐第10篇: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样板)

自愿放弃购买养老保险承诺书

本人,性别,年龄,曾于年月至年月在宾阳县镇担任(民办或代课)教师。根据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精神,本人符合购买养老保险条件,但由于个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现承诺:

一、放弃参加养老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它非诉讼方式就参加养老保险问题政府和单位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三、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 法律后果。

承 诺 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 期: 年月日

第11篇: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黑龙江省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本单位______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有关事项郑

重承诺如下:

第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做到诚信申报、依法缴费;

第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到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文件的规定申报单位和职工缴费基数,如存在瞒报缴费基数现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认定,除补缴外,按照《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处以相应罚款。

参保单位名称(盖章):

参保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黑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制

第12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

承 诺 书

文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 4 月 18 日,我单位向你局提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材料。

现郑重承诺:我单位在申报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时提供的2015年的会计年报、工资统计报表、职工工资花名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且职工2015年的平均工资已按要求在单位公示无异议。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人数造成的后果,我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承诺人:赵春 公章

2016年 4月 18 日

注:相关责任人指单位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会计、劳资人员;承诺人指法人代表。

告 知 书

关于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的相关法律依据: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四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定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数额;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

无代扣代缴单位的缴费个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核定全年的缴费基数并确定缴费数额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一次性或者定期缴费手续。

第十八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15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缴费单位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存款,冻结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缴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的财产,扣押、查封期满,缴费单位仍未缴纳的,依法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所欠费额和滞纳金。

冻结、扣押、查封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缴费单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应当立即解除以上措

施。

第二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印有关材料,并应当依法为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商业秘密。

被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完整的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申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慌报,瞒报和隐匿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缴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文山州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13篇:养老保险

我区两年内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留问题

本报讯 (记者 王鼎)记者昨日从自治区政府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我区决定用两年时间妥善解决全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主要涵盖“应保未保人员”、“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3类人群。

据了解,我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从1986年10月开始,经过20多年改革完善,目前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等群体。但由于历史原因和制度制约,一些过去曾在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过、已经离岗的人员仍在养老保险范围之外。1995年以后曾经与我区各类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于种种原因也没有参保,缺乏基本生活保障。为妥善解决这些遗留问题,我区起草了《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决定于今年1月20日正式印发执行。《意见》将家属工、“五七工”、农场工、临时工、民办教师、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统一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以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老有所养问题。《意见》中涉及的补缴政策,统一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

另据介绍,我区将在春节前后集中两个月时间,先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以有效缓解初期办理人员过多、易发生拥堵的现象。我区计划从1月26日开始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3月正式为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的参保缴费人员发放养老金。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以下简称《意见》),认真做好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用于解决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业务经办,其他人群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仍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审核和经办工作由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应保未保人员”由单位提出书面参保补缴申请,或者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按现行经办管理体制,经市、县、行业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确认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四条 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意见》规定对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群范围严格进行界定,不得扩大和缩小范围。

第五条 对申请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人员,要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附件1),并附相关资料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意见》要求进行审核。

第六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保未保人员”,要按规定在职工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不含滞纳金、利息,下同),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户籍所在地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附件2),参保人员持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为方便职工参保缴费,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完成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和缴费工作,特殊情况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九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只能从1999年开始补缴养老保险费。未达到男60、女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以后年度按照自治区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第十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2011年12月底前,已达到男满60、女满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选择一次性缴纳34000元(其中“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一次性缴纳30000元),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已超过男年满60、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在一次性缴费标准的基础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最多减至男年满7

5、女年满70周岁。也可按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和20%的缴费比例,一次补足15年,也可按月延续缴费至满15年。第十一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指一次性缴纳34000-19000或30000-15000元人员 ),缴费年限统一按15年计算,不再建立个人账户。没有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意见》实施后,2009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的人员,首次参保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的,本人如果申请补缴参保之前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9年1月;首次参保以单位职工身份参加的,需要补缴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由单位或个人申请,可按《意见》规定补缴,最长补缴至1995年1月。参保补缴政策统一执行到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统一按实际补缴年限计算,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年度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以后正常参保缴费年限的工资指数按自治区统一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意见》下发后,全区统一从2010年1月26日开始进行参保登记工作。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批准领取养老金的第二个月开始发放养老金。首次发放从2010年3月份开始。

第十五条 “应参保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底前达到或超过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按照500元的标准核发月养老金,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附件4)。延续缴费的,按自治区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包括上述人员在内,从2010年1月1日以后,我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待遇标准分别按照自治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标准计发。

第十八条 考虑到《意见》中的补缴政策,执行至2011年12月31日,为便于及时掌握和了解各级养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贯彻执行《意见》的工作情况,各地按月向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附件5),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流程从二○一○年一月一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流程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参保人员审核认定表》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附件3 《宁夏回族自治区补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附件4 《宁夏回族自治区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超过退休年龄养老金待遇计算表》

附件5 《宁夏回族自治区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情况表》

一、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

1、本人(单位)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5、本人相应的原始档案资料;

(1)具有非农业户籍的人员,需提供有关文件或本人原始档案材料。对原始档案材料不全或无法提供原始档案材料的,提供以下文件或资料:

①单位录用时的审批表及花名册等。

②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辞职、辞退、开除、除名等文件)。

③用人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花名册及其它能够证明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④其它能够证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各种证书、获奖证书等)。

⑤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户籍底案。 ⑥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明。

(2)具有农业户籍的人员,应提供县以上部门批准招工文件及原始档案资料。

(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4、所在农场出具的证明;

二、申报缴费

(一)参保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意见》规定的缴费标准核定补缴金额并出具《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

(二)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到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办理参保的时间安排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春节前后集中办理“1995年以前离岗人员”的参保手续,然后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办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手续,最后再集中时间办理“应保未保人员”的参保手续。

联系人:董进兰联系电话:3971956

社会事业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14篇:养老保险

Tamia 2012-9-4 16:25:45

欢欢,我问了。

如果你是想转走养老保险的话,需要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在一张纸上;还有户口本的复印件。

Tamia 2012-9-4 16:26:59

还是说在那边上保险需要这边开出一份证明?

第15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2011年04月02日来源:十堰政府网综合

一、在外地缴纳的养老保险如何转回十堰?

请本人先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结算大厅开个人账户后,到当地的养老保险局开转移函,然后到原地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社保中其他保险不存在转移问题。

二、农村户口怎么办理养老保险?

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社保只能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十堰市只有竹溪县和丹江口市在试行农保,只有这两个县才可以开始缴纳农保。

三、过了法定退休年龄,还能参保吗?

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都不可以再参加社会保险。

四、下岗失业人员退休年龄是怎么规定的?

正常退休人员男性为60岁,女性为55岁。

五、以个人名义交多少年保险能到退休年龄?

缴纳养老保险是必须缴费15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缴纳到70岁后可以不用缴纳仍然享受医保政策。个人缴纳医保一般是缴纳的最低标准,这样就只能在住院时享受医保政策。国家政策是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必须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账户欠费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六、企业为职工买的“五金”是指什么?

:“五金”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单位每年年初申报核定后,才能计算出当年本单位的缴费金额。

七、下岗后一直交养老金,如何办理退休?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直接到我局养老保险科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时本人档案不能在自己手中,因此你的档案应该存放到代理机构中,其中有就业局一楼人力资源市场和养老保险局一楼养老保险协会。

八、养老保险中断,退休时如何计算退休金?

国家政策是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而且达到退休年龄才能办理退休。不是缴费满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必须继续缴费到退休年龄,如果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保险账户欠费则不能办理退休手续。

九、单位参保,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多少?

单位参保职工其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自2005年调整至28%,其中单位缴纳比例为20%,个人缴纳比例为8%。

第16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晚年生活的靠山

养老保险,晚年生活的靠山

——改革开放30年我市养老保险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

30年来,我市养老保险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服务对象从少到多,管理手段从弱到强,服务方式从粗放到精细,工作职能不断扩展,为我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主要成效

我市养老保险工作认真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承办养老保险事务,形成了社保经办业务、地税征缴费用、财政管理基金的体系。使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

覆盖范围持续扩大。随着养老保险各项制度和政策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扩大到现在的城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人数不断增加。从1992年的43710人增加到2008年61045人,其中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8500多人,越来越多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被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之中,下岗失业人员享受了社保补贴,分享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得到体现。

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我市抓住30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历史机遇,认真做好各项工作,认真履行业务的经办职能,完善管理、征缴、征管方式、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收入从1992年的1549万元增加到2008年的37000万元,增长24倍,累计结余7亿元。为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待遇水平不断提高。1998年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要求,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推行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银行、邮局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化发放,从机制上保障了广大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基本养老金。随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改革和养老金调整机制的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逐步提高,特别是2002年至2008年,国家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我市人均月养老金水平从658元增加到1200元,增长82%,有力地保障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经验

综观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有以下三点基本经验: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养老保险工作始终牢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群众权益的历史使命,坚持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打造牢固的社会安全网,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人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根本目的,也是社保经办机构的立足之本。必须以参保人员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参保对象是否接受、是否满意、是否支持作为检验管理服务到位与否的根本标准,使参保人员切实感到党和政府的关怀。

三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创新是社会保障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动力,社会保险经办始终坚持求真务实,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经办工作规律。大力推进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等措施和办法,保障各项任务目标的全面完成,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17篇: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双轨制”

在社保制度建设“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十二字”方针中,“保基本”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因为它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目标,只有确保实现这一核心目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才能证明自身存在的意义。

正确界定“保基本”的内涵

所谓“保基本”,就是要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养老金,为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保证。不过,这个概念至多可以告诉我们,如果人们想仅仅通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过上富足的生活,那只能说是错觉。

在传统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下,养老金的替代率很高,有时候甚至超过了100%。不过,那时候国家养老金几乎是退休者的全部收入来源。在单一的国家养老金制度向新的多支柱体系转变之后,基本养老金制度只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退休者除了基本养老金,还应该有其他养老金来源。因此,新制度下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是不应该向国家养老金制度看齐的。而且,即使是那些在旧制度下已经退休的人,他们的基本养老金也难以再保持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养老金的替代率水平,因为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原有的低工资制度已经逐渐被市场化的工资制度所取代,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除了用于日常消费之外,还可以积累比计划经济时代更多的储蓄,用于养老等目的。这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国家所筹集的资金已经不应该成为退休者养老的唯一资金来源。

但是,仅仅从这个角度,无法解释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水平远远高于企业部门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客观事实。正是这一客观事实,使得人们有理由怀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不是已经丢弃了“保基本”这一核心目标。为了正确界定“保基本”的内涵,我们需要把两种平均养老金水平的差异暂放一边,从讨论多少养老金能够满足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开始。按照国际经验,由于退休者的消费等支出会低于工作者,养老金替代率只要大于70%,即可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到60%-70%,即可维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则生活水平较退休前会有大幅下降。也就是说,如果退休者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基本养老金替代率至少需要达到60%左右,才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正因为如此,我国在建立新制度时确立的基本养老金目标替代率是58.5%。

充分认识“保基本”压力

即使不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养老金水平相比较,单看企业部门平均养老金水平,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经无法为满足所有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保证。在1997年到2005年,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从大约70%急剧下降至47.01%,已经远远低于当

初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此后的年份里,尽管政府每年都大幅度提高养老金水平,但企业部门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还是处于不断下降之中,到2011年已经下降至43.38%。主要原因是,在2006-2011年,尽管企业部门人均基本养老金年均提高了13.18%,但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年均提高了14.88%。

基本养老金过低的替代率水平不仅已经造成了一些退休者的贫困化,还引起了很多参保者的忧虑,甚至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靠性的质疑。这种不安全感的间接影响也十分深远,比如它使得许多家庭不敢消费但又不清楚到底要储蓄多少才足够安全,严重动摇了政府扩大内需以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根基。展望未来,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迫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必然会急剧膨胀。而且,从2013年开始,将会产生第一批在新制度下缴费满15年的退休者,按照新制度的设计,他们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在20%左右,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不仅平均水平可能很低(主要是因为多年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资金没有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而且人与人之间差异很大。因而,对于处于下层的退休者,基本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很可能低得可怜。因此,未来的“保基本”压力将更为突出,现在必须积极谋划,才能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

为了坚守“保基本”的核心目标,需要从现在开始积极谋划。首先,需要在制度结构调整上付出努力,这需要尽快解决三个基本问题:一是需要建立一个支柱,以防止老年人贫困化。在短期内,可以考虑建立一个最低养老金保证计划,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以考虑向国民年金计划过渡。二是尽快破除“双轨制”,将机关事业单位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消除两种制度下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巨大差异所带来的社会不公。虽然养老保障双轨制从更大的程度上讲主要是带来了社会不公,但它对“保基本”也会有间接影响。比如,由于两者差距过大,不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与者会认为自己所享受的待遇过低,不足以“保基本”,而且政府会把大量财力花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障中,从而可能影响政府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三是尽快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分担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压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目标替代率是58.5%,也就是说,即使是实现了目标替代率,退休者所获得的养老金与退休前的收入相比也会有所下降,要想使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就需要有其他养老金来源,这就需要发展企业年金等其他支柱。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可能需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第一,调整退休年龄制度设计。这在中国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一般劳动者往往反对推迟法定退休年龄,特别是那些盘算着一边领养老金一边“赚外快”的人;而一些处于中上层或特殊岗位的劳动者通常会支持推迟法定退休年龄,因为对他们而言,就业就意味着权力和更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这样一种政策,规定一个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和一个法定标准退休年龄,所有劳动者在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之后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点退休,但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前退休,养老金将低于标准养老金;在标准退休年龄之后退休,养老金将

高于标准养老金。为了给年轻人提供上升通道,对于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的一些关键岗位,可以实行劳动者达到法定最低退休年龄就让位但不退休、达到法定标准退休年龄再退休的政策。第二,将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适当延长,并强化缴费年限与基础养老金之间的关联度,但对于一些从事繁重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不延长或少延长最低缴费年限。第三,对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应该确立一套比较科学的机制,而不是继续依赖政治决策。第四,对于做实的个人账户,应该制定合理的投资管理制度,确保个人账户基金获得合理的收益;对于无法做实的个人账户,也应该规定更为合理的记账收益,以保障个人账户所有者的权益等。

此外,必须建立充足的养老金资金储备。除了通过国有股转持等途径做强、做大国家已经建立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之外,还可以考虑建立主权养老基金等其他储备。

第18篇:养老保险

公务员养老金将按工龄补齐保险 实施时间待定

[摘要]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到论证阶段之时,总体框架已浮出。2014年被认为是养老金双轨制的破题之年,《中国经营报(微博)》记者获悉,人社部已经完成养老金并轨方案的制定,目前进入论证阶段,其核心内容之一是根据公务员的现有工龄,经过计算补齐相应的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以便成功并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 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进入到论证阶段之时,公务员养老金的总体框架已经浮出水面。

“目前的方案是根据公务员的工龄进行一系列计算来确定如何补齐养老保险。”人社部高层向记者透露。

补齐养老保险需庞大资金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一样,都是与工龄挂钩的。”

现行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如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2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8%缴纳。

“公务员的养老金未来是要并入到社会养老金体系中的。”上述人士向记者透露。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公务员此前并没有开通个人养老金账户。

“我们现在已经有了一套计算方式,进行养老金补齐。”上述人士表示,不仅仅是养老金需要补齐,更多需要补齐的资金是和养老金一同发放的公务员的职业年金。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3月5日上午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4年总体工作部署中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与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办法,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鼓励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保险。”

“职业年金和养老金一样,都是与工龄挂钩的。”该人士透露。 而职业年金的规模将“与公务员需要上涨的薪酬差不多。”

因此,在公务员养老金并轨方案出台后,需要补齐的社会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将形成庞大的支出,而目前公务员退休金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 据统计,中国现有700万公务员,养老保险补齐的年限至少为15年。 在养老金双轨制并轨前,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与企业职工养老金差距较大,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养老金甚至存在70%~80%的差距。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会保障中心主任郑秉文曾向记者介绍,“单独进行事业单

位的养老金改革的难度非常大,所以要有全局、总体的一揽子设计。”郑秉文也参与了部分政策的讨论和制定。

对于公务员养老金并轨的资金压力,一位人社部专家并不认为压力会集中爆发,“其实,财政只需要将公务员养老保险逐年补齐就可以了。比如,只要补齐本年度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即可,不需要一下把所有公务员的养老保险都补齐,这样不会对财政部门造成太大的压力。”

实施时间待定

实行基金社会统筹,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保障全社会各单位人员的养老权益。

与社会目前热议的另一问题——延迟退休相比,养老金并轨的改革进展明显更为迅速。

两会期间,人社部的多位人士表示,2014年值得关注养老金并轨的重大突破。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也对外界表示,总理工作报告已经给出了养老金改革的时间点。

“养老金并轨方案虽然规定了时间,但是,具体实施可能还需要几年的时间。”一位社科院人口经济学专家向记者表示,“涉及养老和退休的问题,都非常复杂。”

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养老金双轨制造成同类人员的待遇差别拉大,已到了“并轨”新时期。胡晓义称,改革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保险制度,实行基金社会统筹,也有利于均衡各单位的负担,保障全社会各单位人员的养老权益。

中国社科院曾在河南、福建、陕西、内蒙古、重庆五省市的2000份调查问卷显示,在领取了养老金的人中,近40%的人都认为养老金过少,甚至不能满足生活需要。

而立即提高企业养老金和降低事业单位养老金都是不现实的,知情人士透露,“通过起点和过程管理,重新分出公平的养老金层次,最终养老金双轨制改革将被融入到广义的收入分配改革中,与收入分配改革制度结合起来。”

提高养老金覆盖率对企业而言,无疑是一个负担,目前,养老保险个人为8%,单位承担20%。而最近推行的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务派遣人员与正式员工需要同工同酬。

记者了解到,2013年8月中旬,有关劳务派遣的民间讨论会议曾在北戴河举行,其中,“民企和国企都来参加了,民企主要认为实行同工同酬的成本非常高,尤其是上缴社会保险的成本太高。”

居民养老金不及城市低保七分之一 月人均仅81元

去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仅81元

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已建立,但养老金水平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被认为偏低。人社部和民政部此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

国务院年初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今年三月份,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86亿人,已有超过1.33亿城乡老年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

然而,在目前的居民消费水平下,居民养老保险的实际保障效果受到质疑。根据《意见》,目前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按当前的待遇计发水平进行测算表明:如果居民选择按每年100元最低档次缴费,政府补贴按照30元计算,假定利率按照3.5%计算,缴费年满15年后,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金额为2508元,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后,参保人能够领取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为2508/139=18元,加上55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每月能够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为73元。

事实上,从待遇标准调整机制来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后养老金标准调整幅度并不大,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等制度的标准保障水平调整幅度相比还相距甚远。

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测算所得,2012年,我国城镇职工人均养老金水平约为2.06万元,新农保为859.15元,两者相差近24倍。民政部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373元,月人均补助252元,合计月人均可获得625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保障标准为202元,月人均补助111元,合计月人均可得到313元。与此相比,2013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则只有81元,还不到城市低保金的七分之一,是农村低保金的三分之一。

“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比,城乡居民养老金无论是绝对值还是相对值都是偏低的。”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高庆波表示,从缴费水平来看,2012年人均缴费水平只有169元,这与2012年“城职保”的人均缴费0.72万元相比,缴费水平只是后者的零头。这样的养老金水平,无法负担起老年经济保障的重任,而这样的缴费水平,对于赤贫人群来说,也是一种负担。

高庆波认为,种种现象反映出了新农保制度和城居保制度两者的定位并不清晰:“现在的新农保支付基本上是财政的转移支付。显然,这一制度不是保险制度,它主要是一种福利制度,尽管它的名字叫做养老保险。”

对于居民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不足的质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表示,这一现状是客观的,毕竟制度从试点到全面铺开时间很短,待遇水平的提高要循序渐进:“对于广大农民来讲,最主要的收入来源还是靠土地的收益和家庭收入,当然也包括家庭成员到城市打工工资性的收入,基本养老金可以说只是补充性的收入。”

而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待遇水平的提高,《意见》也做出了安排:要求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研究员齐传钧认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正在走向合并,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也有望启动并轨改革,“大一统”养老保险制度蓝图已经日渐清晰。

“当然,我们反对‘碎片化’制度,并不是说要用一个制度覆盖所有人群,而是在坚持多层次多支柱基本理念的基础上,彻底消除因为地域、户籍和职业差异而采取不同养老金制度的安排。对于那些存在缴费能力问题(非正规化就业)的人群,政府理应采取相应制度对他们加以覆盖。”齐传钧对《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说

今年养老保险亏空或超千亿 现行补贴模式难持续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紧于去年

财政部15日公布了2014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情况,按险种分别编制显示。若今年预算执行情况基本符合预算,则在剔除财政补贴因素后,2014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或将陷入收不抵支的境地,当期“亏空”1563亿元。 预算显示,2014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结余2371亿元,年末滚存结余28251亿元。但在剔除巨额财政补贴和少量利息收入的因素后,情况却并不乐观。2014年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1489亿元,比上年增长8.1%,其中:保险费收入17554亿元,财政补贴收入3038亿元;支出19117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当期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亏空”1563亿元。

与2013年预算情况相比,资金趋紧的迹象更加明显:201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险费收入15501亿元,财政补贴收入2669亿元,与此同时,支出达到16460亿元,剔除财政补贴后“亏空”959亿元。

仅仅在两年前,这一指标还为正值。据2012年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决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保险费收入15027亿元,本年支出13948亿元,保险费收入与支出相减余额为1079亿元,在2011年,这一余额曾达1317亿元。

对这一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曾表示,社保制度建立之初大部分省市养老金是收不抵支的,但之后缺口逐渐缩小,2013年养老金略有结余。因此从全国层面看,不存在养老金缺口的问题。

尽管养老保险现金流短期无虞,但长期来看,飘红的结余数字无法掩盖财政补贴所占比例偏高的痼疾,制度自身的不可持续性被不断的征缴扩面和大规模的财政补贴掩盖了。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郑伟预测,2011年至2100年的90年间,在“中成本情况”下,养老保险基金的综合精算结余是-12%。“这意味着,

如果想让基金达到平衡,只能把养老金替代降低12个百分点,或者把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提高12个百分点,而这在现实当中都不具备可操作性。”

郑伟表示,如果要弥补精算缺口,90年间所需外部筹资金额占GDP的平均比重为1.98%,占财政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1.64%,“连续90年间每年拿出一成多的财政资金用来补贴养老保险,怎么可能?”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汪德华告诉《经济参考报(微博)》记者,目前养老保险整体收入里面财政补贴占比较大是不合理的:“如果职工养老保险必须要依赖高额的财政补贴才能维持运转的话,说明这个体系存在很大问题。”

不仅如此,现行的财政补贴模式也被认为有待完善。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禇福灵表示,对养老保险的财政补贴过去十几年基本维持在基金总收入的13%至14%,但现在的财政补贴不稳定,补贴类型不够规范,随机性比较大。

褚福灵认为,政府应该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些补贴,但是应当进一步规范,让养老保险制度能够自求平衡,逐渐实现政府不直接补贴,只承担兜底责任。

养老金困境如何破解?中国社会保险学会常务理事郭士征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人口老龄化,退休的人越来越多,需要财政补贴的资金会越来越多,光靠保险费收支平衡有一定难度。欲解决收支平衡,延长退休年龄是一个途径,以后缴费数额、缴费年限可能有所提高,退休金支付水平的增幅也可能趋缓。

郑伟认为,不要幻想通过养老保险制度的自我调节来实现基金平衡,也不能单独依赖财政投入弥补养老保险缺口,而是需要考虑其他外部筹资渠道,如开征新税种,国有资产变现,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划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等方式。

第19篇:养老保险

城固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中、省、市驻城单位: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实 施 细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制度全覆盖的意见》(陕政发〔2011〕28号)、《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汉政发〔2011〕31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具有我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确有困难的,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二)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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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能力相适应。

(三)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四)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五)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全面启动,到2012年6月底基本实现制度全覆盖。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应当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11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组)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部分(出口)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对个人缴费部分(进口)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0元;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55元;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5元;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0元;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75元;选择15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80元。财政补贴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5%,县财政承担35%。补缴年度不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补贴。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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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缴纳最低标准的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补贴;其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中度或轻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标准的50%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级财政承担70%。

第三章 参保登记和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程序:

(一)参保对象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A4纸张)和二寸白底彩色照片各二份,到所属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

(二)村、居委会初审参保资格,组织填写《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并收缴养老保险费,出具陕西省统一印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专用收费票据,填写《缴费明细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保费上缴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基金收入户。

(三)镇劳保所审核《缴费明细表》及保费上缴情况,填写《缴费汇总表》,将资料报送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参保登记表》、《缴费明细表》、《缴费汇总表》和电子档案,审核后退回镇劳保所存档。

(五)镇劳保所将个人信息和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养老保险电子和纸质档案,定期录入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六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55元/每月,由中央财政承担。市、县政府对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的城乡居民,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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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周岁至79周岁每人每月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每人每月加发20元。加发部分所需资金,市财政承担30%,县财政承担70%。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含利息),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险(不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八条 中青年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第十九条 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经办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核发《养老金领取证》,领取人员须持证按月领取养老金并接受年检(领取资格认证)。未参加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应停发养老待遇,待其资格认证后予以补发。

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第五章

待遇领取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审批发放程序:

(一)居委会、村委会对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面向社会公示七天以上。

(二)居委会、村委会组织填写养老保险待遇审批表,报镇劳保所审核。

(三)镇劳保所对参保对象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审查,确认领取资格后,将《待遇审批表》、《待遇审批花名册》报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四)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复核后,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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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部门审定。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通过经办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贴:

(一)参保期间服刑的;

(二)参保人员当年度未足额缴纳个人应缴保险费的;

(三)除本条第一项情形外,因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至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缴费不足15年或参保缴费起始日45周岁以上,按规定参保未足额缴纳相应年限的养老保险费而补缴的。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一)在汉中市范围内户口关系转移的;

(二)户口迁出汉中市,迁入方接纳养老保险关系的;

(三)已参加了政府主办的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户口迁出汉中市范围,可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和其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汉中市各县区之间迁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连同个人账户资金全部转入迁入县(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在本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退保: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出时,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参保人员应出具迁入方无法接受保险关系的证明);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三)参保人员已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发生以上三项情况要求退保的,应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申请,经镇劳保所、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方可办理。退保时,只退个人缴纳总额和集体(不含财政补贴)补助总额的本息。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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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年度预算,及时将缴费补贴及基础养老金补贴资金划拨到基金专户,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指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在同一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为参保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一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县政府成立城固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日常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对重大问题向县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具体承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给付、个人账户管理和编制财政补贴预算等业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扩面工作。基础业务经办由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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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承担。各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本镇的工作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工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任何人以非法手段骗取、冒领、多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行政管理和业务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擅自改变基金用途、挤占挪用基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第三十五条 凡过去参加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并将老农保待遇合并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汉政发〔2011〕31号)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前期启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体化推进。《城固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城政办发〔2011〕41号)同时废止。

第20篇:养老保险

1.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劳动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 过程、生产环境劳动标准: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以定量形式(如数据、图表)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3、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4、劳动过程:指劳动者通过有目的的活动,使用劳动资料改变劳动对象、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

5、劳动过程的三要素:

1)有目的活动或劳动本身;2)劳动对象;3)劳动资料

6、(多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6、(多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1)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4)家庭保姆。5)其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8、劳动条件:指劳动者进行劳动所必备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包括:生产工艺过程、劳动过程、生产环境三方面。

9、就业标准: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对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而作出的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

10、就业: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11、失业:指社会经济中有工作能力和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的状态。界定:a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b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

12、(选择)劳动者就业权的一般规定: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3)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用人单位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为了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还对其就业作出了特别的规定。

13、(选择)用人单位在招工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2)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4、成年工:指年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15、处罚标准:童工5000未成年工1000以上 5000以下

16、非正规就业指下岗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加与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市容环境建设中的公益性劳动,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及以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

17、收入分配标准:主要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劳动而从用人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的基本规定。

18、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3、加班工资标准基本规定(重点)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迟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4)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5)在节日长假中,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

4、

5、

6、7日是休息日。用人单位凡在1到3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4到7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6)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7)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资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的原则。

加班加点规定:怀孕7月以上以及哺乳期妇女不得延长工作时间,16—18未成年劳动者也不得延长工作时间。

日工资基数:除以20.92;小时工资基数:除以8.

19、计件工作时间:指以劳动者完成一定劳动定额为标准的工作时间。

20、加班加点标准:对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

21、休假时间标准(

22、室内工作地点的温度经常高于摄氏三十二度的时候,应该采取降温措施;

低于摄氏十度的时候,应该设置取暖设备;

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23、(选择)劳动过程中职业病防护标准

1)设置或制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4、社会保险:指劳动者因年老、伤病、残废、生育、死亡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或失去职业岗位等客观情况导致经济困难而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补偿和物质帮助的保障制度。

25、养老保险: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缴费标准(国家):企业缴纳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26、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国家):用人单位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缴费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27、工伤保险:指劳动者因工造成伤残、死亡或职业病后,对受到伤害者及其家属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措施。

28、工伤认定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A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E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礼仪、公共礼仪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C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9、劳动保障监察: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和给予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30.原则:1行为合法原则2行为公正原则3行为公开原则4行为责任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主要方式有: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第八章

31、(多选)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的主要方式:

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劳动年审。 4)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制度。5)专项检查或大检查。

32、劳动保障监察常规手段:1)常规巡视监察;2)举报专查;3)专项检查

33、举报专查: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为处理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控告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而进行的专门劳动保障监察。

35、案件应在5日内立案;从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延长不得超过90日。

35、证据(重点):指由特定主体依法采用的,用于认定有关案件真实的具有法定形式的根据。证据是由特定主体收集的;2.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3证据具有法定的形式。

36、(多选)证据的种类

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37.证据的特征(重点)

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为本质的特征,是指一切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包含形式与内容2个方面。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的意义。合法性: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在采集和运用上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2层含义:1证据本身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2 证据的采集符合法律规定

38.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指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中,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采集证据并在审查判断的基础上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行为。

39.劳动保障监察证据采用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程序要求性、证据采集的全面性、证明的充分性

40、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决定、送达、执行

41、劳动保障监察一般程序的规则:查明事实再处罚、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42、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体系:级别管辖、地域(区域)管辖、特殊管辖三大类

43.劳动行政处罚设定: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的程序,针对一定的违反劳动行政管理只需的行为规定行政处罚的活动,其实质是劳动行政处罚立法问题,即劳动行政处罚立法在不

同的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配置。

44.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的基本种类: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卷宗目录表2用人单位情况调查表3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4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报批表5调查笔录(监)6市用人单位招收使用员工明细表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8授权委托书9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10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11劳动保障监察销案审批表12调查笔录(审)1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4调查资料清单(存根)1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审批表1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17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回证18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审批表19强制执行申请书20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存根)

17种与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文书:1劳动保障监察不予立案审批表2劳动保障监察当场处罚决定书3审理意见书4劳动保障监察警告书5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调查报告6劳动保障监察处罚执行情况登记表7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审批表8劳动保障监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9劳动信访案件办理情况的回复10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举报登记表11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受理通知书1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查处结果通知书13劳动保障监察集体讨论记录14劳动保障监察采取强制措施审批表15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16劳动保障监察证据登记保存笔录17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登记表

45.劳动合同标准(超重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的种类1)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满十年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10年。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以工作结束的时间为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1)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用人单位应是依法成立或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具有用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劳动者在订立合理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3)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劳动合同应当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前约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5)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6)用人单位在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

劳动合同内容:①劳动合同期限;②工作内容;③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④劳动报酬;⑤劳动纪律;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⑦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上述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等其他内容。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无效劳动合同:1)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当事人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见表示的行为;“威胁”是指以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迫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况:1)随时解除,即用人单位无需以任何形式提前告之劳动者,可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一般适用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

2)须预告的解除,即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可解除合同。

3)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预告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同时为防止劳动者滥用这一权利而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劳动合同中应当遵守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无须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劳动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形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的终止的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

4)劳动者退休、退职、死亡

5)劳动合同当事人实际已不履行劳动合同满三个月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6)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7)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公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8)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比例由以下几种情况: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4)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6)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7)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8)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养老保险承诺书
《养老保险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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