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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公司存款业务

发布时间:2020-03-02 15:58: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存款业务

第一节 人民币存款及其销售管理

一、公司存款客户及其特点

对公存款是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机关团体等单位在银行的结算户存款、专户存款和定期存款的总和。公司存款是对公存款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了经注册的工商企业绝大部分对公存款。银行可为在中国境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开户条件的公司客户,提供各类存款服务。

公司存款客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宽,客户基础广泛;二是相对于储蓄存款,公司存款筹资成本较低;三是户均金额高;四是存款的流动性强,稳定性比较差,波动明显,控制难度大;五是对宏观经济政策比较敏感。

二、公司存款种类

公司存款按支取方式和计息的不同,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单位协定存款、集团账户存款等。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汇存款。存款账户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含单位协定存款和集团账户存款)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含单位通知存款)账户。公司存款账户管理主要包括账户的开立、账户的撤销、账户信息的查询等方面内容,一般的账户都包含了两个基本要素,即账号和科目号。公司客户的所有经济业务的记录都是通过账户进行的。

(一)活期存款及其帐户销售管理

单位活期存款是一种随时可以存取,按结息期计算利息的存款,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这种存款的特点是不固定期限、客户存取方便,随时可以支取。活期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以及集团二级账户和协定存款账户。

公司客户作为存款人开立账户,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立账户时,存款人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有关证明文件开立,并提交两联盖有与存款人营业执照或有关证明上名称完全一致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及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印章的印鉴卡片。 除上述材料外,银行销售不同的账户,要求存款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应具备的条件也不相同。

1、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是其办理日常转账结算业务和现金收付业务的账户,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销售基本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客户作为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开户银行;银行也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为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存款人在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2)公司客户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公司附设机构申请开户应提交公司同意开户的证明。

(3)存款人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的名义存人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的名义存人金融机构。

(4)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5)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除外。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是不能办理现金支取。销售一般存款账户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2)需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3、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而开立的账户。存款人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并根据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销售临时存款账户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同一个存款人只能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2)存款人必须是外地临时机构或者是临时经营活动需要才能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3)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必须出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或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4、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或办理信托、政策性房地产开发、信用卡等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专用存款账户要专款专用,不得办理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因基本建设资金开设的专用存款账户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批准,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企事业单位的销货款不能进入该账户。销售专用存款账户应符合以下规定:

(1)存款人专用账户的资金来源必须是基本建设资金或更新改造资金或有特定用途,必须专户管理的资金。

(2)申请开户时必须出具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或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5、集团二级账户

集团二级账户是为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大企业、大集团提供综合服务而在集团一级账户下为其下属单位或部门建立的账户。利用集团二级账户可以直接在银行系统内所有的对公营业网点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执行银行的有关规定。销售集团二级账户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1)申请开立集团二级账户的借款人的上级单位必须与拟开户行签有开立集团二级账户的协议,且存款人必须持有集团或上级单位开具的证明或意见书作说明和保证,证明要说明由于开立二级账户引起的责任由其负责。

(2)集团本身开立的账户作为辖属单位账户资金出入的总账户核算与其集团一级账户的核算一一对应。

6、协定存款账户

协定存款账户是为了吸引客户闲置资金而为其开立的与其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有紧密联系的一种账户。

(二)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通常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利率档次。这种存款是银行稳定的资金来源,具有简便、安全的特点,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客户若临时需要资金可办理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人民币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照存人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销售定期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1、定期存款存入方式可以是现金存人、转账存人或同城提出代付。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2、定期存款支取方式有以下几种:

(1)到期全额支取,按规定利率本息一次结清;

(2)全额提前支取,银行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部分提前支取,若剩余定期存款不低于起存金额,则对提取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剩余部分存款按原定利率和期限执行;若剩余定期存款不足起存金额,则应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对该项定期存款予以清户。

(三)单位通知存款

单位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人款时不约定存期,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金融机构,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凡在开户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户等单位,只要通过电话或书面通知开户行的公司存款部门,即可申请办理通知存款。客户不需要约定存期,只在支取时事先通知存款银行。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利率执行。单位通知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其账户不得做结算户使用。销售单位通知存款业务基本规定:

1、开户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影印件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章)、财务人员章及变码印鉴(适用于具备条件的分支机构)。

2、通知存款为记名式存款,起存金额50万元,须一次性存入,可以选择现金存入或转账存人,存入时不约定期限。

3、通知存款不管实际存期的长短,统一按存款人取款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划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四)单位协定存款

协定存款是指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要保留的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对基本存款额度内的存款按结息日或支取日活期存款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部分按结息日或支取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高于活期存利率,低于6个月定期存款利率的协定存款利率给付利息的一种存款。约定结算账户的额度,由银行将结算账户中超额度的部分转入协定存款账户,单独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销售协定存款基本业务规定:

1、单位应与开户行签订《协定存款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含一年),到期任何一方如未提出终止或修改,则自动延期。凡申请在银行开立协定存款账户的单位,须同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结算户”),用于正常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该账户称为A户,同时电脑自动生成协定存款账户(以下简称B户)。如单位已有结算账户,则将原有的结算账户作为A户,为其办理协定存款手续。

2、协定存款的起存金额为10万元(指A户)。

3、每季末月二十日或协定存款户(B户)销户时应计算协定存款利息。季度计息统一于季度计息日的次日人账;如属协定存款合同期满终止续存,其销户前的未计利息于季度结息时一并计人结算户(A户)。

(五)集团账户存款

集团账户存款业务主要是指集团总公司一级账户的存款业务。集团总公司通过集团一级账户资金的上收和下拨,在其子公司之间进行资金的灵活调剂,达到加强资金的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目的:

1、集团账户的开立与使用

集团总公司和其子公司均作为独立的法人,在银行开立结算存款账户。集团总公司开立的账户作为集团一级分户账账户,集团子公司开立的账户作为集团二级分户账账户,集团二级分户账账户是集团一级分户账账户的补充反映,其账户存款余额、存款积数、存款利息等只作为控制数据,便于与其总公司进行资金清算。由于集团总公司一级分户账账户是其各子公司二级分户账账户的总括反映,因此集团总公司一级分户账账户应保持一定的存款余额,保证其子公司二级分户账账户的正常结算支付需要,在集团一级账户存款余额不足的情况下,必须限制其子公司的支付,在集团子公司账户发生款项冻结时,其总公司一级存款账户也应受到相应数额的冻结控制。

2、集团账户存款的账务结转

集团子公司二级存款账户每发生一笔结算收付业务,必须及时在其总公司集团一级存款分户账上体现,即集团二级分户账账务结转一级分户账,该过程一般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完成。通过计算机特定处理,结转之后子公司仍可查阅其账户中已结转的部分,以便于控制其资金头寸。

三、公司存款销售的成本管理

(一)公司存款销售成本管理任务

公司存款销售成本管理,就是按照公司存款的特性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组织公司存款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付、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耗费等成本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实行公司存款成本管理,对于提高公司存款的预见性、准确性和可控性,降低筹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1、最大限度地组织公司存款。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是有限的,要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就必须积极开拓业务,扩大资金来源,努力组织存款,特别是组织成本相对低廉的公司存款。组织公司存款愈多,商业银行创造效益的能力愈大。

2、高效率地运用公司存款。商业银行不论组织多少公司存款,只有运用出去才能产生效益,而运用的好坏直接影响其效益的大小。在公司存款来源数量和单位成本已定的情况下,用足和用好公司存款,才能获得较大的效益。

3、努力降低资金成本。尽管公司存款的成本较为低廉,但也不能不计成本地去组织。同商业银行其他业务一样,在组织公司存款中,要严格成本管理,千方百计地降低成本支出。

(二)公司存款销售成本核算

公司存款销售成本核算,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核算对象,对各项费用和成本的形成所进行的审核、记录、汇集和分配。

1、公司存款成本的内容及形式。从实际情况看,公司存款经营过程中绝大部分耗费是公司存款利息的支付。在公司存款成本中,还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设备、部分器具以及必须的低值易耗品等组织对存款中所需物质基础及其他费用。因此,公司存款成本应包括组织公司存款物化劳动耗费、对职工的劳动报酬。这部分职工包括直接经营者、间接经营者及经营保障者。上述三部分构成公司存款成本的三大要素。

2、公司存款成本核算项目。公司存款成本核算项目有利息支出、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修理费、业务费和企业管理费五项。

3、公司存款成本核算的方法:公司存款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实行成本管理的关键所在:它包括两部分:一是按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对费用进行汇集,计算出实际发生额;二是计算出成本费用率。

第二节 外汇存款及其销售管理

对公外汇存款是指银行吸收境内依法设立的机构、驻华机构和境外机构外汇资金的业务。其中银行吸收境外机构的外汇资金应纳入外债管理。 一、对公外汇存款账户的销售

(一)活期对公外汇存款账户开立

存款单位开立外汇账户时,应到拟开户行领取空白“开户申请书”和“印鉴卡”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加盖与账户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和法人章,或根据法人授权书的内容加盖其授权人章;在“印鉴卡”上还可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和财务主管人员章。以上私人名章均可用本人签字代替。 同时,开户申请人还应提交:

1、工商行政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2、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须提供的资料和批文;

3、国家技术监督局办法的企业标准代码证书;

4、其他银行内部规定的资料。

经银行审核后即可开立活期存款账户。

(二)定期对公外汇存款

存款单位须在银行开有外汇活期存款账户或虽未在银行开有外汇活期账户,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允许保留外汇(或书面批准),也可办理。

中资企业外汇定期存款可分为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五档;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外金融机构外汇定期存款,分为7天通知、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六档。7天通知存款的起存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传统外币存款种类

(一)小额外币存款

利率按银行业协会的规定执行,期限包括活期、7天通知、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或2年。对银行业协会未公布币种的小额外币存款利率,如需开办,应报请总行制定。

(二)大额外币存款

1、起存金额按银行协会的规定执行。目前各币种起存金额为:美元300万(含)、英镑200万(含)、欧元340万(含)、日元3亿(含)、港币2300万(含)、加拿大元 440万(含)、瑞士法郎530万(含)。

2、币种: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加拿大元、瑞士法郎及其他可自由兑换货币。

3、期限:1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或与客户协商一致的其他期限。

4、币种及期限超出规定范围的,分行应报经总行批准。

5、大额外币存款的基准利率和最高利率由总行以国际金融市场同业拆借利率(LIBOR)为基准,参照银行业协会和同业的利率水平制定和调整,并通知各分行。大额外币存款的基准利率应在外币存款业务经营机构对外公布,最高利率不得对外公布。

6、各分支机构对重要客户的大额外币存款,如确有必要,可按授权幅度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但未经总行批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最高利率及授权限制,

三、计息与结息方式

1、活期外币单位存款按季结息,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20日。

2、定期外币存款利随本清,到期日前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3、大额定期外币存款在到期日前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须事先征得银行同意。全部提前支取的利率按支取日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提前支取部分,如果达到大额外币存款的起存金额要求,按原期限、原利率计息,如果达不到起存金额要求,则按原定期限、原存人日银行业协会公布的利率计息。

4、分行需与客户约定是否办理到期自动转存;未约定的定期存款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售管理

(一)境内外汇账户的分类

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在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1、按外汇账户的性质或外汇资金来源划分,可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

2、按外汇账户的功能划分,可分为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我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和部分符合条件的中资企业设立外汇结算账户,在外汇管理局核定的外汇账户最高限额内保留现汇。超过最高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专项账户包括:代收代付账户、暂收待付账户、境外捐助账户、机电项目账户、偿付利息账户、驻华机构经费账户等。

3、按账户的资金形式划分,可分为外汇现钞账户和外汇现汇账户。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销售的条件

下列经常项目外汇,客户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的境内机构在其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生的业务往来外汇;

2、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境内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3、境内机构暂收待付或者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4、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洋运输业务的远洋运输公司,经外经贸部批准从事国际货运的外运公司和租船公司的业务往来外汇;

5、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6、根据协议规定需用于境外支付的境外捐赠、资助或者援助的外汇:

7、免税品公司经营免税品业务收入的外汇;

8、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从事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项目总金额和执行期达到规定标准的,或者国际招标项目过程中收到的预付款及进度款;

9、国际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在外汇局核定保留比例内的外汇;

10、外商投资企业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

11、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利息及费用的外汇;

12、驻华机构由境外汇人的外汇经费;

13、个人及来华人员经常项目项下收入的外汇;

14、境内机构经外汇局批准允许保留的经常项目项下的其他外汇;

(三)外汇结算账户的销售管理

1、中资客户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

(1)客户申请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中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①经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有进出口经营权;②为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③年度出口收汇额等值删万(含)美元以上,且年度外汇支出额等值20万美元以上;④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两年内没有严重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企业年度出口收汇额依据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计算;年度外汇支出额依据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计算。

(2)境内客户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开户,并填写“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和“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①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申请书;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③外经贸部门备案或核准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④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⑤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以及上年度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供的材料无误后,为其核定账户限额,在“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企业应当凭外汇局核发的“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和“外汇结算账户核定限额申请表”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4)开户银行为中资企业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后,应当在开户回执上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企业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5)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按企业上年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数的25%核定:外汇结算账户限额按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不得转让?已经开立外汇结算账户的企业如需调整外汇结算账户限额,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凭上一年度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收账通知单,进口付汇核销单或非贸易(含资本)付汇申报单,以及《外汇账户使用证》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于本年度出口收汇额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企业,如果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增加外汇结算账户最高限额,当地外汇局可在企业提出申请的前提下,在10%的幅度范围内为其适当调高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

(6)一个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账户,在同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账户视同一个账户管理。对于年度进出口总额1000万(含1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企业,确因经营需要要求在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可以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允许其开立2—3个账户,但企业的所有结算账户必须合并计算账户最高限额。

(7)企业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其收入为来源于经常项目的外汇,支出为经常项目外汇支付和经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付。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开立程序:

(1)外商投资企业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天内,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申请登记时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①审批机关对设立企业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副本;③企业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④《企业法人代码证书》;⑤结汇登记备案表;⑥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汇局对申请登记的企业提交的材料审查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向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2)外商投资企业领取外汇登记证后,应当持外汇局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开户通知书到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外汇账户后,应当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相应栏目中注明账号、币种和开户日期,并加盖该金融机构戳记。该账户的资金可以转存为定期存款。贷款专户、还贷专户、外币股票专户等资本专用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可以在同一外汇账户内转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行转存。定期存款纳入结算账户最高金额管理。

(4)企业办理外汇登记证后,有变更名称、地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发生转让、增资、合并等情况,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有关材料送外汇局备案,并申请更换外汇登记证。企业经营期满或因故导致经营终止,经原审批机关批准解散的,在清盘后 30天内,到外汇局办理外汇登记证注销手续,交回外汇登记证,并撤销所开立的外汇账户。

(5)企业的外汇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四)境内机构开立外汇专项账户手续

境内机构申请开立外汇专项账户,需向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开立外汇账户申请;

2、根据开户单位的性质分别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证,或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成立的有效批件;

3、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经营业务的批件;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相应合同,协议或其他有关材料。或民政部门

外汇局核准材料后,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上加盖开户专用章,申请单位持“国家外汇管理局开立外汇账户批准书”到开户行开立外汇账户。开户后,5日内凭开户行回执向外汇局领取《外汇账户使用证》。

(五)驻华机构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手续

驻华机构申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持批准设立机构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汇局核准后,发给驻华机构“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驻华机构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备案表”—到开户行办理开户手续:

(六)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核销的开户手续

出口单位在初次申领核销单之前,应当凭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外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海关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并发放核销单。

五、资本项目外汇账户销售管理

(一)下列资本项目外汇,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外汇

1、境内机构借用的外债、外债转贷款和境内中资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2、境内机构用于偿付境内外外汇债务本金的外汇;

3、境内机构发行股票收入的外汇;

4、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

5、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为筹建外商投资企业汇人的外汇;

6、境内机构资产存量变现取得的外汇;

7、境外法人或者自然人在境内买卖B股的外汇;

8、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资本项目下的外汇。

(二)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外债、外汇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专用账户开立时申请人须向外汇局提交如下材料:

(1)开户申请书;

(2)外债登记证、外汇签约情况表;外汇情况表; (转)贷款登记证、外汇(转)贷款签约;

(3)申请人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外汇登记证: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立资本金、临时、投资专项账户须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开户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新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等内容:

(2)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返还);

(3)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账户开户通知书》(加盖公章);

(4)申请开立投资专项账户的境内外资非法人经济组织还应提供投资合同和阶段投资计划;

(5)申请开立临时账户的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应提供汇出银行的汇款证明、投资意向书;

(6)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如合资合同、章程中关于资金到位进度的条款、投资方关于缴付投资款的书面通知等)。

3、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开立外汇专用账户需向外汇局提供的审核材料: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关于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的申请;

(3)工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法人的代码证;

(5)招股说明书;

(6)视情况补充的其他材料。

公司[商业银行]存款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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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产品介绍 公司存款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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