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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动向

发布时间:2020-03-02 09:5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新动向

摘要: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的重要载体, 本文审视了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历史和新动向,从组织结构、经营效果等方面探究了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及演变态势,发现美国合作社与会员数量在下降,经营规模在不断上升,合作社治理规则在变化,巨型合作社以及合作社相互间投资等特征。最后,提出了壮大合作社规模和品牌经营、进行政策支持、创新合作社发展机制等对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的启示建议。

关键词:美国农业合作社;新特征;政策支持;启示

一、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历史

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是美国合作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810 年在康涅狄格州由奶牛农场主组建起来的奶酪合作社是第一个有记载的合作社,随后在一些地方成立其他农产品合作社,但存在时间很短。19 世纪由于西部开发,土地大量开垦导致农产品过剩,对农场主造成了不利影响,如农产品价格低,市场价差大,高运费和高利率等问题,农场主开始组建营销合作社来应对这些问题。

19 世纪后期美国成立了农业保护者协会,也称做“格兰其”,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格兰其”(Grange) 以反对中间商的盘剥、以保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将农场主和制造商,生产者和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1875 年,“格兰其”采用罗虚代尔原则,它在合作社方面的努力促进了成百上千的农业营销和采购合作社以及消费品合作商店的形成。到1875年,美国中西部各农业州已经建立了约3 万个“格兰其”,成员发展到250 万人,成为当时国家政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格兰其”在19 世纪80 年代开始衰落。

20 世纪初美国成立全国农场主联盟,通过向新合作社提供技术援助,并游说州和联邦政府通过有利于合作社的法案,成为促进农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几个最大的现代农业合作社的成长就是这些组织努力的结果。1909 年在马萨诸塞州通过了第一个《信用合作社法案》。1916 年美国合作社联盟(CLUSA)成立,促进合作社的发展。1922 年《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的通过,把合作社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中豁免出来,而按照反托拉斯法,农业合作社是违法的,因为农场主共同设定他们生产的农产品价格。 联邦政府采用各种方法来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1914 年的《史密斯—雷弗尔法》(Smith-Lever Act) 创造了由美国农业部和土地基金大学共同资助形成的合作社推广体系,该项目把大学为基础的关于农业、食物、自然资源研究转化到实践中,通过这套体系的研究推广服务产生了一批新的合作社。1926 年的《合作营销法案》拓宽了美国农业部对农场主合作社的支持。

大萧条时期带来的挑战使政府给予合作社更大的扶持。1933 年的《农场信贷法案》建立了生产信贷协会向农场主提供生产贷款,并且建立了一套银行体系为农业合作社提供服务。1934 年的《联邦信用合作社法案》,使得州一级信用合作社得到许可。1937 年《农村电气化法案》促进农场主很快建立了农村电力合作社来向农村供应电力,给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农业购买型合作社持续增长和繁荣,不仅提供肥料和饲料,还扩大到石油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并提供保险和信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销量的增加以及农业部门对合作社依赖的增加。虽然合作社的整合使得较大规模的合作社数量变少。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业合作社成为更加广泛的加工增值企业。

20 世纪60 年代中期和70 年代初期食品消费合作社兴起,这主要是由于消费者缺少购买天然和有机食品的途径所推动。虽然很多食品消费合作社最终失败,那些存活下来的合作社对有机和天然食品市场的增长和发展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合作社发展至今,已具备一定的数量与规模。2012 年全国共有2 238 个农业合作社,平均每个合作社有938 名会员,平均营业额约为10 492 万美元(表1)。

从表1 可以看出,美国农业合作社数量与会员数量经历了不断增加,而后不断下降的过程,但营业额一直在上升,2012 年总营业额是2 348 亿美元。

从农业合作社历史发展看,在美国经济大萧条阶段,合作社数量增长到历史的最高点,1929 年是12 000 个;而从会员数量看,20 世纪60 年代达到高峰,以后一直在不断减少,2012 年降至210 万。但平均单个合作社的营业额则是在不断上升,从1913年的10 万美元,增长到1960 年的177 万美元,再到2012 年的10 492 万美元。

二、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结构类型

美国农业合作社有不同类型,划分的标准和考察角度不同,类型也不一样。

(一) 从功能角度分

根据农业合作社主要功能,可分为3 种类型,分别是销售型合作社、供应型合作社、服务型合作社。美国农业部一直以来把农业合作社划分为这样3 种类型进行统计分类。据2012 年的美国农业合作社统计,共有2 238 个合作社,其中1 206 个是销售型合作社,911 个是供应型合作社,121 个是服务型合作社。而从参加的会员来看,销售型合作社有会员65.54 万名,供应型合作社是142.07 万名,服务型合作社是3.65 万名。

1.销售型合作社 主要经营收入来自销售其会员的农产品。它一般是专门销售一种产品,或几种产品。有的合作社把会员产品进行深加工,能够提高产品价格和市场需求。 2.供应型合作社 主要功能是向会员提供各种农用物资和商品,供应收入占其营业额的50%以上,其中饲料、石油、农用化学品、种子等占供应物资总额的80%左右。

3.服务型合作社 美国农业部关于这类合作社界定较窄,包括农产品运输、存储、农作物烘干、人工授精、牲畜运输和影响农产品的形状、质量或位置的相似服务,并不包括其他各类农村服务项目,如信贷、电力、电话,或其他不直接相关的市场营销或服务供应活动。 很多合作社同时发挥着多种功能,既销售会员的农产品,也向他们供应生产资料,还提供金融方面的服务。通常情况下,则根据他们发挥的主要功能来归类。从这3 类农业合作社数量看,也是呈现逐渐减少的趋势,见图1。

(二) 按组织的会员结构分

合作社分为集中型、联邦型、混合型3 类合作社。在2012 年的2 238 个合作社中,2 181 个是集中型组织,集中型合作社通常由当地的农场主、牧场主、渔业主个人作为会员构成。这类合作社一般服务当地或社区,或县或几个县。大部分合作社行使销售功能。一些区域性集中型合作社在多个州之间经营,提供垂直一体化服务,如加工产品或饲料生产。联邦型合作社有38 个,由两个或以上的协会组织起来销售产品,购买生产资料或行使议价,会员一般是当地的合作社。混合型合作社是中央型和联邦型的合成体,2012 年共有19 个是这一类型,既有个人会员,又有合作社会员,他们服务较大区域范围,拥有很多州的会员,提供多种一体化服务。

(三) 按合作社从事商品领域分

合作社有粮油合作社、果蔬类、粮油、畜产品等合作社。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比较广泛,但一个合作社通常经营一类商品或一种商品。销售类型有棉花、粮油、果蔬类、畜产品等合作社。从其会员数量看,烟草、棉花单个合作社平均会员数量都超过1 000名,烟草是3 133 名(表2)。

三、美国农业合作社目前经营效果状况

(一) 总销售经营业绩

1.总经营额据 美国农业部统计,美国农业合作社合计总营业额(包括合作社内部营业额)在2012 年是2 348 亿美元,净营业额(不包括跨合作业务)为2 016 亿美元,净收入总额为61 亿美元,从1979 年以来的经营业绩看,基本处于波动增长态势,2008 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对合作社业绩也有负面影响(图2)。

2.主要地区营业额 农业合作社分布非常广泛,几乎所有州都有各类农业合作社,其中拥有合作社数量最多的明尼苏达州,有199 个合作社。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北达科他等州拥有超过100 个以上合作社。以上各州合作社的营业额大多在100 亿美元以上,见表3。

从各类产品合作社来看,有相对集中的区域。如棉花合作社,主要在得克萨斯州,全国共12 家,4 家在这一州,营业额6.5亿美元,合作社总营业额26.6 亿美元;鱼类合作社共39 家,15 家在缅因州。坚果合作社主要在加利福尼亚州,共19 家中有11家在这一州,营业额10.18 亿美元,坚果合作社总营业额11.05 亿美元。

(二) 经营规模分布状况

从目前农业合作社的数量、营业额以及会员的分布情况看,美国农业合作社呈现向大合作社集中的趋势明显,规模集中度非常高。销售额高于2 亿美元的合作社,约占合作社总数的11%,但其营业额占到总数的近79%。销售额低于500 万美元的合作社,为749 家,但总营业额只占0.5% (表4)。

而从会员数量看,也呈现向大合作社集中的趋势。销售额在10 亿美元以上合作社的会员数量最多,约47 万会员,占会员总数的22.5%;但从合作社的数量分布状况看,少于500 万销售额的数量最多,有749 家,占合作社总数的33.5%。销售额在1 000 万美元以下的合作社数量占45.8%,将近合作社总数的一半。换句话说,超过1 000 万美元销售额的合作社数量占总数的一半以上,其规模状况是一般发展中国家规模偏小的合作社难以比较的。

(三) 各类合作社经营相对重要性

一是在销售型合作社中,营业额最大的首先是粮油合作社,占总营业额的46.2%,其次是奶和奶制品合作社,占30.4%,果蔬5.8%,糖类占4.6%,畜产品2.9%,棉花占2.3%,大米占1.2%,禽肉占1.1%。二是供应型合作社中,其中经营石油供应占38.1%,经营肥料占19.3%,经营饲料占16.3%,经营杀虫剂占12.1%,经营种子占6.0%。

(四) 就业机会

合作社的经济活动影响的一个方面体现在就业方面,就近年的数据观察,2012 年合作社聘用129 000 名全职雇员和56 000名兼职和季节性员工,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就业贡献。与2011 年相比,全职雇员人数下降了1 600 个,而兼职和季节性上升了3 000 个(表5)。

四、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新特征

(一) 合作社数量与会员数量在下降,营业规模在上升

无论是长期趋势和短期变化来看,合作社数量在进一步下降。尽管农场主和合作社的数量一直在下降,但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国际化的进程中,合作社内部和外部的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合作社通过购并、联合、合资以及内部扩张,经营收入或营业额不断扩大。

从各类销售型合作社2005—2012 年的数据变化上可以发现,除了畜产品合作社从59 家增加到88家以及坚果类合作社从17 家增加到19 家外,其他各种类合作社数量或多或少在减少,见表6。其中,粮油类合作社减少最多,减少了190 家,奶类减少了60家,果蔬类减少了45 家,糖类减少了21 家。

(二) 合作社的治理规则在变迁

总体上美国农业合作社坚持合作社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使用者受益3 个基本原则同时,针对合作社现实一些困境,进一步放宽合作社的一些条件。如在过去20 年左右的时间中,一种被称之为“新一代合作社”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的新型合作社在美国获得了引人注目的发展(傅晨,2003)。“新一代合作社”的会员资格是受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愿意加入的人都能够加入,而且是封闭的。但是,会员个人的交易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其他人也可以通过交易权的买卖和转让而成为会员。

美国合作社法律各州有差异,一些州已经放宽会员、股金分配、民主投票等传统合作社的要求和条件。在资金融通上,合作社可以接受外部非会员的资金;在盈余分配上,不是单一的按会员交易数量返还,甚至资本的股金分配超过交易份额;会员进入和退出方面,有的可用封闭会员制来代替开放;在合作社投票权方面,赋予非合作社用户的投资者投票权。

一个比较激进的合作社法律的变化是怀俄明州《加工合作社法》,该法在2001 年7 月1 日起开始生效,该法律与传统观念的销售合作社很大不同,合作社可以有“无限制的非惠顾会员”的投资者,他们不需要与做合作社有业务关系,但有投票权,并根据他们的投资进行收益分享,惠顾会员限于一人一票,而非惠顾会员可能有无限的投票数。该法也引起很大争议,尤其是与合作社3个基本原则不符。一是非惠顾会员的外部投资者可以拥有合作社的大部分,挑战了“使用者所有”的原则;二是非外部投资者可控制多达85%的会员投票,在董事会有高达50%的投票权力,这挑战了“使用者控制”的原则;三是外部投资者可以进行高达85%的投资收益分配,直接挑战了“使用者受益”的原则。 此外,为改善合作社治理结构,提高合作社决策水平和能力。一些合作社引进外部董事的做法。通过引入相应的专家来加强合作社董事会的决策水平和能力。

(三) 合作社市场环境在变化,形成了行业性巨型合作社 当代美国农产品市场非常集中,一些大企业在整个市场以及特别商品中占据很大比例,如肉类行业有很高集中度,即使集中度最低的火鸡生产、加工,前4 大企业也控制着35%的份额。而牛肉和羊肉屠宰行业,前4 家分别占到72%和70%。最大的4 个肉鸡生产和加工企业有46%的市场份额,最大的4 个猪肉屠宰企业有45%的市场份额,牛肉最大的4 个饲养场有50%的市场份额。ConAgra 涉及以上6 种肉类生产活动,Cargill 则有3 种。

大多数农业合作社不能与这些大型综合跨国公司进行直接的竞争,但经济全球化促使合作社和国内国际大跨国公司进行竞争。这些竞争发生在市场细分和价格歧视,产品差异化,品牌,广告,以及在研究和能力扩张方面的投资,通过产品链的建设和控制整合各种实现利润的机制等方面。而合作社主要还是处于为农场主会员提供低级的加工、物资供应和服务。在规模、资源和市场份额等非价格领域的竞争机会,只有少数合作社才有,如美国最大的农业合作社CHS,在美国纳斯达克拥有上市公司,经营涉及能源、谷物、食品等领域,也是财富100强企业之一。

(四) 合作社之间的相互投资

合作社相互间的投资较为普遍,但投资金额所占经营资产份额的比重较小,且从近10 年数据来看,有较明显的波动下降趋势。2003 年该比例为8.8%,2004 年是10.8%,2012 年则降为5.7%。

(五) 国际会员现象、国际化经营

美国农业合作社也吸纳一些国际会员,进行国际化经营和扩张,这是美国农业合作社的一个与众不同的特点。对美国2009 年农业合作社统计整理发现,所有3 类农业合作社中共有1 800 名国际会员,国外营业额是74.88 亿美元,约占合作社总营业额的4.4%。其中销售型合作社中,有500 名国外会员,国外销售额65.51 亿美元,占销售型合作社营业的额6.4%。其中果蔬类合作社国外会员有200个,在国外营业额2.2 亿美元。粮油类全国合作社营业额444.4 亿美元,其中,国外营业额60.84 亿美元。2009 年供应型合作社中,总计会员1 391 900名,国际会员有1 400 名,国外营业额9.37 亿美元,占供应型合作社营业额631.58 亿美元的1.5%。

五、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1.农业合作社具有强大的生命力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农业合作社依然是美国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一个重要组织力量,展现出农业合作社强大的生命力。虽然农业合作社数量在减少,但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在不断增加,合作社的规模化趋势日益突出。这说明将分散的农户联合起来的合作社组织及机制在农业领域始终有其存在的空间和发展的余地。而那种认为合作社是弱者联合,在市场经济缺乏效率,势必被其他组织替代的看法是错误的。为此,中国发展农业合作社要增强信心,加强各类农产品组织建设,健全农业合作社的生产、销售以及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过程中的功能。

2.加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合作社要形成百年老店,要持续壮大发展,要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与其他组织进行竞争,必须经历合作社的规模化经营。美国的合作社数量在减少,主要是合作社间的联合与并购增加,因而单个合作社规模在不断提高,合作社的影响力也在提升。在一些农产品领域,已形成为数量少但相对稳定的合作社。同时合作社需要品牌化经营,通过品牌整合各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如美国的新骑士,原名是“南加州水果与农产品合作社”,成立1893 年,由加利福尼亚州与亚利桑那州6 000 多名柑橘种植者共同拥有;他们大部分都是小型的个体果农,其中约有2 000 名种植柠檬。新奇士果农把新奇士柳橙、柠檬、葡萄柚和其他产品统一品牌进行加工包装销售,以统一新奇士商标在世界各地销售产品年超过12 亿美元,该合作社成为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柑橘营销机构。相比较起来,中国农业合作社正处在新的发展时期,应该借鉴美国农业合作社的规模化和品牌化经营的经验,加强战略谋划,才能做大做强各地合作社。

3.合作社发展需要政府有力的支持美国合作社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从合作社历史发展可以看到,美国在1922 年《凯伯—沃尔斯塔德法案》(Capper-Volstead Act) 的通过,把合作社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中豁免出来,此外《史密斯—雷弗尔法(Smith-Lever Act)》、《合作营销法案》以及合作社税收等相关法律都提供了对合作社的支持。当代,一些州为了增强合作社的灵活性,修改合作社条例,放宽会员、股金分配、民主投票等传统合作社原则,有利于新型合作社更加灵活的发展。中国农业合作社要得到健康发展,也需要对中国相应法律政策进行进一步完善,并加大金融、财政等方面支持,以满足农业合作社长期发展需要。

4.进一步创新合作社发展机制美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如合作社资金积累能力弱,会员需要多元化和多样化,总经理能力,董事会效率,国际会员等问题。有些问题是合作社本身机制问题,有些是组织建设问题。中国农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也会面临其中一些问题,应该鼓励各地合作社进行各项机制创新,加强组织内部建设,解决好合作社发展的人、财、物等问题,促进中国农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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