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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初稿

发布时间:2020-03-03 03:41:2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办法》、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工商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纳入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范畴,所需奖励资金由市食品安全专项奖励资金保障。

第四条 凡举报下列行为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当作为食品安全举报,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对于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一)违法制售、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或者滥用食品非法添加物,虚假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通过更改包装或者

1 生产日期等方式再销售食品的,或者未采取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过期食品的;

(二)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销售散装生猪产品内脏、食用禽畜血制品,以及销售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的禽畜产品;

(三)经营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四)经营变质、失效、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及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五)经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或者厂址以及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其他产品标志的食品;

(六)商场、超市现场制售食品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

(七)采购由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加工而成的“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八)其他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具有社会危害性、造成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通过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方式举报的,工商部门应当记录举报信息;对其他部门移交的案

2 件线索,也应当记录接收情况;对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向工商部门申请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实名举报或者能够核实举报人有效身份的;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者线索的;

(三)违法行为或者线索事先未被工商部门掌握的;

(四)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并予以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 工商部门实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一)一般程序:对符合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举报案件,经市工商局(以下简称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由市局食品处填写上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市局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统一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

(二)简易程序:食品安全举报经初步核查属实,基本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立案调查阶段,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由市局或者分局向市食安办申请先行奖励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奖励的,完成初步审核工作后,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可直接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经本单位分管食

3 品安全工作的局长同意后,向市食安办申请奖励。若举报案件办结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举报人申请一般程序奖励的,申请奖励金额应当扣除已经发放的先行奖励500元。

第八条 对食品安全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检查总队(支队、大队)、工商所(以下统称为办案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申请的受理和奖金的发放。

市局食品处负责市局检查总队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一般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各分局食品科(处)负责本分局经办案件的举报奖励申请的初步审核,以及按照简易程序的奖励申请工作。

第九条 办案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可以申请举报奖励。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到办案部门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办案部门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条 办案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整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举报材料以及举报奖励申请等相关材料,报市局食品处或者分局食品科(处)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相关材料应当交由同级公平交易部门会签,并报本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初审决定。

初审决定应当在受理举报奖励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十一条 奖励金额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

4 度及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进行确定。属于事实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2%—5%;属于线索举报的,奖励金额为该案处罚决定认定的货值金额1%—2%。单项奖励金额不低于500元。

对重大的食品安全举报,经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核,可以适当提高奖励金额,金额以审核数额为准,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奖金拨付到工商部门后,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和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书面通知。举报人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持书面通知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 办案部门应当按照财务规定发放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给举报人,并做好发放登记记录。财务部门应当做好奖金实际发放情况记录。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违法案件由不同举报人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举报奖励,举报顺序以工商部门受理举报时间为准。同一举报涉及多个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相关部门分别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部门受理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奖励申请。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前,向工商部门提供流通环节食品违法经营行为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5 第十六条 鼓励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活动。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向办案部门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初步核查属实的,可以先行按照简易程序为其申请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下列人员和情形,工商部门不予奖励:

(一)负有监管职责的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人;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的人员;

(三)不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

(四)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经营者违法并对其举报的;

(五)法律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适用情形。

第十八条 工商部门在实施奖励时,应当对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奖励情况严格保密,必要时可以匿去举报人相关信息,但应当在相关报批材料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工商部门应当加强对举报奖励的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6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办案部门应当建立包括举报记录、案件查办和处罚情况、奖励申请、财务发放凭证等材料在内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档案。

市局食品处、各分局食品科(处)应当做好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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