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合
证
同
债 权 人:河南中建XX有限公司
保 证 人:
XX银行
签约日期:
二〇〇九 年
月
日
保 证 合 同
合同编号:
债权人(全称):
河南中建XX公司 保证人(全称):
为了确保债权人与 XX人民政府 (下称XX政府)签订的(主合同名称及编号) XX项目投资建设与采购合同(合同编号NO:zjqjb00)
1 (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愿为债权人按主合同与XX政府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当事人各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保证所担保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为XX政府依据主合同应履行的全部义务。
第二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五条
保证人承诺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或批准。
2、按要求向债权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XX政府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保证人自愿履行保证责任。
4、本保证书所担保的主债权根据主合同约定按期分批履行,如有变更,保证人在此承诺此变更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
5、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立即书面通知债权人:
2 (1)保证人变更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事项; (2)保证人发生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变动、公司章程修改,以及组织结构调整;
(3)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件;
(4)保证人停产、歇业、停业整顿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等; (5)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6)保证人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情形。
6、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保证人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
(1)保证人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减资、资产转让、申请重整、申请和解、申请破产;
(2)保证人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者以其资产为自身或者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
第六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
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主合同项下XX政府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在收到债权人或债权人代理人书面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在保证范围内向债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3 (2)保证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
(3)保证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4)保证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5)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就本保证书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及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费用,如XX政府全部或部分支付,或保证人代为偿还,则保证人保证范围内担保数额应相应递减。
3、若出现保证人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被收购等影响其履行担保责任的情况,由保证人的资产承继人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保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额的5%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或批准;
(2)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或者其他相关资料、信息;
(3)发生本合同第五条第5项的情形,未立即通知债权人; (4)实施本合同第五条第6项的行为,未事先征得债权人同意; (5)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也可按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诉讼。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仲裁。提交
(仲裁机构全称)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在诉讼或者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九条
其他事项
l、保证人已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
2、债权人与保证人共同确认,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所有款项直接支付入债权人在项目融资银行的帐户,并以该行列帐凭证为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未经得融资银行的书面同意,上述债权人的帐户不得变更。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 捌 份,其中债权人 肆份,保证人 三份,XX政府 壹 份。
第十二条
提示
债权人已提请保证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保证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含义认识一致。
债权人(签章)
保证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5
签约日期:二〇〇九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