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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发布时间:2020-03-02 09:01: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金 融 专 业 论 文

(2013-2014学年第1学期)

论文名称: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 学号:156040016

姓名:张美娜

年级专业:11级金融学 指导教师:傅颖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问题的研究综述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的发展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特别是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已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本文综述了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包括银监会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市场退出监管,归纳了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有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监管人员素质问题、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并总结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办法,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来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特别是在全球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如何加强对我国银行业的监管,确保我国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

关键词:银行业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对策

1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分析

1.1银监会监管

南方指出,目前,我国银行监管机构主要有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和证监会等。其中财政部对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为修改银行会计、财务制度;国家审计署主要负责对国有银行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证监会主要对上市商业银行依据《证券法》进行监督。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银监会是我国银行监管的主体机构。[1]

1.2市场准入监管

南方指出,在我国,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设立银行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符合规定的银行章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银行机构为例,公司章程包括银行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有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方式、股份总额、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名称、认购的股份;股东的权利义务;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等;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中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1]

1.3市场退出监管

南方指出,首先,在处理有问题的银行时,我国通常采用接管或撤销的方式。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予以撤销。其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支付存款的本

1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1]

2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存在问题

2.1 相关监管法规不完善

梁森认为,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 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就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 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挑战。现有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大多未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文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应进行适当的修改。关于市场退出的问题和法律规范研究不够, 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3]

乔飞鸽认为,监管法规缺乏规范性文件的系统理念。缺乏系统性使得行政法规或规章相互之间或与法律之间有大量重叠的条文。商业银行监管规章制定的目的在于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的缺漏或者对有关法律内容作出操作性的解释.绝不仅仅在于重复强调法律法规的某些内容或者仅仅是宣传法律、法规。此外,立法者对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之及时修订、废止工作未予以足够重视。[5]

何忠丽认为,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缺乏完善的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法制。1998 年我国关闭了几个银行机构,它们分别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海南发展银行等,这些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问题,在金融市场上不具备竞争力,退出市场是必然。但是,由于我国银行机构的退出缺少法律依据,依靠的是行政命令,关闭中的银行机构债务清偿原则、清偿顺序、有效资产的承接等程序没有法律的依据,银行机构退出市场如果都需要通过行政命令来执行,就会增加银行机构的退出成本。[6]

2.2监管人员素质问题

梁森指出,我国银行业监管水平及人员素质与发达国家一些发展中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在基层监管部门, 大部分监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高等财经教育,缺乏系统的金融理论基础, 对国际金融知识知之甚少, 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计算机和外语等相关专业人材, 基层监管很难跟上银行发展步伐。[3]

南方指出,我国的监管机构在人员方面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①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熟悉被监管银行的产品结构、业务流程、内控机制、计算机系统,还要具备良好的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这些监管内容不是一个监管人员能够独立完成的,需要一支专业监管人员队伍相互配合、共同完成。②我国尚没有建立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监管人员的知识难以跟上市场发展的需要。[1]

2.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南方认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明确强调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银行财务业绩;

2财务状况(包括资本金、偿付能力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风险暴露(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8大风险);会计政策;业务、管理和公司治理等6个方面的信息。虽然《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有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从整体上看,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还是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缺陷:(1)是信息披露不统

一、不规范。(2)是信息披露范围过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内容应该包括:.机构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资本实力、风险状况、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工具措施以及内部治理结构等。[1]

梁森指出,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存在较多问题:信息披露内容不够深入和全面。年报是我国商业银行目前对外披露信息的主要载体, 但是除上市银行外, 其他银行的年报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较窄, 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人基本上看不到银行的年报。同时, 各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会计体系不完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需要借助于完善的会计体系予以实现, 会计标准直制约着信息披露的质量。 [3]

3我国银行业监管体系的完善对策

3.1建立健全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李忠林认为,首先,加强立法的整体规划。围绕监管目标,设计科学的监管法律框架,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和创新机制。其次,完善银行业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疏理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避免、消除监管法规和规章之间的矛盾,在此基础上整合一部权威性的金融法规汇编。最后,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权行使机制。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制度,通过建立现代化公司制的治理结构来完善商业银行内控监督制度,实现法律框架下的行业自律。[4]

3.2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乔飞鸽认为,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素质建设应上升到制度层面上来.严格规范商业银行监管工作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对金融业务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对商业银行法制及其实施机制的熟悉等要求。应建立商业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道德评价等制度。现代社会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多样化的金融风险需要具有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来履行监管职责。[5]

梁森认为,要完善培训机制, 对现有监管人员加强培训。风险监管要求监管人员熟悉金融法规、商业银行业务及经济金融形势, 能够结合区域金融特点对银行经营情况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价, 提出切实可行的风险化解措施及建议。因此, 监管人员必须通过各种方式补充所需知识, 提高监管工作水平。[3]

3.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刘晓勇指出,1.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非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靠拢,上市商业银行的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靠拢,最终实现会计报告国际化。2.加强风险披露。风险披露主要包括资本信息、市场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方面的信息披露。3.强化表外信息披露。一是我国商业银行应当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确定的框架原则基础上,建立统一的表外业务风险衡量标准和风险检测体系。二是完善表外业务的信息披露方法。要求表外业务项目应以资产负债表附注形式或附表形式反映出来。三是强化信息披露真实性要求。对在银行表外业务披露中的重大虚假披露事件的当事人应制定严格的惩罚制度,适当的时候可以引进社会权威信用中介机构,对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加以审计。四是强化表外业务信息披露的同时,要强调表外业务向表内业务的转化,能在表内核算和表内披露的项目应首先在表内核算和披露。4.监控制度。信息披露监控机制应包括三方面。一是日常监督机制。应该针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行为特点,进行有效、稳定的信息披露监督,使其能自愿、真实、及时、准确地按照市场规则披露信息。二是惩罚机制。信息披露后如果不符合要求,必要时可要求增加披露的内容甚至重新披露。三是监管当局的责任。法律赋予监管当局的责任愈大,监管者的能力愈强,揭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动机就越强烈,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上造假的动机愈小,就愈有可能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数据。[11]

参考文献

[1]南方.我国银行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9.03.01

[2] 郭亮.混业经营趋势下金融监管制度研究[D].山西财经大学,2013.

[3]梁森.我国银行监管的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6(2):20-22

[4]李仲林.论我国现行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南方金融,2011,(11):36-38.

[5]乔飞鸽.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其政策选择[J].浙江金融,2006,(8):24-26.

[6]何忠丽.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监管体系问题研究[D],哈尔滨:哈尔滨工业大学,2006

[7] 马克英.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2.

[8]胥小芳.简论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金融之窗,2010,(3):767-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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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魏静.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风险及监管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

[11]刘晓勇.中国商业银行监管问题研究[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05.01

[12]严周武.浅析我国政策性银行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青年科学(教师版),2013,34(8):155-157.

[13] 李金.我国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技视界,2012,(27):455-456.

[14] 舒莉,吴艳.我国银行业监管问题研究[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3,(4):112.

[15] Qian Ying,Qiu Mohan,Long Wei et al.Graroots Bank of Emergency Plan System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C].//Proceedings of the 1st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on behavior-based safety and safety management.2011:27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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