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01 19:13: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2〕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日照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 市海洋渔业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畜牧兽医局 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日照检验检疫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积极举报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鲁食安办〔2012〕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日照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负责辖区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品安全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鼓励各区县政府(管委和各级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设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举报中心,归口受理举报,方便举报人。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等工作。

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受理举报及核查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应当面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举报电话、传真、信函及电子邮件等有效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和部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各部门举报受理电话:市商务局:12312;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局:12316;市卫生局:8816189;市海洋渔业局:881666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2331;市畜牧兽医局:8816387;市质监局:12365;市工商局:12315;日照检验检疫局:8359952。

第六条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农业、海洋渔业、畜牧兽医部门分别受理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违法行为举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

理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食品流通环节违法行为举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受理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商务部门受理生猪屠宰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理食品进出口环节违法行为举报;卫生部门负责经营集中消毒的餐饮具违法行为举报;公安部门受理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举报。其他监管部门依据职责做好举报违法行为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应当在接报后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举报内容涉及多个监管领域,或涉及的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办转交举报受理材料,由食品安全办确定牵头受理部门及配合部门。

对本条款未明确界定的举报事项,可由食品安全办按照“依法、科 学、方便、就近”原则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指定举报受理部门。 第七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举报事项的查处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督查。

有关部门对不属于本级监管查处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向下级部门或上级部门移送。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八条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违法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添加剂的; (八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需要奖励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 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奖励: (一举报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发生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实,属于奖励范围者,按照如下原则确定受奖人:

(一举报人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直接奖励举报人; (二匿名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举报部门提前约定举报密码,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经有关部门核对举报密码信息无误后,可以申领举报奖金;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后举报人举报时提供详细证据,在查处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由奖励机关裁决与最先举报人共同分配奖金; (四同一案件的举报只奖励一次。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裁决。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被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由有关部门按照违法案件涉案货值金额的一定比例奖励举报人。举报奖励设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完全相符,积极协助现场调查,能够详细提供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 二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协助查处工作,举报现场物证、书证及其他有效证据齐全,按涉案货值金额的5—7%奖励

举报人; 三级奖励: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大致相符,仅提供违法线索,协 助查处工作,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2—4%奖励举报人; 四级奖励:仅提供案件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查证属实, 按涉案货值金额的 1%奖励举报人。 对于涉案货值难以界定的举报事项, 按照上述举报奖励等级标准, 有罚没收入的,分别按罚没款金额的 10%、7%、4%、1%的比例予以 奖励,最低不低于 2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没有罚没收入,但已 经实施行政处罚的,根据举报的不同等级,分别给予 1000、700、400、200 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或者其他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 全,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进行举报,

并积极协助调 查处理的,按照以上规定兑现的奖金低于 1000 元的,给予 1000 元至 1 万元的奖励。 对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一个奖励等级: 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 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 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本单位违法 行为的。 第十三条 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 30 万元。举报人有 特别重大贡献的,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制。 第五章 奖励兑现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或刑事判决 生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 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食品安全办提出奖励申请;食品安全办自接到 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实行奖励的审核决定;有关部门 在食品安全办审核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发出领奖通知。 —6—

第十五条 举报人须在接到领奖通知 30 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有效证件申领奖金。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可委托他 人代领,但需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 证件。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六条 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移送的, 由最后做出处理的监管部 门奖励举报人。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后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在公 安机关立案后,由受理举报的监管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十七条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做出 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可 按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但需向举报人书面说明做出的行政行 为及效果。 领奖通知需在违法行为制止或违法行为场所清除后 30 个工 作日内发出。 第六章 奖励保障及监督 第十八条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由负责举报案件 调查处理或牵头调查处理的有关监管部门先行垫付,财政部门按照同 级食品安全办审核意见核拨。举报奖励资金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定 期核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加强 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举报人借举报之 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 取或冒领奖金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和有关部

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移 交、查处、奖励及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 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相关信息公开 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7—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 对泄露举 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举报人可向同级纪检监察部门投 诉举报;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案件进行宣传报道时, 不得泄露 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使用奖励资金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新闻媒体或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 件前,主动与各级食品安全办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并协助 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 的;

(二)案件查办部门在调查取证、侦查、审查等过程中新发现或 者从事危害食品安全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三)案件查办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举报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二十七条 涉及当事人自身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投诉事项, 应 —8—

按相关部门的投诉办法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 举报奖励办法。各级食品安全办要会同同级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本 办法要求,制定相关配套工作程序,保障举报奖励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 大力宣 传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监督,引导广大群众踊跃举报、据实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 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9—

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江苏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济南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推荐]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优秀)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湖北省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马尔康县食品安全举报投诉奖励办法26号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日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