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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团组织公推直选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1:4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基层团组织“公推直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团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扩大团内民主,尊重团员主体地位,保障团员民主权利,改进和完善基层团组织选举办法,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组织选举规则(暂行)》等规章、意见,结合公司基层团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推直选是指基层团组织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党团组织推荐、团员青年公开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办法产生,团的委员会委员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办法产生。

第三条 公推直选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团中央、省公司团委、公司团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团内基层民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团内基层民主的新的实现形式,尊重团员的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团员的民主权利,活跃团的组织生活,强化团组织委员会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

第四条公推直选应坚持以下原则:(1)初始提名上建立团员青年参与机制,坚持青年公认原则;(2)正式提名上建立审查择优机制,坚持党建带团建原则;(3)选举规则上建立平等参选机制,坚持机会平等原则;(4)选举方式上建立公开演讲竞选机制,坚持直接选举原则;(5)选举过程上建立团员的知情、参与、选择和监督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团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包括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应采取公开推荐的办法产生。

第六条 公开推荐包括三种方式:一是组织推荐,由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本届团组织或所属下一级团组织(若有)推荐;二是联名推荐。3名以上团员或35岁以下的青年可联名推荐委员候选人,10名以上团员或35岁以下的青年可推荐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三是个人自荐。

第七条委员候选人在团内有被选举权的共青团员、中共党员中公开推荐产生。

第八条开展公开推荐,要事先公告推荐人选的名额及任职资格条件。

团的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必要时可设副书记一人;团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团的基层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设书记一人、副书记一至二人。

第九条 团组织推荐候选人应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填写《公司团支部委员会委员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或全体委员签名。团员青年联名推荐应填写《推荐表》并由全体推荐人签名。团员个人自荐应填写《推荐表》并由本人签名。党团组织推荐、团员青年联名推荐应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三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的确定

第十条 团组织对被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被推荐人选均应确定为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

第十一条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应向团员青年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至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经团组织调查核实并认定影响任职资格条件的,取消该人选的初步人选资格,通知其本人并向推荐人说明情况。

第四章 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确定

第十二条组织单位团员对公示合格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民主票选。民主票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既可以采取召开团员大会的形式统一进行,也可以按团小组为单位分散进行,统一计票。参加民主票选的团员不得低于单位团员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十三条票选结果必须向团员公布。

第十四条 基层团组织按照民主得票情况,经集体讨论,以不低于应选名额20%的差额比例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以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考察名单。

第十五条 基层团组织对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进行组织考察。在此基础上,经集体讨论,研究确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向全体团员青年公布。

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差额比例不低于应选名额的20%,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可差额确定,也可等额确定。团的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必须是该委员会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第十六条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及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需报上级团组织审批。

第十七条 组织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与团员见面交流,了解团员对团组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团员熟悉、了解候选人。见面交流活动应利用组织生活的时间进行,方式方法可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实效。

第十八条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报上级团组织后,上级团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考察,并予批复。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上级团组织批复同意即成为委员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选举。经上级团组织批复同意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经大会选举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后,经新当选的委员会研究同意,方可作为书记、副书记的正式候选人,提交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章 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选举

第十九条 基层团组织的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大会一般分两个阶段进行,先选举委员,然后选举书记和副书记。委员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书记、副书记选举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实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的,在正式投票前必须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答辩。

第二十条 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选举新一届委员会时,由上届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选举书记和副书记时,由新当选的委员会(或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持人由委员会研究确定,为保证竞职演讲的顺利开展,会议主持人由不是委员或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团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为扩大选举的公开性,提高透明度,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可设列席旁听席。

第二十二条 委员选举的主要程序如下:(1)宣读上级团组织关于委员候选人的批复;(2)大会表决通过《大会选举办法(草案)》;(3)大会表决通过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名单;(4)以适当的形式向选举人介绍委员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等情况;(5)委员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答辩,对选举人或列席群众提出的询问,候选人应作出答复。演讲答辩的时间根据大会的议程和内容安排确定。演讲顺序以姓氏笔划为序;(6)清点到会团员(团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会团员(团员代表)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7)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是否有效,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总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8)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委员名单。

选举产生的委员,需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

第二十三条 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必须是当选的委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之后,应就书记、副书记建议人选再次征求现场团员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新当选的委员会,根据上级团组织关于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建议人选的批复以及大会现场团员的意见,召开委员全体会议,研究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主持人,由全体委员民主讨论确定。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既可等额确定,也可差额确定。

第二十五条 书记、副书记可同时选举,也可先选举书记再选举副书记。选举的主要程序如下:(1)宣布新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名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名单;(2)书记、副书记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可不再组织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讲答辩。实行差额选举的,应组织竞职演讲答辩。选举过程的组织实施参照委员选举的有关要求进行。(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需报上级团组织批准,并由上级团组织发文公布。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在公推直选中,必须严格执行团章和团内有关规定。团组织应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团组织和团员青年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在公推直选中,可邀请同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人员全程介入或参与被推荐人选资格审查、民主测评等重要环节,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二十七条 团组织发现违规违纪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团组织责任的,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团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团组织或团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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