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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

发布时间:2020-03-04 01:29: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姜志昊,兖州市烟草专卖局)

摘 要:本文主要是对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实施涉烟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对此类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违法手段、显著特征以及对此类案件侦办中存在的要点难点一一解析,为侦办此类案件总结归纳经验。

关键词:互联网新领域 烟草 违法犯罪

2011年3月29日,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了2010年10大制售假烟犯罪案件。其中,吉林“京华烟云”网站销售假烟案尤为引人注目,该案是目前国内破获的首例利用互联网开设门户网站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笔者作为专卖管理队伍的一员,对新领域中层出不穷的涉烟犯罪新手段表示极大的担忧,随即对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及具体适用法律法规等进行了调查研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提炼总结,务求在今后的专卖管理工作中形成一定的借鉴参考。

一、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概述

近年来,互联网因其隐蔽性以及庞大的覆盖面积、巨大的市场潜力,成为涉烟违法犯罪分子销售非法卷烟的重要交易平台,并逐渐取代以往的涉烟违法模式。同时,借助邮政服务安全系数较高以及邮政有其独有的行业法律法规保护①,给予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可趁之机。“网上交易订货,邮政配送”的现象,正成为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的首选交易渠道。从而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涉烟犯罪造成极大困扰。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害了公民健康,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打击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成当前治理卷烟市场秩序的当务之急。

二、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

笔者通过网络搜索以及在主流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依次查证,发现多数网页以及网络交易平台大量存在假冒卷烟的销售信息,且假冒卷烟的销售广告信息在互联网上已经处于公开状态,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笔者的调查,一方面是针对主流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另一方面注重较为明确的违法情况。以淘宝网为例②,笔者查证了苏烟一个卷烟牌号,在弹出的苏烟销售信息达到21页,按每页20条计算,共有400余条苏烟信息,且销售价格平均仅100余元,与正品卷烟价格相差3倍,可见必然是假冒卷烟。而此类信息在淘宝网中被归类于烟标商品,货物图片也均为苏烟外壳,以此来逃避互联网禁止销售卷烟的规定。淘宝网曾发布《商品发布管理规则》,其中第一部分“禁止和限制发布物品管理规则”第19项明确规定不得发售“香烟等烟草制品,香烟形式出现的烟盒烟标等”,但是其不监管、不作为的做法给涉烟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使其日益壮大。笔者还查看了中华、三五等重点牌号,在淘宝网的销售情况与苏烟相差不多,甚至犹有过之。

而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大部分购买者均为匿名购买,交易量仅苏烟每天就达到上千条。以上,仅仅是淘宝网一家主流交易网站,互联网涉烟违法现象还存在于各类电子商务平台、博客、贴吧、QQ等平台上。由此可见,目前在对网络交易平台等领域专卖管理力度还较为薄弱。互联网已经不再是新形势下新的违法活动手段,而是在整个违法犯罪活动中起到核心作用。

三、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特征

1、隐蔽性强。互联网的一大特点就是它的虚拟性,涉烟违法分子在发布涉烟信息时,可以匿名、隐藏IP地址等多种方式躲避来自互联网的追查和监管,其实,互联网相关内容的监管,不论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是文化、宣传等政府机构,均无法有效的进行控制和管理,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和立法监督问题都不是当前状况下能够轻易解决的。要想掌握有用的实质信息,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

2、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互联网信息所覆盖的面积和信息传播的速度,是目前任何通讯设备、器材所无法比拟的,通过公共网络就可涉及各地,涉烟违法信息瞬间可传到各地。如果在网络终端使用特殊的软件及硬件设施,跨国实现即时沟通和交易也极为便捷,尤其是目前部分不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内监管,在境外国家设立服务器等开办交易平台,更为烟草专卖行政部门确定案源带来极大的困难。

3、运输载体的便利。“网上交易订货,邮政配送”现象的存在,主要是因为邮政企业有其特有的货运便利条件,国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其进行保护,由于邮政企业受其行业法律法规的保护,对外部执法检查一直处封闭状态,遇烟草专卖执法检查往往以邮件包裹受法律保护为由而拒绝甚至阻挠。目前来说,烟草、邮政之间的协调关系,还有待高级层面来出台相关政策予以解决。同时,比较常见的运输载体还包括航空、铁路、水运等等,均游离于烟草专卖监管的范围之外或是监管力度薄弱的环节。

四、打击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难点

利用互联网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技术进步条件下的一种新的涉烟违法犯罪形式。主要的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高智商犯罪,更为烟草专卖管理增添了难度。从调查情况来看,笔者认为打击互联网、邮政等领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1、调查取证难。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必须依托真实准确的证据以及相关事实。而互联网因其在时间、空间的不确定性,使搜集证据成为一大难点。涉烟违法交易往往通过在线聊天工具等进行达成,具体的违法事实无法掌握。而从交易记录或交易明细来入手,因买卖双方常隐匿真实的用户信息,如果不借助相应的技术部门,单纯依靠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从网络收集相关证据信息是无法完成的,导致行政执法人员很难依法取证或者证据不充分。

2、跨区管辖难。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广、传播速度快的主要特性,涉烟源头在调查清楚后,追查下线的涉案人员又成为难题。互联网涉烟交易往往销售单笔量少但笔数多而分散,地域管辖、职能管辖等问题使执法机关取证、固证查处时协调难。如吉林“京华烟云”网站销售假烟案就是如此,此案共涉及全国大部分省(市、区),涉案人员达到上百名。如此大的地域跨度要与极多的地区、县市进行协调沟通,严重阻碍了案件的具体侦办。

3、网络监管难。互联网每时每刻发布的信息可以以海量计算,而且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通过网络来散发各类信息,要想做到通过网络有针对性的对涉烟违法信息进行监管难度较大,如同“大海捞针”。另外一些网络交易或者商务网站,片面的追求利益最大化,对涉烟违法信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不触碰“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底线,比如淘宝网就玩出了“烟标”花样,从而为各类涉烟违法信息提供发布的平台,也为网络监管制造了困扰。

4、运输查处难。2008年邮政系统实行改制,省级以下的邮政系统政企分离后不再设立邮政管理局,由省级邮政管理局对下级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改制后,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因此,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难度较大。

五、互联网、邮政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适用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烟草作为特殊商品须取得许可证才能进行经营③。2009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明确规定,禁止为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这些法律法规均明确了利用互联网从事违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违法性。

此外,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管理互联网内容及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也有相应的效力。主要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等。其中大都规定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禁止性规定,禁止用户发布违法信息,对发现的信息要及时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除以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还有几个重要的专门司法解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外,对于涉烟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四家主管部门还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六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该条款明确赋予了行政机关将其原有管理领域拓展至网络的权限,也有助于成为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开展“网络执法”的重要法律依据。

六、打击互联网、邮政等涉烟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打击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犯罪还任重而道远。违法分子的犯罪手段逐渐走向高科技化和低风险化。特别是通过网络交易和邮政物流配送的方式有效规避了违法分子被查处的风险。另外,对于查处侦办互联网、邮政等涉烟违法活动的相应法律法规制定滞后,导致近几年来这方面的大要案件较少。

然而,正是面对困难,我们越要迎难而上。在网络的大环境下,我们与涉烟违法犯罪分子站在同样的起跑线上,在互联网的隐匿之下,违法犯罪分子对于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侦查的敏感性同样较差,而我们可以从网络资金流向、银行交易账号等其他方面作为切入点来侦办调查案件,或是通过邮政的高层渠道追查线索,吉林“京华烟云”网站销售假烟案的成功侦办就是明证。有挑战才有机遇,侦办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的涉烟违法案件,必将会对烟草专卖执法转变观念、开拓思路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最后,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遏制互联网等新领域涉烟违法活动。

1、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网络运营服务商以及邮政企业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以发放公函形式明确网络售烟的违法性,督促其严格执行《关于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通告》及邮政寄送卷烟相关规定,发现有利用网络平台非法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删除违法信息,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切断违法分子交易平台。对于采取邮政等运输渠道进行非法运输的,及时查处并追查根源。

2、建立协作机制。由于互联网以及邮政均是涉烟违法活动辐射范围广的平台或是机构,建议成立覆盖范围大的统一监测监管平台,囊括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的流动性信息,实现大面积的跨部门、跨区域、跨省市协调配合机制,及时对各环节发现的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违法信息转交相应部门进行处理,加强此类案件的及时查处能力。

3、提升监管水平。通过加强学习培训,提升专卖执法人员对于互联网、邮政等涉烟违法行为监管的能力,抽调熟悉互联网业务的人员负责监控,突出有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时保存有关页面、记录,综合分析,锁定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要加强信息反馈、沟通,向电信部门及时通报掌握的信息,便于其按照规定及时关闭违法网站,屏蔽、删除有关违法信息。

4、加强讨论研究。利用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实施涉烟违法活动是依托互联网、邮政等特点应运而生的产物,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针对不断发展变

化的工作情况加强研究探讨,进一步转变观念和思路,有针对性的开展案件侦办。这就需要加强与通信、公安、工商、邮政等部门的合作和协调沟通,建立健全研讨分析的长效机制,并认真加以落实。

①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②淘宝网。详情搜索烟标类商品。

③参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41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者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姜志昊,男,兖州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二中队中队长,中级专卖管理员。

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的思考

探索涉烟网络案件办理难点

互联网涉烟案件办理问题及现状

打击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浅析农村涉烟违法案件

涉烟案件查处协作机制

重大涉烟案件移送若干问题

探索关工委理论与实践

互联网、邮政等新领域涉烟案件侦办的理论探索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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