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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问题及完善

发布时间:2020-03-02 01:47:2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问题及完善

摘要: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在金融业中又处于主体地位,因此对于银行业的监管问题在我国的经济活动中就显得分外重要。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银行监管面临新的形势,更加多样的监管对象。而现今,金融全球化不断发展、信息科技迅猛进步,更高标准的监管目标按国际惯例办事与国际金融业监管标准接轨,同时保护并促进中资银行业发展,故银行监管对中国国民经济发展和金融业稳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故此在其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研究我国银行机构业监管意义重大。

关键词: 银行业监管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对策

一、银行业监管的概述

自我国加入WTO后,银行业所享有的五年过渡期已经在2006年年底结束。目前,以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等为代表的外资银行已经开始在我国国内开展了人民币业务,中外资银行将在我国的金融市场上随即展开激烈竞争,加之我国国内本身银行业监管的法规建设滞后、监管角色的错位等缺陷的存在,使得我国银行业监管难度明显在加大,问题也日趋显著。因此,加强银行业的监管成为我们金融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银行业监管的含义

当今的商业银行业务极其复杂,这就使得银行业监管也有着极其丰富的含义。

1.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监控

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货币稳定角度看,银行业监管是指对银行业的监控。

2.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监督

从银行非现场检查与监督角度看,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监督,促成一个迅速、准确反映商业银行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

3.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检查和审计

从银行的现场检查角度看,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检查和审计。银行业检查是指的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进入现场对银行业进行业务和财务状况的检查,这种检查侧重于对银行的评价,不参与银行的内部管理决策。银行业的审计是指的在某一特定日期或该会计年度终了,对公司组织或银行的财务状况作一个全面的检查。

4.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管理

从银行业法律和规则的角度看,银行业监管是指的对银行业的管理。也就是对银行经营活动加以法律与规则的约束,也即法律制度对银行业务活动的影响。

(二)银行业监管的经济学原因

1、政府失灵与银行业监管

银行的很大部分的资产是来自于随时都可能被储户提取的存款,而且存款的提取遵从先来先得的服务原则,这就必然使得银行在遇到流动性危机时将很难再获得外部融资的机会,因为这不仅要求银行已有的储户暂时放弃提取存款的权利,并且寄希望于储户能和潜在的投资者一起享有银行的债权,这对于理性的投资者来讲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银行都会谨慎经营,尽量避免出现类似危机局

1面而导致倒闭,但是,政府有充足的资源和有效的激励措施来保护我们的问题银行,而且也不会对其袖手旁观的,这就破坏了银行业的稳定机制,这就是我们所称的政府失灵。而银行业监管便是在这么一种政府失灵的情况下的制度安排。

2、市场失灵与银行业监管

市场失灵指的是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一般认为市场失灵的原因会有四点:

一、市场垄断,

二、信息的不对称,

三、商品的外部性,

四、公共物品的存在。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及问题

(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现状

(1)银行业监管法律法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形成

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可以说是历经了确立、完善,到形成体系3个阶段。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国和人民银行法》和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初步成形,也成为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挂牌成立,200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这都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正在逐步实现专业化、标准化和国际化,使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制建设成为一个法制体系,同时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务委员会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正,这些都对中国银行业监管起着补漏查缺的作用。至此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已经基本上形成一个基本的框架。

(2)我国银行业监管在走向一个规范化、明确化的轨道

1995 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从立法角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金融监管职能是我国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能之一。1998 年金融业监管部门重组, 更明确地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监管的主体地位, 同时人民银行开始实行跨省设置分行,更为这一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3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下简称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因此由新设立的银监会行使,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监管在走向一个规范化、明确化的轨道。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法律体系不太健全

我国的金融法律目前有15部,金融法规约有40多部,中央银行已发布的银行业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约有1000多件。仅从数据上看,我国银行业监管法规似乎稍显冗繁,但事实上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仍然比较滞后,甚至还存在着某些方面的法律空白、短缺、模糊、不适应银行业发展等问题。如《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对“贷款”定义的界定就不是很明确,也因此使得各商业银行对五级分类资产涵盖的业务口径不太一致,同时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笼统,信贷管理人员和监管人员对风险分类的标准把握度就不是很高;再如《商业银行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不能对企业进行参股投资,但事实上“债转股”作为商业银行重组不良贷款的方式在我国商业银行中已在运用。

(2)监管队伍专业技能水平有待加强

不管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分析,还是对监管政策的把握,都需要一支精通监管知识和业务的监管队伍作保障。而只有监管人员熟练掌握了银行具体业务

操作和风险点,甚至要精于被监管的对象,才能检查出问题所在。

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管队伍的银行业务水平离金融监管的要求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们过去只重视日常的行政监管,监管队伍的业务技能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监管理念也没有得到更新,这些都难以适应金融创新和发展的需求。

(3)监管内容不够全面

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内容主要是银行经营合规性的审批,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的经营风险性监管则相对较弱, 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则接近空白,监管内容显得极为狭窄,在现行的监管中, 还存在重审批、轻管理;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等问题,在市场准入的监管中, 又过于注重对数量上的控制, 而忽略设立严格的标准与程序, 审批条件或宽或严,带有一定的随意性,这都给我国银行业的稳定性造成了隐患。

(4)现场监管效率性亟待加强

现场监管是指在贷款的时候现场检查你的经营状况,项目情况等,是监管人员发现核实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但现场检查的成本相对较高,在监管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现场检查往往都是运动式的检查,缺乏连续性和针对性来,这也正是目前我国现场检查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5)非现场监管不够全面和系统

非现场监管则是后期监管贷款资金的流向,检查是否按照贷款合同中约定的那样使用,是各国对银行业监管的另一重要手段,但我国银行业的非现场监管在有效评价银行经营状况和实现风险早期预警方面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仅仅起到统计作用)。首先,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体系不完整,设计又欠合理,目前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是1996年制定的,这并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甚至于部分数据指标的计算标准已不符合银行经营的实际状况;其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的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业整体风险状况的分析也仅仅局限于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这都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对策

(一)不断健全监管政策法规体系

一是积极参与国际监管标准制定,结合国际最佳实践和我国银行业实际,不断完善监管法规体系框架,提高立法的科学性。二是注重事前结构化限制性监管安排,推动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建设,形成有序的市场化退出机制。三是完善银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信息披露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增强市场约束。四是加强法规实施,以及执法监督效果的后评价和修订完善工作。

(二)持续改进监管方法,提高监管能力

一是强化市场准入监管,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改进现场检查流程和手段。二是不断完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和现场检查系统,进一步推动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和市场准入的联动,形成合力。三是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管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四是推进监管资源集成,进一步完善监管激励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三)逐步优化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以参与国际监管标准制定,以及同步实施第二版、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为契机,完善现有框架,形成宏观审慎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主要风险类型,具有前瞻性、逆周期特征的审慎监管指标体系,准确衡量银行业风险水平、变化趋势、风险管控和抵补状况,切实提升银行业风险识别、计量、评价、监测、控制、缓释和预警能力。

(四)加强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维护广大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关注金融服务公平与效率,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推动健全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和公众教育服务综合体系,形成由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宣传部门和社会各相关领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提升居民金融素质,增强针对金融风险的自我保护能力。

(五)积极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增强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加强金融监管协调,建立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预警、防范、应对、处置机制。继续发挥好各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功能,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标准改革和建设进程,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监管改革中的话语权。通过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组织国际监管联席会议等各种方式和机制,加强与母国、东道国之间持续、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推进与国际组织和境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积极防范风险的跨境传染,促进建立全球性金融危机应急和救助机制,提高共同应对危机的能力。

四、结束语

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讨论是一个经济学中一直在讨论的话题,被称之为“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弗里德曼说:“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地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则的裁判者。市场做的事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治手段来解决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赛的程度。” “看得见的手”就是指在市场失灵或者有严重的个体违规行为的情况下由政府出面干预的举动,市场上“看不见的手”就是指市场个体遵循一定的市场规则运行,不越轨出线,以及自动修复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在此定义基础之上,论文中的关于银行业监管问题也就可以得到一个事实可行的依据了,银行业监管就是也是政府行为的一种,这也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正在探索的一条规律,认为政府的参与是必要的,问题只在于一个度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银行业监管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近阶段我国银行业的监管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有待改进,要解决此问题还有待于更加的联系我国的基本国情,找出一条适合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的路子来。

参考文献:

[1]石磊.《银行业监管》[J].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2]韩复龄.从银监会的成立看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改革[J].中国网,2003 (3)

[3]邓晓荣.我国银行业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企业经济,2005(6)

[4]李涛.《商业银行业监管》.2006

[5]弗里德曼.《资本主义与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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